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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交社保劳动仲裁期间员工能有哪些赔偿,劳动者因单位不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后,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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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不交社保劳动仲裁期间员工能有哪些赔偿

1、单位不缴纳社保,并且没有足额支付员工工资,那么员工可以以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补缴社保费用并且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员工因企业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补偿吗

员工因企业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签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3、未签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4、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5、未签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或者不缴纳社保都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起诉上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需要对不签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保进行赔偿和补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因单位不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后,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2018-09-0818:20·江苏新闻广播

前几天,一条“常州某企业被地税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拖欠的社保费用”的新闻刷遍朋友圈,也引发了大家对单位不缴纳社保问题的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总有一些单位和劳动者不缴纳社保。那么,劳动者因单位不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要求经济补偿?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为大家解答。

【案例1】2005年4月24日,小李到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月工资人民币3500元。因某公司停产,自2015年4月1日起,某公司既未通知小李上班,又未发放小李工资,亦未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小李于2015年10月8日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某区仲裁委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裁决,对小李的请求不予支持。之后,因小李不服仲裁裁决,诉讼到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法院认为,小李基于某公司未发放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6840元。

【案例2】2009年3月9日,小王进入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6年3月15日,小王向某公司发出辞职函,以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某公司收到辞职函后,出具通知函,通知小王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2016年6月,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小王的申请。小王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某公司称其确未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系小王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故其无法办理。故某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提供小王书写的《声明》一份,载明:“兹因本人原因,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以上为个人自愿。特此声明。”对此,小王不予认可,坚称不是其所写,但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小王声明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故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归责于某公司,现小王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社保拖欠怎么赔偿

比较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单位不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一定能得到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单位不缴纳社保,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

劳动者虽然不能得到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应缴而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如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未缴社保导致的医疗、工伤等费用损失的,仍有权向单位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保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给用人单位提个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还需承担逾期缴纳期间的滞纳金,有关行政部门可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第三十条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马红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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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社保拖欠怎么赔偿
发布人:qq7745391 发布时间:202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