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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在WTO起诉土耳其——被WTO裁定违规后,美国还在嘴硬(美国退出wto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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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WTO裁定违规后,美国还在嘴硬(美国退出wto的后果)

日内瓦当地时间12月9日,世界贸易组织就中国等诉美国钢铝232关税措施世贸争端案发布系列专家组报告,裁定特朗普时期加征的金属关税违反了国际规则,并呼吁美国重返正轨。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10日表示,中方对专家组作出的客观、公正裁决表示赞赏。2018年以来,美国对部分世贸成员的钢铝产品选择性加征关税,以“国家安全”之名,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之实,严重破坏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该措施不仅受到众多世贸成员的共同反对,也在美国国内遭到广泛批评。事实证明,安全例外条款不是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的“避风港”。

中方表示,希望美方尊重专家组裁决和世贸组织规则,尽快纠正违规措施,与中方和其他世贸成员相向而行,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

然而,这一裁决却遭到了美方的“挑衅”回应。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9日称,美方不同意世贸组织的“错误解释和结论”。

该办公室发言人亚当·霍奇在声明中老调重弹,声称美国不会对来自中国等国的“非市场过剩产能”构成的“威胁”“袖手旁观”。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和美国钢铁协会当天也分别发布声明呼吁拜登政府维持关税。

霍奇宣称,WTO争端解决机制没有资格来审核美国的“国家安全”问题,并狡辩称这个裁定本身“仅仅加强了需要彻底改革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需要”。

2018年3月8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特朗普展示签署后的公告

2018年3月,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根据美国《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加征25%和10%的关税,遭到美国业界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反对。同年10月,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挪威、俄罗斯、土耳其7个世贸组织成员要求设立专家组就此措施是否违反世贸组织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世贸组织9日发布的专家组报告明确指出,美国所谓的“国家安全”主张完全没有道理可言,这些关税压根就不是在战争或国际关系紧急状态期间施加的。

报告表示,美方的争议措施已经使中国等国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的利益失效或受损。专家组建议美国将其行为调整至与其义务相符。

有观察指,这份裁决不仅揭露了“美国优先”政策持续破坏国际贸易规则的现状,也进一步揭示了经济全球化遭遇的切实障碍。

按照世贸规则,美国可以在未来60天内提出上诉,但由于美国从2019年开始就不断阻挠WTO上诉机制的甄选程序,导致WTO的上诉机制处于瘫痪状态。

就此次裁决的意义而言,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的国际贸易专家查德·邦恩分析称,在目前地缘局势更加紧张的环境下,国家更有可能会使用安全例外条款。因此,这份裁决的重要意义不仅会影响各国政府的未来决策,同样也会对WTO系统的整体支持度产生影响。

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如果美国不遵守裁决,提起诉讼的国家有权针对美国征收报复性关税。

来源丨商务部网站,观察者网,财联社等

延伸阅读

秦刚:一些人将中国定义为“最主要竞争对手”,是严重的战略误读误判

秦刚发表演讲

倪频会长,博卡斯大使,布兰斯塔德大使,各位市长,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晚上好!很高兴与大家相聚在“风城”芝加哥。在全球化遭遇逆风、中美关系面临诸多挑战的今天,我们迫切需要共商如何为中美关系增添助力,减少阻力。

今天晚宴的主题是“重启希望,共向未来”。中国未来走向如何?今年10月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给出了答案。二十大擘画了中国未来发展蓝图,中国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关键词,既有中国特色,如人口规模巨大、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也体现了和平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人类文明进步共同追求,中国和世界都将从中受益。中国坚持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力于以高质量发展带动14亿多人迈向共同富裕。这意味着中国将新增数亿中等收入群体,中国人民的超强购买力将持续释放,他们期望买到全球商品。中国将继续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中国将依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增强国内国际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中国将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中国将继续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中国的大门不会关闭,会越开越大。感谢美国工商界继续看好中国,希望你们继续扩大对华合作,不断开拓中国市场。

朋友们,

中美互为主要贸易投资伙伴,两国产业深度融合、高度互补。近半个世纪以来,两国经贸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使两国人民受益,也促进了世界发展与繁荣。但当前,一些人将中国定义为“最主要竞争对手”和“最严峻长期地缘政治挑战”,这是严重的战略误读误判。竞赢中国成为美所有对华政策的出发点,为此,国家安全概念被泛化,经贸问题被政治化、武器化,出口管制、进口限制、投资审查、科技脱钩、行业监管、产业补贴等措施纷纷出台。一千多家中国企业被列入多个管制和制裁清单,导致许多美国企业无法同中方开展正常经贸交往,也让许多中国投资者不敢来美投资做生意。这些做法违背市场经济原则和商业规则,扰乱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损人不利己。美方一些人一再声称要“负责任地竞争”,但上述这些行为是“负责任地竞争”吗?如果深度融合的世界头两大经济体彼此脱钩断链,如果经贸关系在双边关系中已无足轻重,这会给两国、给世界带来什么后果?这样做是负责任的吗?我相信大家自有公论。不能让猜忌、恐惧甚至仇恨阻止我们共同追求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的努力!

