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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车讯日前,上海市商务委介绍为加快推动本市二手车出口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24〕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推进国内二手车交易体系建设
1.鼓励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鼓励二手车销售从经纪模式向经销模式转变,提升二手车经营创新能力。(责任部门:市商务委)
2.培育专业二手车拍卖平台。支持拍卖平台依法依规做大做强,形成具有市场公信力的二手车拍卖价格。(责任部门:市商务委)
3.健全二手车定价评估体系。引育国内外知名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持续完善“公正估”“车况报告”等第三方服务,便利二手车车况和评估价值查询。(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推动二手车出口规模提升
4.推动二手车出口企业集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申请二手车出口企业备案,扩大出口规模。鼓励各区招引培育优质二手车出口企业及检测、整备、鉴定评估等配套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5.设置二手车出口专用牌照额度。二手车出口企业可与1家本市上游关联企业,根据出口需要共同向市商务委提交申请书和车辆仅用于出口的承诺书(附件1)申请二手车出口专用牌照额度总量。
市商务委核定出口专用牌照额度总量后,二手车出口企业可按照实际购入车辆数,与上游关联企业共同向市商务委提交申请表(附件2)申请使用相应额度。市商务委核定后向市交通委提交出口专用牌照额度使用数量,并经市交通委额度属性分类后,上游关联企业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市公安局对通过出口专用牌照额度申请登记的车辆不核发实体牌照,并将办理登记的车辆信息抄告市商务委。
使用出口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车辆不具备道路行驶权限。出口企业须在车辆登记后15天内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并将证明材料提交至市商务委。上游关联企业额度使用超过80%的,可与二手车出口企业共同申请追加。出口企业如有变造、伪造申请和证明材料,出口专用牌照额度未实际用于出口,以及将使用出口专用牌照额度的车辆上路行驶等行为,由市商务委暂停该企业申请和使用出口专用牌照额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大数据中心)
6.提升二手车登记服务便利。根据出口企业申请,对大批量车次出口业务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办理上牌登记、车辆交易、转让登记、注销登记等提供批量预约、集中办理等服务。支持在汽车出口口岸设置机动车综合受理服务点,开展上牌登记、车辆交易、车辆查验、转让登记、注销登记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委)
7.提升二手车出口通关便利化。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通关业务指导,规范企业出口申报工作。优化待发运二手车在港口的装船作业流程,提升二手车口岸发运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市交通委、上港集团)
8.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二手车出口企业参加纳入上海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海外展会推荐目录的国际知名汽车类展会,并对相关展位费用予以支持。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等工具引流拓客。发挥长三角“一带一路”国际认证联盟作用,提供海外汽车市场认证法规、市场准入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三)打造面向国际的二手车出口体系
9.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鼓励二手车出口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整车准入认证、市场拓展与维护等业务。支持企业通过自建、资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设海外维修服务体系,多渠道保障备品备件供应。引导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加强合作,共用共享海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10.提升二手车交易国际化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设立出口型二手车交易市场,实现上牌登记、转让登记、注销登记一站式办理。推动设立二手车出口行业协会,支持行业组织和龙头企业参与国家有关二手车出口质量标准制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11.加大二手车出口金融服务保障。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银行授信和优惠利率贷款安排。推动商业保险公司支持二手车出口企业按月投保交强险,对企业按年缴费出口后再退保的,做到应退尽退。(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商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12.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作用。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二手车出口业务,支持通过多险种产品组合方式,为二手车出口企业在海外投资建设海外仓和售后服务网点等提供全险种保障服务。发挥全球信保风险信息数据库作用,加强海外买方资信调查服务,为二手车出口企业免费提供海外客户风险查询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
13.建立二手车出口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市二手车出口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本市二手车出口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鼓励商事仲裁调解机构加强汽车出口涉外纠纷公共法律服务,鼓励出口企业以上海为仲裁地开展经贸纠纷解决。(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8日止。
二手车出口需要哪些手续和费用
二手车出口需要进行一系列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手续:
1.车辆收购
二手车出口企业需要按照进口国的车龄、环保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要求在国内收购车辆,并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
2.车辆整备及检测鉴定
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对收购的车辆进行外观、内饰、安全性能部件等的整备,确保车况完好。拟出口的二手车需按照“一车一检”的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动车检测评估机构出具检测评估报告。
3.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手车出口企业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凭贸易合同、指定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的鉴定报告、拟出口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向商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
4.报关通关
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规范填写出口报关单,清晰填报出口车辆状态为“旧”及车辆识别代号(VIN)。
5.车辆注销
在完成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费用:
1.二手车价及操作费
包括二手车价、过户费、检测费、资证费等。
2.物流、港口作业费
包括国内集港转运、集港、报关、国际运费等。
3.目的国清关费
包括出口目标国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清关费等税费等。
二手车出口的背景:
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的逐年攀升,中国已由“新车消费大国”逐步转向“汽车保有量大国”。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3亿辆,位居全球第一。而在二手车流通方面,2021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达到了1759万辆,不到汽车保有总量的6%,这个比例远低于国际上成熟的汽车市场。
据商务部网站,商务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促进我国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二手车出口有关要求和程序,现予公布。
一、总则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和挂车。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开展二手车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
国家对二手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二手车出口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相关工作。公安部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出口二手车登记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归集及二手车维修记录查询服务工作。海关总署负责各直属海关二手车出口通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本公告适用于将二手车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行为。
二、企业申报条件
二手车出口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产企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
4.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流通企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
3.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4.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企业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材料审核。
(二)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在审核通过后一年内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下一年需再次申报。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管理端,对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四)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
(2)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汽车国内交易、汽车贸易、经营业绩等;
(3)二手车出口业务未来三年发展计划;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二手车国内采购、质量保障、境外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海关代码、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5)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以及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承诺书。
2.流通企业需提交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证明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车的,无需事先申报,凭本企业中标文件、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表、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
(一)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后,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在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已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的车辆,应及时办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海关通关及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可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申请。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发证机构,负责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材料符合申领要求的企业签发出口许可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五)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量的,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
(七)海关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二手车出口报关手续,应按照海关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八)二手车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五、出口许可证申领材料
企业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申领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VIN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商品状态”选择“旧”,“规格、等级”栏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一致。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扫描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所有人与申领许可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应一致。
(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该机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检测标准为《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
(五)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加盖企业公章。
六、禁止出口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
(二)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三)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八)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七、职责要求
二手车出口工作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关、出口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任。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做好二手车出口企业审核及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出口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发现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有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商务部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履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职能,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工作。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出口二手车转让和注销登记手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时通报商务部门。
(四)交通运输部门责任。
交通运输部指导有关技术支持单位,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向已在商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车辆的维修记录数据查询服务。
(五)海关责任。
海关发现企业出口本公告明确禁止出口车辆,应及时通报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
(六)出口企业责任。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如实明示车辆里程、维修情况等车况信息、进行出口产品检测等义务。应及时提供维修技术及备件支持,协调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鼓励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车辆在“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维修记录。
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口本公告明确禁止出口的车辆;
2.提供虚假车况、不履行质量保证等义务,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5.提交虚假材料办理车辆转让登记、出口及注销;
6.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出口、未在规定时限内注销车辆;
7.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计入信用档案,涉嫌违法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检验检测机构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出具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
八、附则
本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本地方在公告发布前已获准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公告要求的条件及程序重新完成申报及审核。《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办便〔2019〕854号)、《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297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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