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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是指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餐饮具回收、洗涤、消毒、包装、储存、配送等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索证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相关工作。第六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卫生安全知识。第七条 申请设立或者变更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将登记情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定期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活动。第八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送营业执照、生产场所地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资料。
卫生健康部门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指导和提供相应服务。第九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选址和厂区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距离露天的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清洗、消毒、包装作业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
(二)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无露天堆放垃圾;
(三)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铺设;
(四)厂区内的厕所为水冲式,不得设置在作业场所内,其地面、墙壁应采用易清洗的材料。第十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按照回收粗洗、清洗消毒、包装、成品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工艺流程按照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人流物流分开,不得存在逆向或者交叉;
(二)餐饮具回收粗洗、清洗消毒、包装、成品储存按功能分间设置,采取隔离措施。餐饮具回收入口通道与集中消毒后餐饮具出口通道分开设置;
(三)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内应当配备更衣柜、鞋架、非手触式流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四)设置通风、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配备空气消毒装置;
(五)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便于清洗消毒。工作区地面应当有适当坡度,积水,在包装和成品储存间内不得设置明沟;
(六)工作台面采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质,不得使用木质材料;
(七)设置加盖密闭的垃圾存储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八)回收餐饮具的容器、工具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应当严格区分,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九)工作台面、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应当每日进行清洗消毒;
(十)作业场所内不得堆放与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无关的物品。第十一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当使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去残渣、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设备设施,不得采用手工操作。公共餐饮具的包装应当采用塑料密封自动包装机械设备。
公共餐饮具的回收、配送应当使用专用的运输车辆,相对密闭,运输工具应当便于清洗消毒。第十二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物料和仓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餐饮具、洗涤剂、消毒剂、塑料包装材料以及餐饮具存放容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法律分析: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1.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2.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5.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6.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7.提供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建立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查验餐饮具包装、标识是否完整齐全。
8.不得使用未经清洗的餐饮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积与空间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生产车间净高不得低于三米,清洗、消毒、包装间区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
(二)场所空间划分合理,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厂区非绿化地面采用硬质材料铺设。
(三)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应便于清洗消毒,防霉变、耐腐蚀,设有排水、通风、防鼠、防蝇等设施。
(四)厂区卫生间为水冲式,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
(五)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现在是快餐时代,为了人们的健康,相关部门颁布了关于《餐饮具消毒管理办法》条例,我在这里已经为大家献上了餐饮具消毒管理办法,欢迎大家的浏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处张利
联系电话:010-68792407
20xx年五月十一日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
(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
(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职工总数:
生产场所面积:
日产量(件):
项目
具体要求
检查结果
不合格原因
合格
不合格
选址要求不得建于居民楼内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米以上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布局要求
符合工艺流程,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材间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更衣室有流动水洗手和消毒设施设置的厕所为水冲式生产用水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设备要求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专用的回收、储存、转运器具
卫生要求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鼠、防蚊蝇等设施生产车间的墙面、地面、顶面和工作台面使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洗消设备每天清洁工作场所的环境、物体表面等每天清洁,必要时消毒回收餐具的容器、工具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严格区分,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个人卫生良好,工作衣帽整洁
出厂检验
每批次消毒后餐饮具有出厂检验报告;委托检验的,有委托检验协议书,并提供批次委托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卫生制度有岗位卫生管理制度包装要求包装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餐饮具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销售记录有进、出餐饮具的种类和数量、销售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记录
现场卫生监督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检查日期:xx年xx月xx日
电话+V: 159999-7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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