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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西西安有一个男子,本来买了新房是一件特别高兴的事情,但是这个房子却变成了凶宅,这位先生是通过一个二手平台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价值145万,而且已经通过中介公司完成了全部的一个协议,还有房产过户等等流程。
原本这个房子也已经购买成功就等着搬去了但是没想到才过了五天,房子的原主人和别人发生了纠纷,在这个房子里面把别人捅伤了,最后这个人不幸死亡了,现在这个房子已经被警方所查封了,而陕西这位先生花了钱买的房子,也相当于变成了一个凶宅。
对于这个消息确实让人感到特别崩溃的,当时这位先生就去找中介,但是中介公司说因为双方已经完成了一个房产证交割形式,所以中介公司也没有办法完全去解决这个问题,只能说是协助。
不过这位先生也真的是特别冤的,现在房子手续已经完全都完成了,那现在想要去维权的话,就只能去找这个原房主,如果是宗介和原主人隐瞒了这个情况的话,那么其实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除合约,但偏偏都已经在完成了一切交接仪式之后才发生的这个案子,所以这也是大家都没有预料到的。
其实很多人对于这种凶宅一般都是比较忌讳的,毕竟自己欢欢喜喜买的房子,一想到这里发生过案件可能都会特别难受,现在这位陕西的男子也只能去找这个原房主了,毕竟谁都不能接受这样一个结果,是可以向这个原房主要求相应赔偿的。
如果是被中介或者说是房主欺骗导致自己买到凶宅之后是可以向法律进行起诉要求返还全款,并且还可以起诉赔付相应损失。
买了房子发现是凶宅,一般来说,是有可能索赔的。但具体能否成功索赔,以及索赔的具体方式和金额,取决于多个因素。
凶宅通常指的是发生过命案、自杀或其他不幸事件的房屋。在很多文化中,凶宅被认为带有不吉利的寓意,可能会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和居住者的心理感受。因此,如果买家在购买房屋时并未得知这一信息,而后发现房屋是凶宅,他们可能会感到被误导或欺骗。
在这种情况下,买家可以依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与卖家或中介的沟通记录,来寻求法律途径进行索赔。例如,如果卖家或中介在房屋销售过程中隐瞒了房屋是凶宅的事实,买家可以主张他们违反了信息披露的义务,要求赔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某些地区,凶宅的信息可能并不属于必须披露的内容。此外,索赔的成功与否还取决于买家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卖家或中介存在欺诈或误导行为。
近日,陕西西安一男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可还在7天交割期内时,该房屋却发生命案。此事引发关注后,网友不禁发问,交易平台到底有没有责任,买到凶宅又该怎么办?
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初张先生通过某找房平台上购置了一套二手房,房屋总价为145万。6月25日,双方在中介公司走完流程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房产过户。
然而就在6月30日原房主因纠纷在此房间内将人捅伤致死,导致房屋被警方查封而且成为“凶宅”。这让张先生无法接受,随后找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表示,他们对此事也很遗憾,但事发时双方已签署协议,房产证也已经完成交割,目前只能是协助客户解决。
对于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来说中介可能会承担什么责任?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亮认为,张先生诉说原房主存在情感纠纷,并不属于必须披露的事实,而案件是在完成交易之后产生的。依据正常情理推测,中介很难预料到原房主的感情纠纷能够发展到杀伤人的地步,中介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完成了居间服务,不能过于苛责的要求中介承担责任。
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常亮表示,平台作为中介服务者,最主要的任务是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原房主的凶案发生在完成交易的五天后,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很难追究中介的责任。
但是,如果合同中对关于房屋钥匙何时交割有明确约定,出现本案的情况,很有可能是原房主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将钥匙交给张某所致,因此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对原房主主张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在房屋过户后,交付之前,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原房主在房屋内行凶杀人,继续履行合同对张某明显不公,张某可以选择与原房主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常亮指出,伤人致死的原房主可能需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房屋买卖交易目的,原房主应当交付一个产权清晰无瑕疵的、符合购房预期的房屋,但因原房东的伤人致死行为导致房屋成为凶宅,房屋价值因此事件严重贬损并给实际使用带来缺陷,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协议》中关于房屋质量保证相关条款要求前房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依据房屋已办理房产过户,属于张先生的合法财产,而原房主的行为造成房屋成为“凶宅”,价值贬损,严重侵害了张先生的物权,张先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原房主承担物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实习生褚一帆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宋霞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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