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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占路是违法的,可以到村委会或城建部门投诉。
农村建房留路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具体由当地的政府确定,但是去建房所留的道路应当有利于相邻权人以及其它通行的村民的生产生活的需要,为其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可以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排除妨碍.如果他违规的话,可以向建设部门举报。可以向建委。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公共道路大家都有正常使用的权利,对方的行为属于侵犯相邻权的行为,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排除妨害。
如果占用的道路是集体土地的话,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必须自行拆除,拒不执行将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12345热线是地方政府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旨在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合法权益。该平台通过电话、市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提供服务,并接受民众的咨询、投诉、求助等。
2.在解决土地纠纷方面,12345热线具有快速响应和跨部门协调的优势。例如,在五星镇大李营村的土地纠纷中,村民通过12345热线反映问题,政府迅速介入,成功解决了纠纷。
3.为有效解决土地被霸占问题,建议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如土地证、承包合同等,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依法采取行动。如果侵权行为持续存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土地被霸占的解决方式通常包括:
1.协商解决:与侵占方进行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和期限,如能达成一致,可签订书面协议。
2.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3.仲裁:调解无效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4.诉讼:上述方法无效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合理判决。
5.行政处理:如果土地被政府强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收集证据:在整个过程中,应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
7.法律咨询:在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获得具体和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土地被霸占的起诉程序包括:
1.了解法律程序和收集证据:了解相关法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调解仲裁法,收集土地使用权证、承包合同等证据。
2.选择合适的律师:选择具有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律师协助处理案件。
3.撰写起诉状:明确原告和被告身份信息,阐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语言文明规范,信息真实准确。
4.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审查后立案审理。
5.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原告陈述侵占事实,提供证据,回答质询。
6.执行判决:法院判决后,被告需履行判决,如有必要,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法出台后,由于各级执法部门对“七十八条”理解上的分歧和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判例上的不同,引起的对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争议,始终困绕着基层执法实践,双方都认为应当由对方处理。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其争议的焦点就是对该条款“占地”中的“地”有不同的解读。笔者认为应站在《土地管理法》全景下去理解具体条款,从立法目的、执法效率等多纬度去分析,而不能断章取义,曲义解读。综合法学学术领域、执法实践领域等多方观点,笔者认为此处的“地”应解读为“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宅基地”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免费享受使用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一、从新法修订背景上分析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后,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进行了解读:新《土地管理法》修订的背景主要就是解决旧法中“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如: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
为此,新《土地管理法》从七个方面实现了突破,涉及本文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二是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三是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
严格来讲对于农村土地管理两部门均有职责但又有区别,应区分财产权(私益)层面的监管和公共利益层面的监管,前者宜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督管理,后者则宜由统一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自然资源部门承担。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是以发展农业农村经济、促进乡村振兴为目的,将土地(例如承包地、宅基地)作为一种集体资产进行利用监管,侧重从“经营”角度抓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宅基地作如下一步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废旧宅基地、废旧农房的盘活利用等。而自然资源部门重点从“监管”角度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也就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把关,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方面,如农用地转批等。从立法背景看两个部门在价值取向、制度目的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这种设计更有效解决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
二、从立法目的上分析《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保护十分珍惜的土地资源,是《土地管理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也是法律赋予自然资源部门的神圣职责。因此《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那么如何保护“十分珍惜的土地资源”?不论采用何种措施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将非法占有或破坏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其他如限期拆除、责令退还、没收、罚款、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等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果说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土地”不是“农村宅基地”而是耕地的话,那么就应该要象第七十七条一样规定“恢复土地原状”,而不是仅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假设非法占用农用地建住宅使用第七十八条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处罚的话,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那么被非法破坏的耕地就无法得到恢复原状,保护“十分珍惜的土地资源”就成为空谈。故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建住宅应适用第七十七条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处罚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这从2020年自然资源部通报的35个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中也可以看出,35个案例中有18个违法占地建设住房案,其处理结果最后一句都是“复耕到位”,也只有“复耕到位”才真正实现了立法目的。
《土地管理法》赋予农业农村部门权限就是“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宜突破法律赋予的权力范畴,也不应将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地”无限扩大到“耕地”等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如果按照七十八条规定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应适用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违法主体仅限于农村村民;二是占用土地类型需符合宅基地属性。若建房行为涉及耕地且未纳入宅基地规划范畴,则属于破坏耕地行为,应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第七十五条行使执法权。
占用耕地建房不属于宅基地审批范畴,其本质是对耕地资源的非法占用和破坏,故应适用自然资源部门执法逻辑。国家关于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调整和对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的执法权配置,是顶层设计中的政策选择问题,其主要目的就是更好的保护耕地红线,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将自然资源部门原承担的部分宅基地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其主要目的就是让自然资源部门更有效地落实耕地保护政策。
三、从国家机构改革后两部门职能划分上分析为建立更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土地制度,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各部委的职责进行兼并重组,新组建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不再保留原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职责由原国土资源部划转给新组建的农业农村部。按照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内设机构负责行使“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职责。鉴于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已划转农业农村部,为体现依法行政和权责对等精神,不宜再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实施农村宅基地行政处罚的主体。”因此,在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中,第六十七条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体。同时,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而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主要职责是: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等等。
