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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档案管理规定,招标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管理措施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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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保密、防范加强防范,做好档案室或柜的保密工作,注意防止失密、失盗、和火灾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祥模举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谨碧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码磨书。

二、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分中心、市交易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现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10月14日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声像、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和内容,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业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中心设立档案室,配置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各科室的业务档案接收(入库)、保管、查询、调阅等工作。

第四条业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工程建设、采购、产权和国有土地交易等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中心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档案明细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办理项目登记资料

1、招标备案书;

2、立项批复;

3、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批复);

4、资信落实证明;

5、招标代理协议书;

6、图纸审查合格书;

7、项目先行审计文件;

8、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招投标资料

9、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10、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清单、控制洞岁肢价;

11、资格预审资料;

12、评标报告;

1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14、中标通知书;

15、工程建设项目合同;

16、开评标现场声像电子光盘资料;

17、其他应归档资料(如:澄清异议材料和投诉的相关调查处理资料等)。

第六条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采购申请表或集中采购委托书;

2、采购需求;

3、进口产品审批表;

4、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5、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其他方式的审核资料等;

6、招标代理协议书;

7、资格预审资料;

8、采购公告及文件;

9、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的必要澄清、修改、质疑投诉材料等;

10、评标报告;

11、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资料;

12、中标(成交)人的投标(响应)文件;

13、中标(成交)通知书纳世;

14、对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投诉等材料;

15、采购合同;

16、开评标现场声像电子光盘资料;

17、其他应归档资料(如对质疑、投诉的相关调查及处理资料等)。

第七条产权交易项目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产权权属证明文件;

3、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产权交易申请及国资部门批准文件;

5、资产评估等证明材料;

6、产权受让申请登记表;

7、承诺函;

8、公告审核审批表、产权项目公告;

9、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

10、产权转让合同。

第八条国有土地交易项目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雀者容:

1、国有土地挂牌出让函;

2、国有土地挂牌出让公告、文件审核备案表;

3、国有土地挂牌出让公告;

4、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文件;

5、竞买申请书;

6、联合竞买协议书;

7、承诺书;

8、授权委托书;

9、报名审核表;

10、竞买资格确认书;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12、成交确认书;

13、成交公示;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章档案移交、存档

第九条纸质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移交、存档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中心各业务科室应确定专人作为纸质档案责任人,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工作。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或终止公告发布后7日内,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负责整理业务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后移交至对应业务科室档案责任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2、业务科室档案责任人应在接收档案后5日内对受理的档案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将进行登记、编写卷宗号并移交给中心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核验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3、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接收档案后一个月内,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录入市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系统,并将档案装订成册后入盒存档;

4、纸质档案实行一年一移交制度,由中心具体与市档案管理部门对接,将一个年度内的业务档案按要求编制移交清册后,与市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形成、提交、核验和推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中心业务科室应确定专人作为电子档案责任人,负责核验电子档案。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或终止公告发布后7日内,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负责在交易系统上传、获取电子档案资料,确保电子档案完整后提交至对应业务科室档案责任人;

2、业务科室档案责任人应在5日内对提交的电子档案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推送至市档案管理部门数字档案管理系统,核验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3、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进入市档案管理部门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将中心各业务科室推送的电子档案在一个月内进行入库,入库后即完成电子档案的存档工作;

4、因合同存档时间的滞后性,中心各业务科室电子档案责任人可以直接获取电子合同并推送至市档案管理部门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经中心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入库后存档。

第十一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存档资料应保持一致。

第四章档案管理、查询、借阅

第十二条中心档案室由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十三条档案室配备档案装具、光盘柜、消磁柜、空调、除湿机、防虫防霉药丸、温度计、湿度计、消防器材等设施设备,建立档案收进、移出、销毁库存登记簿,并按类别进行标记、统计。

第十四条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需每天记载档案室内的温度和湿度,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和档案保管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心各业务科室和领导反馈。

