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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三次流拍后怎么处理,第三次拍卖流拍,拍卖财产一般应在六十七日内退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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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拍卖三次流拍后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三次流拍后可以再次拍卖吗

可以。

一、三次流拍后的处理

在标的物经过三次流拍后,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重新评估价值:对标的物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当前的市场价值,为下一次拍卖提供参考。

2.调整拍卖条件:根据前三次拍卖的情况,调整拍卖条件,如降低起拍价、延长拍卖期限、扩大竞买人范围等,以吸引更多的潜在买家。

3.变卖或协议转让:如果经过重新评估和调整拍卖条件后,标的物仍未能成功拍出,可以考虑通过变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再次拍卖的程序

在决定对标的物进行再次拍卖后,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通过适当的渠道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时间、地点、标的物信息、竞买条件等。

2.登记竞买人:对有意参与竞买的潜在买家进行登记,核实其资格和条件。

3.进行拍卖: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事项

在再次拍卖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整个拍卖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2.保障竞买人权益:确保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防止出现欺诈、串通等不正当行为。

3.公开透明:确保拍卖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拍卖的公信力和效率。

综上所述:

三次流拍后,标的物可以再次进行拍卖。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拍卖规则,对标的物进行重新评估、调整拍卖条件或采取其他处置方式。在再次拍卖时,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五条规定:

第三次拍卖流拍,拍卖财产一般应在六十七日内退还给被执行人?

2021-08-28 23:26·韩行长

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执监253号,安徽江淮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安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编者注推送此则案例主要是提醒注意银行在受托清收不良资产情形下如何处理抵债的授权问题。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被执行人):安徽江淮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安区支行。

被执行人:安徽宏大汽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六安中院在执行农行金安区支行与江淮公司、宏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开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宏大公司、江淮公司所有的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六处房屋,2017年3月15日第三次流拍


2017年4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提出转授权申请书,请求授权农行以自己的名义接受第三次流拍的资产抵债。2017年5月24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同意授权。

农行金安区支行在同日向六安中院书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收抵债资产,该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1)六执字第000414号执行裁定,裁定将前述房地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473.03万元交付农行金安区支行,以抵偿其部分债权。


江淮公司请求撤销安徽高院(2019)皖执复133号复议裁定、六安中院(2019)皖15执异6号异议裁定及(2011)六执字第000414号执行裁定,立即解除对其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

主要理由:六安中院对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进行了三次拍卖,于2017年3月16日第三次流拍,2017年5月24日农行金安区支行书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收抵债资产。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编者注(微信:ce17406):现已修订为第二十五条,点击标题可查阅修订对比版全文】的规定,该申请已经明显超出了六十日的法定期限。在此情况下,六安中院应当依法解除对上述资产的查封措施,并将该资产退还申诉人。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六安中院(2011)六执字第000414号以物抵债裁定是否应予撤销。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对《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该款规定的内容是:“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纵观该规定,其出发点是在依法及时实现债权与避免执行程序过于冗长而损害被被执行人权益之间取得平衡。就避免执行程序过于冗长而损害被执行人权益而言,该款规定主要是从价格和期限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第一,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或者变卖财产的,价格不能低于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第二,不能让被执行人的财产一直处于被查封控制状态,如果以物抵债及变卖均不能处置的,应及时退还给被执行人。


具体而言,在第三次流拍且债权人拒绝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因为执行法院应当自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而变卖的最长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故在第三次拍卖流拍的情况下,拍卖财产一般最长应在六十七日内退还给被执行人。


而在本案中,自2017年3月15日案涉标的物第三次拍卖流拍至2017年5月24日农行金安区支行提交以物抵债申请,共计经过了六十九日,超过了六十七日故六安中院准许其以物抵债申请并作出(2011)六执字第000414号以物抵债裁定,确实存有一定瑕疵。


但从全案情况来看,农行金安区支行是因履行报批手续而超期二日,并非是消极放任所致;且超期仅为二日,时间较短,标的物的价值较第三次流拍时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六安中院裁定确认申请执行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进行以物抵债,并未实质损害江淮公司的财产权益,故江淮公司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裁定,解除对案涉资产的查封并将其退还给被执行人的理由并不充分

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权益的平衡保护,本院对江淮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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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流拍后怎么处理
发布人:qu751112 发布时间:202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