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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卖过期食品工商局的处罚:
1、如果只是消费者买到食品过期进行投诉,工商局可以直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过期食品进行处理,一般是要求销售单位赔偿消费者,并要求退款退货。
2、如果是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举报销售单位,工商局就要立案处理。除了要求销售单位赔偿消费者之外,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处罚销售单位。
3、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没收库存,定期收回,赔偿损失,吊销证照,并处以3--10倍罚款,食品只要过期,不论过期时间长短和货值大小,都是五万元以上罚款。
过期食品工商怎么处罚
1.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销售过期产品怎么处罚规定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超市卖了过期食品工商处罚具体如下:
1、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1、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职业打假人王海在个人社交媒体上写道:“报告:市场监管总局重磅发布!销售过期食品可能免于处罚”。
“过期食品吃不死人!就应该鼓励厂商减少浪费,必须给市场监管总局点赞!”
“建议全国人大取消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法律法规,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废除保质期规定!”
原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近日发布了一则《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9日——也就是说,此意见若最终未加修改并予以通过的话,以后满足规定其中条件的“过期食品经营行为”,将不会再被处罚了。
在这个征求意见中,主要有两大类情况,规定了经营过期食品可以不予处罚:一是首次违法行为;二是轻微违法行为。且这两种情况下的“不罚行为”,也都规定了相应的适用条件:
意见中所言首次违法或轻微违法情况下的食品过期行为可不予处罚的条件为:
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或如实提供合法来源;3.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在《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通过之前,可以说,食品乱象频仍,特别是此法出台前震惊国人的所谓“奶粉事件”,更是催生此法出台的一大重要推手。
当时的公众及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在面对食品问题时,显然都有一大共识,就是一定要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管严罚——人们经常会言及:要对食品安全违法“零容忍”,就是对此的侧证。
还比如,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通过的当天,当时总理说出了“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必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对那些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后果的企业责任人,要从重处罚,罚到他们倾家荡产!”、“总而言之,要把条例真正落到实处,让处罚真正发挥‘震慑’作用,让恶意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等重话。
此后,牵涉到食品安全的问题时,像“零容忍”、“罚到倾家荡产”等言,可以说是风行于网络与人心,如此高压之势与依法监管体系的逐步形成,也让我们的食品安全形势大有改观,公众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有信心了。
不过,随着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体系的出台,以及监管执法部门对于这些法规的实施,加之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包括公众、经营者及监管者都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以及首次违规的较轻行为情况,也开始形成了“减轻或不予处罚”的实践结论之共识。
现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此次的意见征求,这也就包括了“经营过期食品若符合一定要求和条件,或将在未来不予处罚”的条款出现。
如此意见的出台,显然也是与市场经济运行情况、执法监管实践及现实环境所需相契合,也与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相统一。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那么,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意见中,所称的“经营过期食品不罚的5项条件”,到底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呢?——显然,这仍处于向公众和社会征求意见的阶段,也就说,此意见还未有定论。
那么,为何“打假王”的王海,对此却表达出了异常强烈的反对意见呢?
在此,且“不惮以最坏的恶意猜测”一下:据笔者所知,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们,面对国家越来越严格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及执法监管局面,其实职业打假人想找到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普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漏洞”之难度也越来越大。
而像类似“食品过期”这样的较小、较轻违法行为,在未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中,最低能达到“一袋过期方便面,都可以最少处罚2000元”的程度,而这些职业打假人的做法则是:一方面往往先行与过期食品经营者“协商”,以期获得较高额度的私下赔偿;另一方面,至少也可以通过明面上的举报,仍能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而如果通过了对经营过期食品行为轻微或首违不罚的条款,也就相当于断了这些“职业打假人”很大一个“知假买假后获得高额回报”的重要渠道!
当然,仍不得不承认,在中国食品安全越来越进步的成绩中,不可否认的一点,就是也有这些“职业打假人”做出的相应推动性贡献,他们也因此获得了公众最为朴素感情的全力支持。
同时,另一方面也是不可否认,那就是在职业打假行为中,不为公众所熟知的一大隐患也是现实性存在!——那就是很多职业打假人在“知假买假”后,首要选择的解决之道,大都是与相关经营者私下接触,要求获得远大于法定赔偿的巨大数额,这其实,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涉嫌“敲诈勒索”了!
所以,我们看问题时,还是要一分为二,比如,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正向与负面效应,都应看到并重视。再比如,这次的所谓“经营过期食品不罚”之规定,都应看到其所产生的不同效应,并在法规的制订与实践中得以验证和完善。
所以,我们作为普通的公众,对此应该认真思考,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汇聚成最后的社会共识,并形成切实可行的法规条款,这显然才是公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正途,而不只是源于个人利益导向,却放出空洞的嘲讽,说一些毫无意义的风凉话!【原创评论:瑜说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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