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小厨娘养生鸡汤的方法。
1、打开携程的官网后,拉倒最底部,在页面的最底部有一个加盟合作,搜索小厨娘养生汤即可。
加盟头道汤特色头疗养生不需要太复杂的流程,只需要7个步骤:
加盟者可以先对品牌进行简单了解,然后与在线客服取得联系,索取相关资料。
有意向的话可以进行考察,对考察结果没有异议,就可以填写加盟申请表,等待总部的审核。
审核通过了之后,总部会通知加盟者,然后双方正式签订合同。
成为加盟商后,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店址,还需要按照总部要求装修好门店。
加盟者要到总部接受培训,学习产品的按摩方法、人员管理方法、宣传方法等。
开业准备:开业前,加盟商需要策划开业流程、宣传方案等。
准备工作完成,正式开业。
大家在加盟时可以参考以上步骤。
一番体验之后,戴阿姨当场办理了会员卡,并于当日购买了50次足腿、肩颈按摩服务,之后的一段时间,她一直在该养生馆接受足腿、肩颈按摩服务,并在闲聊中告知技师自己患有高血压等疾病。
得知这个消息后,张氏中医养生馆的技师宣称可以为戴阿姨治疗高血压等疾病。在技师的宣传下,戴阿姨在店铺内不断升级项目,累积充值,共计消费6万余元,并接受了一位自称是中医医师的技师的针灸治疗。
之后,张氏中医养生馆的投资人由张某变更为王某,并更名为王氏中医养生馆。投资人变更后,戴阿姨在更名后的王氏中医养生馆消费过一次,却发现服务并没有达到其宣称的治疗疾病的效果,将其告到法院,以养生馆超越经营范围为由要求王氏中医养生馆退费并要求现投资人王某承担补充责任。
可是,王氏中医养生馆及现投资人王某辩称,原先的投资人张某在收取戴阿姨服务费后,才将店铺转让给自己,戴阿姨的消费与其无关,不同意退费,也不同意承担补充责任。
店铺更名及更改投资人后,是否影响其成为系争服务合同的相对人?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戴阿姨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其自始至终系与张氏中医养生馆之间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后张氏中医养生馆经工商主管部门核准更名为王氏中医养生馆,因此,上述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理应由更名后的王氏中医养生馆承继。且更名后的王氏中医养生馆还曾向戴阿姨提供过服务。由此,王氏中医养生馆及现投资人王某关于王氏中医养生馆并非合同相对人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无法采纳。
那么,关于戴阿姨要求退款的主张能否成立呢?法院认为,戴阿姨以王氏中医养生馆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而从事针灸诊疗行为为由要求退费,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佐证。
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运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本质上属于医疗行为,相关从业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要求,否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氏中医养生馆更名前后均不具备开展相关医疗的专业资质,且其经营范围明确为非医疗、不含诊疗服务,因此,其与戴阿姨之间就针灸部分成立的服务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现投资人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法院认为,王氏中医养生馆系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若王氏中医养生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投资人王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王某应当对王氏中医养生馆的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氏中医养生馆向戴阿姨退还服务费,王氏中医养生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王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氏中医养生馆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投资人变更、名称变更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承担。
消费者在养生会馆进行的是持续性消费,消费期间可能会面临企业更名、经营者变更等问题,要求退费出现找不到主体,退费无门,维权难的情况。本案中,在戴阿姨消费期间,王氏中医养生馆不仅更名,还更换投资人。
在戴阿姨要求退费之后,现投资人以未收到钱款为由抗辩并非服务合同相对人,但法院判决认定戴阿姨的服务合同关系是与张氏中医养生馆建立的,之后张氏中医养生馆更名为王氏中医养生馆,因此上述合同关系项下的债务应由更名后的王氏中医养生馆承继。若王氏中医养生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现投资人王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文中人名、店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