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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申请书怎么写,公租房申请房源调换?你需要知道这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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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的申请书怎么写

公租房申请书应包括个人资料,家庭境况,申请原因等。以下可供参考: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因刚参加工作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无亲无友导致家境本不好的我只能借钱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

全力投入工作为**贡献自己的力量。特此感谢!此致

敬礼!

申请人:20xx年xx月xx日

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公共租赁房即之前所说的政策性租赁房。供应对象确定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还有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2、但公租房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符合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重点工程拆迁的优先配租。

公租房拆迁怎么办?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好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的,而且严重缺乏经济来源,公租房拆迁要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承租人可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二、公租房一室换两室换房申请

法律分析:单位公租房申请书怎么写

单位公租房申请书内容

1.家庭人员情况(申请人填写,只填写同住的直系亲属);

2.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及其他证件、证明情况(申请人填写);

3.家庭现住房情况;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申请房源调换?你需要知道这些新规定

2017-10-21 14:25·浙江日报

近年来,杭州在住房保障方面陆续推出了二十余项便民举措。其中,公租房房源调换为很多因房源区位、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生活需求的家庭提供了便利。有换房意向的保障家庭,可以通过“自助换房信息大厅”的房源配对,来寻找更适合自己的房源。

最近,为了切实解决“职住不平衡”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互换管理工作,在原有的规范文件基础之上,房源调换又有了新的补充。想要换房的保障家庭来了解一下新的文件规定吧~

01

增加房源调换情形

补充内容:已选定房源且选房结果公示结束后尚未签订租赁合同的(以下简称“未签订租赁合同”)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所在房源区位、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可申请相互调换房源。

补充说明: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换工作的通知(试行)》中,房源调换的情形仅规定为“已选定房源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满足部分保障家庭的实际需要,有换房意愿且均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家庭实际上也被纳入了调换范畴。现在,“已选房但尚未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家庭被明确补充进房源调换的情形中。

02

房源调换范围扩大

基于房源调换情形的增加,新的房源调换范围如下:

1、调换房源双方承租的均为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须为同一户型(居室数相同)。

2、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双方可进行房源调换,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双方可进行房源调换,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与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间不可进行房源调换。

03

房源调换原则对“互不经济补偿”的进一步说明

自愿平等、自由选择、互不经济补偿是房源调换的三大基本原则。在这基础之上,新文件补充了对违背“互不经济补偿”原则应承担后果的说明。

具体如下:

房源调换双方违反“互不经济补偿”原则的,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撤销其当次及今后再申请房源调换的资格,并将其行为通报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

04

增加房源调换要求

新文件增加了对申请调换家庭双方的承租状态和房屋现状的具体要求。

申请家庭若存在以下行为,房屋调换则不予同意。

1.欠缴租金。

2.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

3.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违反使用规定情形的。

05

增加“房源调换确认”流程

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房源调换双方按调换后相应房源的交付要求办理租赁入住手续。

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房源调换双方,应办理退房手续,且需对拟调换入住房源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等状况确认具结。

补充说明:以往的房源调换只有配对、申请、审核、公示、调换五个流程。在公示无异议后,房源调换双方即可办理调换手续。在新的文件规定出台后,经过公示的换房家庭还需通过网上或电话预约验房时间,在验房结束后方能办理换房手续。

06

增加房源调换限制

新文件规定: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剩余租赁期限不足六个月的,不可提交房源调换申请表。

注: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自助换房信息大厅发布换房意向的承租家庭仍适用原有政策,新政策出台后提出换房意向的则需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换。

(原标题《公租房申请房源调换?你需要知道这些新规定》。编辑姚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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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qq6252046 发布时间: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