农经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在宅基地管理职责中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的通知》(皖农合函〔2021〕261号)第三项明确规定“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农村村民乱占土地建住宅违法问题的范围是所有涉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地区。”对于宅基地的审批权,《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综合以上两部门职责设定,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准确定位了两部门的执法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见如果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土地建房的,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等土地管理法律,应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5条、第77条进行处理。如果没有违反村庄规划、没有非法变更土地用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住宅的,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所负责的宅基地管理执法范围。也就是说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仅违反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法律规范的,适用第七十八条给予处罚;行政相对人非法占用农地改为宅基地建设住宅,在违反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法律规范的同时,与第五十九条有关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适用第七十七条。
四、从执法权配置上分析为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2018年召开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此外,还对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五支综合执法队伍作出部署。(加上2015年改革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2020年后成立的应急执法队伍,目前共有7大综合执法队伍)。很明显,在这次改革中原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能被相近领域执法队伍整合了,那么被整合到里了呢?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给予了解答。《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设区的市原城乡规划局被合并到自然资源局,成立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相关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农业农村部只承接了原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的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的执法职能,而对于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监督检查职能很显然并没有整合到农业农村部门。
五、从执法手段和执法效率上分析依据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耕地上建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被执法对象可以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农村村民和其他身份的人。处罚的力度可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的时点可以在建房基地整理阶段,这样可以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减少违法主体的损失,也减轻执法难度。更重要是可以要求“恢复土地原状”,更有利于自然资源和耕地保护。相比之下。如果依据第七十八条由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其执法对象只能是农村村民,严格讲还只能是本村农村村民,其他人员,如买卖土地建房的农业农村部门不具有处罚权;处罚时点必须已经开始建房或房屋已经建成,在建房基地整理阶段不能处罚;处罚力度只能是拆除,没有要求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依据,也没有并处罚款的依据。这就严重违背了耕地保护的立法目的和执法效率。
六、从法条竞合上分析《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七条都是可以对违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处理,在法条竞合的条件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是包含第七十八条的,凡构不成《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情况可以适用第七十七条的。第七十八条只是七十七的特别条款,只有符合“特定主体、特定行为、特定目的”的违法行为才适用于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规定主要的违法要素有3个:一是“农村村民”即特定违法主体,二是“建住宅”即特定违法目的,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即违法行为,可以看出,只有“非法占用土地”不是特定的行为,这就给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大困惑。首先单独根据行为人身份确定执法主体会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在违法占地建造住宅尤其是别墅、小产权房的实践情形中,往往是农民、集体和城镇居民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违法行为,此时仅根据行为人身份便很难确定执法主体究竟应该是自然资源部门还是农业农村部门。其次,如果仅根据房屋用途确定执法主体也同样存在很大的现实困境。房屋究竟是何种用途,往往只有在等待违法建设完成之后才能判定,导致在整个违法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都无法确定执法机关,坐视土地管理制度被破坏却无从下手,当违法建筑建成并投入使用之后再确定执法机关,既增大了执法难度,也容易造成执法中的抵制和冲突。所以,这种依据房屋用途进行职权划分的方式更加适用于存量违法建筑,不适合新增违法行为。实践中,农民房屋的用途往往具有复合性,同时具有居住与仓储、商业、手工业经营等多种用途的情形普遍存在。因此,只有将违法行为的“非法占用土地”的“土地”限缩解释为特定的“宅基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主体上的争议。即:特定违法主体“农村村民”、特定违法行为“非法占用宅基地”、特定违法目的“建住宅”。如果不全面理解立法目的、执法效果,仅仅从七十八条中某一要素断章取义的孤立解读,势必给基层执法实践造成很大困惑。
七、从上下文文义上分析《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中有个“标准”,也就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凡涉及宅基地的分配规则、面积标准、农户资格审查的属于农业农村部门对宅基地管理的职权范畴。如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建新未拆旧”等)、不具备宅基地资格权、不符合分户建房的条件、宅基地超面积多占超占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就应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查处。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这个“数量”就是由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了第62条第三款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要求,减少了耕地面积,造成耕地减少的“数量”。保护耕地、落实用途管制和国土空间规划,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将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进行利用监管,所以不管是何种身份的主体,非法占用耕地等土地,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房,造成耕地数量减少的均应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查处。该观点从《土地管理法》第75条也可以得到佐证,该条规定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两个部门都有一定的执法权,若违法行为破坏的是耕地数量,如占用耕一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矿、取土等由自然资源部门查处;若违法行为破坏的是耕地质量,例如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则主要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查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根本目的就是“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另外,在所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土地管理法》中,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地类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仅有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至于第七十五条中所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也应结合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适用,而不应理解为新《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其他执法内容授权。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的位置和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对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在村庄规划外的违法建房由自然资源部门执法。理顺关系,彻底解决两部门在执法权上的长期争议,不仅可以让农业农村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抓好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实现乡村振兴,同时也可以让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更利于落实耕地保护红线政策,更好地体现立法者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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