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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旨在明确中型、小型、微型三种企业类型的界定。这些标准依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关键指标,并考虑行业特性而制定。
以下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适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如下: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具体分为微型、小型、中型。
2.工业(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分为微型、小型、中型。
3.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分为微型、小型、中型。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分为微型、小型、中型。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分为微型、小型、中型。
6.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分为微型、小型、中型。
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分为微型、小型、中型。
8.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分为微型、小型、中型。
9.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分为微型、小型、中型。
企业规模类型的划分以上一年度的数据为依据。对于缺乏完整年度数据的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准,营业收入则通过特定公式计算。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则被视为大型企业。统计部门根据这些标准来分类大中小微型企业。
此外,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若存在某些特定情形,如与大型企业的控股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与大型企业相同,将被视为大型企业。企业规模类型的自我声明方式由企业负责,并需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争议,相关部门需向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提请认定。
法律分析: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企业界掀起轩然大波的背靠背条款无效问题再添一道迷雾。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发布后,一个看似简单却至关重要的问题浮出水面-如何界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这个看似技术性的问题,实则关乎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的判定标准,引发法律界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企业法律问题的观察者,我深感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让我们一起深入剖析,揭开这个问题的重重面纱。
首先,为什么这个问题如此重要?原因很简单,最高院《批复》明确规定,只有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意味着,如果无法准确区分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整个背靠背条款无效的判定就会陷入混乱。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一家企业自认为是中小企业,与一家大型企业签订了含有背靠背条款的合同。然而,在发生纠纷时,对方却声称该企业其实属于大型企业,因此背靠背条款仍然有效。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势必会引发无休止的争议和诉讼。
更令人困惑的是,网上流传着多个版本的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有人引用《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有人则坚持《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更权威。还有人提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甚至有地方性的规定如《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面对如此多的版本,究竟该以哪个为准?
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我发现这些流传的版本中,有些已经过时或仅适用于特定领域。例如,《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主要用于统计purposes,不能作为法律判定的依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仅适用于金融行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21)还未正式施行。而《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湘统〔2009〕52号)只是地方性规定,不具全国普适性。
经过层层筛选,最终锁定了两个看似最有权威性的版本:《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这两个版本在内容上存在微妙但关键的差异。
以工业企业为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则要求:"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看似只是"或"和"且"的区别,实则大不相同。前者只需满足一个条件即可归类为中小企业,而后者要求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这意味着,按照后者的标准,被归类为中小企业的门槛更高,更多企业可能被划分为大型企业。
那么,到底应该以哪个为准呢?经过进一步调查,我发现了一个关键点。《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发文对象主要是各级统计部门,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发文对象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更重要的是,后者明确指出"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一细节非常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必须依据国务院批准。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正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现行标准。
进一步佐证这一点的是,国务院小程序中的企业规模自测工具完全采用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这无疑是一个强有力的实锤,表明这个版本得到了最高行政机关的认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判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时,应当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这个标准不仅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也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及最高院《批复》的要求。
那么,具体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呢?让我们以几个主要行业为例,详细解读一下:
1.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这些标准看似复杂,但实际上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自我定位依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所属行业,对照相应的指标,快速判断自己是属于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
然而,这个问题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遇到一些棘手的情况。例如:
1.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何判定?有些企业可能同时涉足多个行业,比如既有制造业务又有批发零售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其属性?
2.企业规模在不同年度间波动怎么办?假设一家企业今年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但明年因为业务扩张超过了标准,那么它的属性是否会随之改变?
3.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认定问题。如果一家中小企业是大型集团的子公司,它是否还能被认定为中小企业?
4.外资企业的认定标准是否有所不同?在全球化背景下,很多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它们是否也适用同样的标准?
5.新兴行业如何界定?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涌现出新的行业和业态,这些新兴行业是否能完全套用现有的标准?
6.季节性或周期性强的行业如何判断?有些行业可能在一年中的某些时期员工数量和营业收入会有较大波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认定?
7.快速成长期的创业企业如何定位?一些初创企业可能在短时间内经历快速扩张,其规模可能频繁跨越不同类别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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