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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就不是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免责的条件,所以出事故时保险公司要赔偿。但是对该车辆投保的其他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就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车辆未年检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件,那么保险公司就不用赔偿。
网友咨询:
本人为小车购买了全保,但一星期后倒车时撞到柱子上,但当场未报保险,请问我的车未年审,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周琳律师解答:
新保险法出台后规定,车未年审,强制险生效,商业险不生效。但强制险是陪对方的,商业险可以赔自己。也就是说自身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拒赔。你可以找保险理赔员关系说一下,理赔材料特别是行驶证,等你年审后再拿给保险公司。如果是六年内免检测的小车,直接拿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去车管所打下印就行了。
周琳律师解析:
未年检车辆出事故,在事故责任划分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能责任比例会增加一点,单不能因为没有年检就承担全部责任。
1.车辆年检,就是指每个车辆都必须要的一项检测,相当于给车辆做体检,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验车。2014年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推出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上线检验、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等一系列新举措,以促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更加严格、规范,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
2.机动车辆为了申领行驶牌照而进行的检验称为初次年检。初次年检的目的,在于审核机动车是否具备申领牌证的条件。
3.年检的不合格车辆,应限期修复,逾期仍不合格的,车管所应收缴其行车牌证,不准再继续行驶。
4.符合报废条件或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车辆,不予检验,并收回牌证,注销档案,予以报废。
5.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检验机动车的检测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周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事故责任应该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车辆未年检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是发生事故的原因,故不能因当事人车辆未年检来认定当事人负有事故责任。
另外,车辆未年检就上路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可由交警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在读,从业8年。主攻刑事案件辩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等,长期代理企业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业务、企业破产清算等非诉业务。原则上来说是有影响的,在流程上,车辆投保需要验车,如果验车时发现损失,那么保险后你这块修了也是不赔的,除非你这块位置发生打碰撞需要整块换掉
新车又是另外一种情况,一般新车买来当时就上保险的,所以新车基本都是免验车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承保新车时是不验车的
但是你的情况又特殊,你没有当时投保,所以么,可以试试打有电话销售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果没有要求验车,你就可以投保,然后做***,报案,申请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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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供图
最近两天,有一条微信在朋友圈里广泛流传:因未处理完车辆违章,车辆年审被拒,山东东营一车主将车管所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车主的诉求。车辆有交通违法未处理就不能年检,这是所有车主都知道的一个常识,也是各地车管部门执行多年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居然不合法?交管部门还因此败诉?这一消息,引起众多车主关注,纷纷转发并议论纷纷。有的人偷偷高兴,要真的能不交罚款也能验车,那自己那一大串违章岂不是不用管了;也有人忧心忡忡,要这样的话,失去了约束,闯红灯、超速、乱停车还不得泛滥呀,今后这路上还能走吗?
同样官司
交管基本都输
微信圈内的信息来自于大众网东营频道及其新浪认证微博的报道。今年7月29日,山东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案件,车主周先生因未处理完违章年审被拒,车辆已检验合格却没领到检字。他认为车管所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周先生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诉求。
微信圈的网友们觉得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很新鲜,纷纷转发。而记者采访到的一位交管部门民警则告诉记者,像东营这样的案例,在其他省市也曾经多次出现,交管部门基本都被判败诉。“这其实是一线交通管理工作中一个图省事的做法,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看,交管部门确实是有问题,但是现在一时还难有替代的做法。”
不交罚款
交警根本没辙
记者连续采访交管局多个业务部门和多个交通支队的一线民警,根据民警们的说法,目前能够有效敦促车主处理车辆交通违法的,只有捆绑验车这一个途径。一线交警告诉记者,如果司机不处理机动车上的交通违法,肯定不能验车,而驾驶未年检车辆上路,被发现后还会罚款200元记三分。而且只要未年检车辆没有上交强险,还会立即扣车。这个措施有效敦促了车主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假如这个措施被判定违法,交管部门将很难有效敦促司机处理违法行为。
“当然从理论上说,也可以通过各种短信或信件催告。但是如果对方完全不理会,我们也没什么办法。”一位一线交警向记者坦言。“现在缺少一个更有效的简化程序,既完全合法,又能有效维护法律尊严。”他说。
最高法院
明确禁止验车附加条件
记者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在2010年2月24日发布于“行政审判国家赔偿”栏目中的一则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明确写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黄海波律师说,既然法律有规定,作为执法机关就更应该遵守。“把验车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是一把‘双刃剑’。站在执法部门的角度,它可以减少一些违章,增强处罚的有效性。从另一方面讲,它的副作用又非常明显。不年检就不能上路,可是肯定会有人上路。那么,本应在年检中发现的车辆缺陷就发现不了,车辆上路后就有可能酿成事故,这对司机、对不特定的第三人都是危害。同时,车辆不年检,保险是拒赔的。司机如果也没有赔偿能力,对被他撞死撞伤的人及其家庭而言,将是灭顶之灾。司机本人也可能因此而倾家荡产。”
黄律师认为,如果处理交通违法与验车“脱钩”,执法难度肯定会增加。“但是我认为守法更重要。虽然验车和处理违法挂钩,最节省执法成本,但既然法律不允许,就不该这么做。以后可以借鉴国外的轻罪法庭制度,一切执法方面的纠纷通过法庭来处理,如果没有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也可以实行严厉的处罚滞纳金制度,但是这都需要首先立法,在法律程序内解决这些问题。”
行政法专家说
《道交法》该修改了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教授杨建顺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过程和它的多次修改研讨。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道交法》的目的,是要保障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按照原文字义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就是“不可附加任何条件”的。但是,从立法原则上看,这却又难以符合法律的“目的解释”。“首先,交通参与者不应该违法;其次,如果违法了,就应该主动接受处理。这是交通参与者的必须要尽到的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如果没有正常履行法定义务,那么他所主张的权利就应当受到克减。”
“我认为,在山东东营这起状告交管局的案子里,从提起行政诉讼,促使行政机关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的角度,原告人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违法后长期不接受处理,这绝不能鼓励。”杨建顺说,道路交通的混乱,很多人常规地会认为是管理者的责任,是其他人的责任,却很少想一想,自己是不是也在其中有责任。“自己在破坏规则,破坏了之后还不接受处罚,这无疑应该谴责。”
杨建顺说,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本应有对违法行为相应的强制执行功能,但现在《道交法》上并未明确这一点。假如真的把所有不主动缴纳罚款、处理违法的车主全部纳入到司法程序,由专门的执行机构来处理,这也并不靠谱,“这么多案件,得要增加多少司法成本?又要花费多少时间?况且它本身就是行政执法机关该干的工作。”记者从北京各基层法院了解到,现在也确实没有行政机关因被处罚人不缴纳罚款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
以良法求善治。杨建顺认为,《道交法》虽然规定了验车不能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但如果在北京这样的城市,这一规定真正落实在了实处,它也不可能真正有利于广大公民。“所有人都知道司机和行人骑车人相比,前者更容易管理。假如人人我行我素,司机开车和现在的行人、骑车人完全处于同样的守法水平,如果车辆违法处于‘我愿意去处理就处理,我不愿交罚款谁也拿我没辙’的状态,那会是什么景象,谁还能够安全有序畅通地出行?”
“假如真到了这种时候,那么《道交法》就必须立刻修改,从法律上把原本未曾附加的条件给它附加上。”杨建顺说。
本报记者安然J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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