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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定婚假本来就是三天,婚假15天只是针对那些晚婚夫妻的假期。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就对领证夫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那么就可以享受三天的婚假。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如果在进公司之前已经领了结婚证,那么就不可以享受婚假了,只能在任职的期间内登记结婚证,才可以享受三天的婚假。我国晚婚的结婚年龄是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周岁以上,如果你符合这个年龄条件的话,那么也可以享受7天到15天左右的结婚假期。
1.在这之前国家给予新人假期时间能达到15天,就是晚婚晚育,不过自从2015年12月27日开始之后,国家就修订了计划生育法,然后很多地区都取消晚婚假,按照国家现在规定的假期时间来看,就只有3天假期。
2、如果正常休3天假期,那么所在单位需要给大家正常发放薪资不可以克扣,当然如果现在觉得3天假期时间比较短,无法筹办婚礼相关事宜的话,另外可以自行请假,如果是自己请的假,那工资肯定要扣除相应费用。
3、不过在不同地区给予新人的婚假时间会有所差别,在请婚假之前可以提前咨询一下所在单位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看所在当地具体有多长时间的假期。
法律分析:我国劳动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婚假时间长短,关于婚假的规定一般在各地行政法规,政策性规定中,因此各地婚假规定并不一致,在实践中同一地区不同单位也会有很大差别。婚嫁一般由法定婚嫁与晚婚假,法定婚嫁为3天。婚嫁并没有直接由15天改为3天,部分地区取消了晚婚假,只享有法定婚嫁3天,还有部分地区依然可以享有晚婚假。
【法律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结婚这件人生大事,对只有三天婚假的浙江人来说,有些捉襟见肘。
一直以来,延长婚假就成为大家的迫切期盼。
今年六月,浙江省司法厅在12348浙江法网立法意见征集平台上,发起《浙江省婚假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征求意见稿》中拟将婚假最长延长至13天,不少准备结婚的年轻人都希望可以赶紧落地,“再也不用见缝插针地挤时间去操办婚礼了。”
在大众的期盼中,8月20日,浙江省人大在官网对外公布《浙江省婚假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全网,并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共九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假期天数、假期待遇、假期管理、休假方式、争议处理、法律责任、实施日期。
其中第三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
而在休假方式上,《草案》规定,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一次性休也可以分段休。
根据同步发布的“关于《浙江省婚假规定(草案)》的说明”(下称说明),在此前的意见征集中,有关网页点击量累积超过1.8万次,网站留言1.13万条,收到电子邮件260余封。
《说明》中提到,对于草案明确的13天婚假,从职工出发,绝大多数群体认为已基本能够满足结婚需求;从用人单位出发,通过分段休婚假、员工调剂等可以有效缓解婚假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此前的走访中,也有不少读者提到,“结婚结早了”,尤其是近一年内结婚的新人们,表示“早知道等一等,亏大了”。
不要急!为确保新旧假期规定平稳过渡,《草案》也作了相应衔接性规定:明确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
此外,公告中提到,《浙江省婚假规定(草案)》拟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值得期待。
新闻+《浙江省婚假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条为了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鼓励适龄婚育,促进家庭和谐幸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职工休婚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
第四条职工休婚假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
职工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同意,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第六条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一次性休婚假,也可以分段休婚假。
第七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休婚假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
来源:潮新闻记者盛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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