第十五条中心应建立档案查询借阅台账,记录档案名称、形式(纸质或电子)、事由及用途、查询借阅人及其联系方式、查询时间、借阅期限、经办同意人、归还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需严格执行查询借阅档案程序,对于借出和归还的档案应仔细核查完整性,不得出现迟还、拆封、抽页、涂改、转借、损坏、丢失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反馈至经办同意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查询借阅档案按下列程序履行手续后,由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执行:

1、本单位人员需要查询、借阅业务档案的,由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并经对应业务科室负责人同意。

2、外单位人员需要查询、借阅业务档案的,需出具书面申请函和身份证明材料,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协助办理。

3、查询借阅档案属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涉及民生、公共利益的项目,以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属于重要档案范围的,需经中心主任批准同意。

业务档案一般不外借使用,确须借出的,应经中心主任批准同意并由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完整记录外借的所有资料。

第五章档案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5年,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进行鉴定和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九条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档案管理、查询、借阅机制,不得擅自查阅、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业务科室档案负责人、中心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档案,增强保密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不得玩忽职守、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损毁、丢失、转借、出卖、泄密和擅自销毁档案,否则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档案查询借阅人应在登记的事由及用途范围内使用档案,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档案内容,否则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中心负责畅通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与市档案管理部门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电子档案通过系统直接推送至市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中心将根据《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评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黄交易中心〔2017〕05号)废止。

招标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管理措施及对策

2017-10-28 11:14·政府采购信息网

1、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培育和完善招标采购代理市场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以即将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契机,建立统一的监管主体,实行资质统一管理,改变招标投标活动多头管理而管不好的局面,如针对现有资质管理多头发证的情况,其中只要由一个部门发证的,其他部门全部认可[3]。建立由发改、住建、财政、交通、水利、国土、药监、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形成部门联动和齐抓共管合力,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行业内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加强代理机构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重点加强对从业人员业务、思想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培训,注重从业人员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教育,促进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为确保培训效果,实行培训考试制度,对培训中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上岗从事代理业务[4]。建立招标采购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仿效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认证的制度和办法,实行招标师、注册招标代理工程师制度,坚持招标代理人员持证上岗,并将持证执业人员的数量纳入资质管理的重要条件,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构,责令补充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或现有人员限期考取资格,否则,取消从业资格[5]。

3、加强代理机构自身建设,努力规范自身代理行为

加强企业自身建设,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加强学习,坚持依法代理、合法经营,大力开展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企业道德建设,恪守“守信、合法、履约、自律”的市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预和影响,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建立和完善代理机构内部档案、财务、人事、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机制,严格防范从业人员私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努力规范自身代理行为。

4、提高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理顺代理费用支付机制

国家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上调代理服务费支付标准,与当今物价水平和工资水平结轨。严格代理服务费支付范围,明确规定应由招标人负担的专家评审费、交通费和食宿费等费用不得纳入代理服务费支付范围,减轻代理机构负担。改变代理服务费用与中标金额挂钩的传统做法,按照市场定价原则,对采购项目代理服务工作按工作量大小进行定量分析,分档制定代理服务费用标准,根据代理机构完成的工作量分档付给固定费用。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将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报价中并改由中标人支付,以改变目前招标人代理费用支付不及时或恶意压价等行为。

5、加大管理与处罚力度,努力净化代理市场

规范代理机构设立行为,对新设立的必须依据设立条件对注册资金、业绩、专家库、开评标场地及办公场地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审批机关应实地现场察看和核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在申报资质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取消其代理资质申请。建立公正严明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代理业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并进行网上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努力提升代理工作水平。完善代理机构遴选办法,依据代理机构月度考核结果,由招标人进行随机比选,此举可彻底切断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代理机构不用花费时间去跑关系、拉业务,专注精力提高代理业务的质量;为培育和扶持中小企业代理机构,对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刚刚成立的或规模较小的代理机构也可参与比选,以促进中小代理机构相互竞争的局面。同时,招管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对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外地企业以设立分公司为名,实质将资质外借或挂靠的,一经查实,分别给予黄牌警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暂停一定期限代理业务、行为严重的永久清除出马鞍山代理市场等处罚,以净化代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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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档案整理招标代理机构遴选
发布人:qshuanggesunse19780410 发布时间:202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