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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入股,为法定代表人,另一方属于股东吗?可以在其他公司上班经营同...个人股票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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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入股,为法定代表人,另一方属于股东吗?可以在其他公司上班经营同...

分别回答如下

一、一方入股为股东兼任法人,不代表另一方是股东。但另一方对于股东投资收益享有共有权。

二、关于同一行业,法人股东这一方如果要在其他公司上班,则必须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保密协议》和才可以。至于其配偶,并无就业限制。

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方入股为股东兼任法人,不代表另一方是股东。但另一方对于股东投资收益享有共有权。

1、因为股东的投资以后,财产权就归公司所有,不属于股东个人财产。不受夫妻个人财产共有的法律约束。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东资格确立以实际有效的法律文件为准。

《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虽然另一方没有股东资格,但可共有其配偶的股东投资收益。

《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关于同一行业,法人股东这一方如果要在其他公司上班,则必须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保密协议》和才可以。至于其配偶,并无就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二、公司法人是他人,如果他离婚了,其配偶会分割公司财产吗

首先要区分公司和个人财产。离婚时要分割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不是公司法人但是作为公司股东享有股权权益,有公司分红等收益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离婚时有权主张分割。同时还需要考律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缴还是实缴,还有就是公司系婚前成立还是婚后成立,都会影响分割方案以及是否能分割的问题。

【法律依据】

股东配偶的个人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个人股票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离婚时,有些案件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十六条规定: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这与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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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配偶的个人资产
发布人:qq1138914397 发布时间:202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