前不久,习近平主席与拜登总统在巴厘岛举行重要会晤,达成一系列重要共识,为中美关系把舵定向。两国元首均强调中美管控分歧、避免冲突对抗的重要性。习近平主席指出,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合作共赢才是中美两国正确的相处之道。拜登总统承诺,美方无意寻求同中国脱钩,无意阻挠中国经济发展,无意围堵中国。两国元首指示双方团队就宏观经济政策、两国经贸等问题进行对话。我们希望两国元首达成的共识能够切实落实,两国能够确立对话而非对抗、双赢而非零和的交往基调。

朋友们,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意愿和潜力巨大。这些年来,一些中国企业来美投资,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很好地诠释了中美经贸合作互利共赢的本质。即使在今天非常困难的环境下,你们依然在坚守,我向你们表示敬意。希望你们坚定信心,在合规经营的同时积极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在收获效益的同时努力回馈社区,发挥好中美交往合作纽带和桥梁作用。希望美方从联邦到地方政府都能为中资企业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欢迎他们、留住他们、让他们成功。

女士们,先生们,

美国中西部和腹地被称为“飞越州”,但我认为这里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产业发达、人文荟萃,与中国有着良好的合作和交流基础。这里诞生了中美第一对友好城市,吸引了万向、福耀等一大批中资投资项目,这里的众多机构和友人长期以来孜孜不倦地推动中美各领域的交往和联系。

在美工作这500多天来,我到多个中西部州市走访。我参加了印第安纳州全球经济峰会和科罗拉多州阿斯彭的战略安全论坛,参观了底特律北美国际车展并试驾美国制造的新能源汽车。参加了在艾奥瓦和密苏里举办的两场中美农业圆桌论坛,在两地农场分别体验了春耕和秋收作业。我拜访了各州的新老朋友,在明尼苏达英华学院给学中文的小朋友上课,其中的一个小朋友卡羽彤刚刚获得第二届汉语桥世界小学生中文秀全球总冠军。我同大学的师生们交流,还为圣路易斯红雀棒球队的比赛开球。这些经历让我更加深切体会到美国民众的善良、勤劳和友好,感受到美国中西部各界对华合作的强烈愿望。我期待着中西部各界继续支持、推进两国交流合作,从中收获更多友谊和合作成果。

9月15日,秦刚来到红雀队主场场地。图自驻美大使馆网站

朋友们,三年多来的新冠疫情给旅行造成了困难。我知道你们中的许多人迫切希望访华。我想告诉大家,中国正在调整优化包括国际旅行在内的新冠疫情应对举措,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赴华旅行将更加便利,让我们拭目以待。

我很期待一会与50年前首批访华的美国乒乓球运动员康妮·斯威里斯切磋乒乓球,共同庆祝“乒乓外交”50周年,致敬康妮和她的队友们为两国关系作出的开拓性历史贡献。中国人常说“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尽管有些人现在对此不认可,认为“比赛第一”,但也请不要忘记友谊!

预祝各位圣诞节和新年快乐!谢谢!

