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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县乡镇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乡镇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坚定不移、有序推进、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确保社会稳定,妥善化解和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改革平稳进行。
各乡镇党委、政府对乡镇机构改革工作要高度重视,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各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县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统筹考虑,把乡镇机构改革与正在进行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乡镇换届工作结合起来,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县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县委、县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做好改革中的有关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
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编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乡镇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乡镇实际,抓紧拟定本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三定方案”,于8月5日前报县编办审核,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全县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于2006年8月2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总结报告;县委、县政府要对各乡镇的机构改革适时组织检查验收,并做好迎接省、地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
乡镇机构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因此,要搞好改革政策的宣传,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把解决乡镇干部职工的思想问题与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加强乡镇机构改革中的信访工作,努力营造安定和谐的改革氛围。要严肃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禁增设机构、超编进人;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严肃财经纪律,严防转移资金、私分钱物、挥霍浪费和侵吞公有资产。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四)统一刻制印章和牌匾
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结束后,要按照新的机构运作,各乡镇综合设置的党政机构、事业站所的公章和牌子必须与县委、县政府批复的名称一致,原印章交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基本和方案一样,再加上以下的:
三、部门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确定
(一)职责的确定。部门职责是其履行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要依法依规予以确定。在具体操作上,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是凡与市政府对应设置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原则上大体对应,以利工作衔接,减少矛盾;二是市政府无对应部门的,以部门原“三定”规定主要职责为基础;三是部门职责调整,应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和规定为依据。其他部门规章和领导讲话要求,一般不作为确定职责的依据,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阶段性任务也不列入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内设机构的核定。在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人员编制数,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保留的部门,可在不增加内设机构数量的前提下,根据转变职能的要求和自身履行职责的需要,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调整、适当精简,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名称应体现承担的主要职责,其称谓一般为股、室。
部门承担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的,不单独设置机构,可在相关内设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三)人员编制的核定。这次机构改革,人员编制总额不精简,但要做适当整合。保留的部门人员编制数量保持稳定。人员划转由划出单位提出意见,报区机构编制办公室审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手续。
为保证职责、人员和编制的顺利划转,机构改革期间,各部门的人员岗位不得随意调整。同类编制的部门间机构或职能调整变动的,其人员编制核定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办理,即在划转职能时,原确定给该项职能的编制和在编人员随职能一并划转。
(四)领导职数的核定。根据有关规定,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2—3副,部门管理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1—2副。对于工作任务较重、管理幅度较宽、所属单位或机关编制较多的部门,可增加1名副职领导职数。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股(室)编制为3名的配1名,4—6名的配1正1副,7名以上最多配1正2副。
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加强科学技术、金融监管、数据管理、乡村振兴、知识产权、老龄工作等重点领域的机构职责优化和调整,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保障。
一、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加强科学技术部推动健全新型举国体制、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等职能,强化战略规划、体制改革、资源统筹、综合协调、政策法规、督促检查等宏观管理职责,保留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实验室建设、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科研诚信建设、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科技评奖等相关职责,仍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农村科技进步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分别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科学技术部的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责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挂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执行和专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科学技术部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等职责,将科学技术部所属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划入农业农村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划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仍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科学技术部不再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二、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五、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牌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合署办公。
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机构方式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
六、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按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管理规定,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剥离,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由其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均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八、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研究拟订数字中国建设方案、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协调国家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等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职责划入国家数据局。
九、优化农业农村部职责。为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将国家乡村振兴局的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重点地区帮扶政策,组织开展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研究提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在农业农村部加挂国家乡村振兴局牌子。
全国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过渡期内,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保持总体稳定,资金项目相对独立运行管理。
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乡村振兴局。
十、完善老龄工作体制。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民政部,强化其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
中国老龄协会改由民政部代管。
十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继续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相关执法工作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指导。
十二、国家信访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更好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将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十三、精减中央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员编制统一按照5%的比例进行精减,收回的编制主要用于加强重点领域和重要工作。
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仍为26个。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外的国务院所属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光明日报》(2023年03月11日08版)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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