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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3〕52号,上海银行(简称:上海银行),其一、封闭式产品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终止日晚于产品到期日;二、理财产品老产品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晚于2020年;三、将无法持有至到期的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四、未按规定披露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五、开展理财业务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六、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未达到5%;七、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0%;八、理财业务数据登记错误;九、违规发行大额存单;十、为保理业务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十一、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审核严重不审慎;十二、委托贷款违规用于购买理财;十三、违规向委托贷款借款人收取手续费等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上海银行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69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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