二、非歧视原则的详情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
歧视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歧视,另一种是间接歧视。就后者来说,一些规则、标准、惯例可能表面上是中立的,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却具有歧视性。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自己做起,加强学习,提高意识,努力发现自己身上存在什么偏见,是否存在对他人的歧视。她说,任何国家,在男女平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我们需要确立立法过程中的社会性别视角,并且真正将立法付诸实施。全社会层面上的教育和平等意识提高工作尤其重要。
非歧视原则在贸易关系中包含了三个层次的要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
在关贸总协定(GATT)中:
(1)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的,它要求缔约国在进出口方面以相等的方式对待其他缔约国,而不应该采用歧视待遇。
(2)国民待遇要求每一个缔约国对任何缔约国的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时,在国内税收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待遇,不应受到歧视。
一、WTO非歧视原则的纠纷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在于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大就业,充分利用全球资源,造福人类。为此,世界贸易组织确立了非歧视、透明度、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四大原则,这四大原则又可细分为几个具体基本原则,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的指导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的主要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原则,围绕消除或者限制成员政府对国际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以调整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使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协议中最重要的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的。
最惠国待遇(以下简称MFN)是指一成员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另一成员方的优惠和豁免,也将给予第三成员方。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各成员一般不得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给予某一成员一项特殊优惠,例如针对某项产品征收更低的关税,必须给予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同样的待遇,即最惠国待遇原则(现又称为正常贸易关系)。
国民待遇指在国际贸易或协定中,成员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与本国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在形式上有两个特点:第一,国民待遇是互惠的、对等的,是双方相互间的行为;第二,国民待遇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在贸易方面是指成员之间相互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样的待遇。实施国民待遇必须是对等的,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主权,并只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在非歧视原则下,各成员本着互惠原则,对等地进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互惠得到的好处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五条件地适用于所有成员,使双边的互惠成为多边互惠,使一成员对各成员的进口产品均无歧视,国民待遇原则保障了互惠的好处不受减损,使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同样在一国国内不受歧视。
非歧视原则要求各成员无论在给予优惠待遇方面,还是按规定实施贸易限制方面,都应对所有其他成员一视同仁,即“最惠国待遇”,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他们“国民待遇”。
案例1印度申诉土耳其对纺织品与服装的限制违背了非歧视原则
[案例概述]
根据土耳其及欧盟成立关税同盟的协议,土耳其在纺织品与服装产品上与欧盟一样实行“大体上相同”的贸易政策。欧盟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对包括印度在内的部分国家的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实施了进口数量限制。作为与欧盟建立关税同盟,在纺织品与服装上实行与欧盟“大体上相同”的政策结果,土耳其对印度的19个种类的纺织品与服装实行了数量限制。印度因此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诉土耳其,请求成立专家小组来调查此案。
1998年3月13日,DSB成立专家小组对此案进行调查。泰国和美国等以第三方身份参加。印度认为,土耳其实施的数量限制违背了1994年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第13条“非歧视数量限制原则”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4款的规定。土耳其则争辩说,它在成立关税同盟时实施的数量限制符合1994年GATT第24条的规定。
专家小组经过调查后,在1999年5月31日分发的报告中裁定,土耳其对印度纺织晶与服装实施的数量限制不符合1994年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第13条“非歧视数量限制原则”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4款的规定。专家小组否决了土耳其关于1994年GATT第24条授予它在与欧盟成立关税同盟后可以违背1994年GATT及《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有关规定实行数量限制的辩护。
1999年7月26日,土耳其通知DSB,对专家小组在法律解释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上诉。土耳其没有上诉专家小组关于其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1994年GATT第11条、第13条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4款不一致的裁定,只上诉专家小组裁定它不能依据1994年GATT第24条规定实施的数量限制措施是合理的。上诉机构维持专家小组的裁定:在此案中,不能根据1994年GATT第24条来判决土耳其的数量跟制措施是合理的。然而,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小组对1994年.GATT第24条作出的解释。
