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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影响是什么?巴塞尔协议III实施进展——亚太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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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影响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报告出台以前,各国虽然也对资本金规定了规模要求,但并没有对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规定,这使银行可以轻易地通过会计处理增加银行帐面资本金,并实际加大资产与负债的落差,进而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由于资本金的管理还处在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形成根据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及其变动相应调整的机制,因而使这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此前协议的监管重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报告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由于当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报告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报告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稳定的重要,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必须统一。而这种安排则充分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二、巴塞尔协议记忆口诀

巴塞尔协议是一系列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旨在确保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确立了关键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其口诀为“84”,意味着银行的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率不得低于4%。这一标准旨在防止银行因资本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003年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引入了更为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其口诀为“最简约”。这一协议不仅规定了最低资本要求,还强调了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重要性。通过这些措施,监管机构可以更有效地监督银行的经营活动,确保其遵守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规定。

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III进一步强化了监管标准,其口诀为“港资流过”。协议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标准,以限制银行的过度负债。同时,它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提高了对银行资本质量的要求。此外,协议还建立了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确保银行有足够的流动性以应对突发情况。最后,协议设定了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为银行提供了逐步适应新标准的时间。

巴塞尔协议III实施进展——亚太地区

2024-01-16 10:08·毕马威KPMG

进展与挑战

截至2023年10月**,巴塞尔银行标准委员会(BCBS)的成员辖区在实施巴塞尔协议III(以下简称为“巴三”)标准的初始实施截止日期及最终改革方面取得了进一步进展。然而,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合规达标截止日期有所不同,这进一步增加了国际银行实施并落地巴三各项规则的难度。本文重点介绍了亚太地区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关键实施日期、该地区各大银行所面临的挑战、以及为确保在关键期限内满足要求而需要采取的行动。

亚太地区重点市场的巴三实施时间线

*仅报告的开始日期,监管要求日后生效

**巴三实施进展情况。摘自
https://www.bis.org/press/p231003.htm

^使用基于内部模型的方法衡量风险的国际活跃金融机构和非国际活跃金融机构的开始日期

#不使用基于内部模型的方法来衡量风险的非国际活跃金融机构的开始日期

关键挑战

由于在巴三改革方案下,各司法管辖区监管规定的变化涉及范围且具高度复杂性,有国际影响力的银行在实施此改革时面临着诸多方面的挑战。其中亚洲地区的实施期限各不相同,最早时间为2023年1月1日,最晚时间为2026年。此监管现状增加了各大国际银行在实施巴三和披露风险加权资产结果时的难度。

市场风险

如何区分新的银行账簿/交易账簿对银行业构成极大的挑战,新的分类可能改变银行的业务模式,特别是对银行账簿外汇和利率对冲活动,以及结构性投资的发行和相关对冲产品产生很大影响。银行在获取必要数据和确保数据质量方面遇到挑战。例如,确定股票Delta的风险分类和风险权重涉及三个维度:市值、经济和行业。同时,确定风险分类名称的过程可能很复杂,由于市值的变化需要每月更新,因此计算风险权重变得更加复杂。信用风险

新的风险暴露划分标准与风险权重计算方法增加了风险加权资产在数据治理的难度。例如需考虑银行风险暴露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SCRA)等级和未对冲零售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1.5乘数对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由于资管产品计算的复杂性,各大银行难以单纯按产品分类准确估计风险加权资产。银行尚未具备或需进一步完善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与资本优化的战略规划。操作风险

在RWA计算过程中缺失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或系统缺乏端到端控制。通常难以获得十年期有关频率和严重程度的高质量历史损失数据。在数据建模、参数估计和校准等方面面临挑战,为确保在操作风险资本计算的标准化计量方法(SMA)下准确可靠地量化操作风险。监管合规步骤

建议银行可采取的确保合规的关键行动包括:

监管差距分析

根据巴三的要求,对银行现有的数据和计算方法进行详细的差距分析;审查现有的及必需的资产类别分类要求;分析并改进已发现的差距。

数据差距和数据优化

基于银行现有数据,再结合各监管机构的巴三监管要求进一步检查相关源系统中的数据字段定义和数据质量分析等,以提高数据质量。

系统需求设计、系统实施和用户验收测试(UAT)

?通过结合方法论、算法及数据模型,根据巴三要求设计和实施适当的RWA/FRTB/SMA计量系统。

?根据巴三监管要求制定用户验收测试计划和案例并提出系统需求的修改建议。

风险治理优化

提供有关治理框架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考虑RWA优化因素;RWA计量、市场风险和资本管理相关政策和程序的建议;区分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相关政策、以及产品估值优化的模型验证。

毕马威能如何提供帮助

毕马威是巴塞尔标准诠释及实施领域的专家。我们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以帮助您顺利实施巴三的各项规则,其中涵盖了以下关键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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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qq862571704 发布时间: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