上诉机构裁定,根据1994年GATT:第24条第5款引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1994年GATT第24条裁定与GATT。不一致的措施是合理的。辩护方可以根据1994年GATT第24条认定限制措施是合理的,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在关税同盟成立时,这样的限制措施必须完全符合GATT第24条的规定,特别是符合该条第5款及第8款的规定;
第二,成员必须证明如果成员没有被允许实施这一措施,关税同盟的成立已经受到阻碍。对于第一个条件,上诉机构认为,在此案中专家小组做出了土耳其及欧盟成立关税同盟的安排完全满足1994年CATT第24条的假定。然而,这个假定没有被土耳其上诉,因而没有在上诉机构按程序讨论。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进行了批评,认为专家小组在审查措施是否应根据1994年第24条来判决时,需要WTO成员证明这个措施在关税同盟成立时完全满足关税同盟的要求。
对于第二个条件,上诉机构裁定,土耳其没有证明它与欧盟之间关税同盟的成立在没有采取数量限制措施时会受到阻碍,土耳其还可以利用可替代措施,如运用原产地规则来证明达到限制的目的。
上诉机构;得出结论,根据1994年GATT第24条,土耳其对印度的纺织品与服装的进口限制措施不合理。专家小组裁定土耳其的行动与它所需承担1994年GATT第U条、第13条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4款规定的义务不一致是正确的。
最后;DSB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及上诉机构修改后的专家小组报告。
[规则评析]
印度申诉土耳其对纺织品与服装的限制问题,属于非歧视原则问题。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协议中最重要的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的。而非关税壁垒主要体现在数量限制措施、进口许可制程序妁繁简、海关估价的方法、手续及程序、贸易技术壁垒的规定、原产地规则及装船前检验的规则等方面。在这些非关税壁垒中,最显著的是数量限制(QRS)。数量限制措施指对出口产品的数量加以限制的措施,其形式主要有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和禁止4种。
数量限制这种贸易壁垒长期为各国所宠爱,各国不断用它来保护受到进口冲击的国内工业,特别是农业、纺织业和钢铁等产业,这主要是因为数量限制实施起来较容易、简单,效果明显。但是,相对其他措施;数量限制的保护效果代价较高,缺少透明度,成本难以估量,对国际贸易扭曲较大。GATT一直强调应通过关税而不是通过数量限制及其他非关税措施来保护国内工业,显然,数量限制违背了GATT精神,所以,取消数量限制成为GATT追求的目标之一。
GATT第11条明确规定:“任何成员除征收税款或者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采用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领土输入或者向其他成员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基于各国情况的复杂性,GATT认识到,完全取消数量限制是不切实际,的,为了对数量限制更好地进行管理与监管,GATT在强调取消数量限制的同时,规定了部分例外,主要有:GATT第11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国际收支.平衡保障例外;特定工业保护例外;数量限制的非歧视原则例外。
GATT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例外:
(1)“为防止或缓和输出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包括纺织品)中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
在这一例外中,值得注意的有四点:第一,“防止或缓和”意味着采取的限制措施可以在事件发生前或事件发生后;第二,“其他必需品”(包括纺织品)指本国可枯竭的资源;第三,“严重缺乏”暗含季节性食品由于受国外售价的上涨而引起国内售价的暴涨而导致的缺乏,且这种缺乏是“严重”的;第四,“临时实施”措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的措施是临时而非长久、永恒地适用,一旦事情发生转机,回到正常情况,要立即撤销这种措施。
(2)“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初级产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必须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
关于该例外,GATT第16条规定,“初级产品”庄理解为天然形态的农业、林业、渔业或矿业产品,或为在国际贸易中能大量销售而根据习惯性需要进行过加工的上述产品(包括纺织品)。
(3)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a)限制相同国内产品允许生产或销售的数量,或者若相同国内产品的产量不大,限制可直接取代进口产品的国内产品的允许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政府措施;(b)通过采用免费或低于现行市场价格的办法,将过剩产品供国内某阶层消费,以消除国内相同产品的暂时剩余,或者相同国内产品若产量不是很大,以消除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内产品的暂时过剩的政府措施;(c)限制生产是全部或主要地直接依赖于进口,而国内产量相对有限的动物产品允许生产的数量的政府措施。
任何成员在依照第(3)款对任何产品的进口实行限制时,应把所设定的指定时期内准许进口的产品数量或价值以及可能的变动进行公布。根据(a)项实施的限制,不应使产品的进口总量与其国内生产总量间的比例低于如不执行限制可以合理预期达到的比例。成员在确定这个比例时,对前一有代表性时期的比例及可能曾经影响或正在影响这个产品贸易的任何特殊因素,均应给予适当的考虑。
为了澄清该条款,我们把上述对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实行限制的条件进行简化,即限制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进口必须满足下列几个条件:
第一,如果对国内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进行限制,可同时对进口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进行限制;
第二,出于解决过剩产品的目的,以补贴价或免费向一定范围的人提供国内产品,可以实施进口限制;
第三,对国内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实施限制,则可对进口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实施限制;
第四,对某项产品进行限制前,必须公布相关的情况;
第五,据(a)实施的限制,应维持进口总量与国内产品总量之间合理的比例。
该款实质上为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开了一扇大门,各成员可以以限制生产的名义,来对本国国内生产者及市场进行保护。同时,由于这一条款规定较晦涩且存在漏洞,因而在实践中长期被引用。这些漏洞主要有:
(1)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具体是指哪些产品,尽管用“任何形式”作了限定,但在实践中仍会产生分歧。
(2)采取措施的标准。尽管该款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限制,但可以看出,该款条文过于晦涩,易产生分歧,且缺乏规范力度。如何对采取措施的标准进行规定,是WTO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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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在WTO起诉土耳其
发布人:q5672094683 发布时间:202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