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集资是否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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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过期时间:203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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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单位集资款付给职工的利息,关于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损失的5个理解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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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集资款付给职工的利息
单位集资款付给职工的利息是否计入工资总额,以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很多职工关心的问题。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单位集资款付给职工的利息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计入工资总额。
具体的计算方式为: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这里的每次收入额即为单位集资款付给职工的利息金额,而适用税率则为20%,因此,职工需要根据每次收到的利息金额,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进行缴纳税款。
二、集资利息税率是什么
问题一:集资费指什么,是指集资的货款还是集资收到的利息,要交税么企业内部集资,需要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员工大会指定方案,并支付个人利息计算所得税贵单位对职工集资账务处理可参照以下分录: 收到集资款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某职工集资款 付职工集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 二、税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是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职工集资从本质上看,它并非职工因受雇而取得的收入,而是以职工的集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的,是职工拥有企业债权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因此,职工集资利息应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依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贵公司向职工支付集资工资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业允许列支的职工集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息。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具体比例标准还未明确。 3、《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借款给企业,收取了利息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问题二:支付职工集资款的利息应该如何缴税?问:支付职工集资款的利息都要缴纳哪些税?答: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涉及税种为:1、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符合营业税应税项目,在缴纳营业税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取得利息收入的个人应按规定20%税率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问题三:集资利息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问题: 职工集资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要缴纳,纳税比例是5%还是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文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问题四: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利息支出还要按20%扣缴个人所得税。 2、当然,还要根据借款用途的性质来分别列支,如:生产经营的可列费用,税前扣除,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则记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等。 3、另外,企业可采取降低利率提高职工待遇的方式,对属于限制性费用实行间接转换,达到节税的目的。
问题五:单位集资款利息是否扣个税要扣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利息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问题六:集资利息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单位集资利息没法规避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利息支出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除非你做假账,这里不探讨。
问题七:集资利息2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少钱你好
这个一般都是按照个人所得钱来算的
税率范围3%--45%不等
具体看你得到钱来算的
问题八:"利息的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利息处在各项费用里。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营业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其中财务费用里就包含利息的收入和支出。比如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支付利息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
问题九:单位集资,利息发放应该怎么坐账务处理。扣税是怎么扣的?详细点在计提利息时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应支付利穿*20%)
其他应付款(应支付利息*8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集资利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十:利息费用抵税是什么意思?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有所得税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一般说来,为获取较低的融资功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另外,企业应缩短筹建期和资产购建期,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减当期损益,实现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关于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损失的5个理解要点
原创2021-02-21 12:05·北京刑事律师张永华(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2021年2月10日,即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时间点把握准确,投资人可以利用春节放假时间消化其规定。
放假结束,一些投资人对于第25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反应强烈。本文提出以下几点供参考:
一、参与人自行承担,并非新规定
在本《条例》公布之前,很早就有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损失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规定:因参与乱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负责。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了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4条: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一直就是这个政策。没变。
二、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仍然是主要责任人,应抛弃幻想
《条例》颁布后,一些投资人担心,既然明确规定了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损失,那么集资人、平台、公司等等是不是就可以不兑付了?这个是最大的误解。
第25条要从整体上来看。本次《条例》再次明确“集资参与人损失自负”的观点,即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在清退完毕后,仍不足以完全清偿集资参与人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以上规定是清楚的,可能是一部分投资人受了误导,特别是一些媒体文章(尤其是其标题)的误导。投资人不必担心平台不管不问。
对平台而言,《条例》颁布后,并未减轻其责任。在新的政府管治环境下,清退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减弱。抛弃一切不切实际的幻想,加大清偿力度。不要因为自己的错误理解,耽误清偿工作。特别是一些目前进展还不错的平台,好不容易刚度过难关出现一些平稳局面,经不住这个工作反复的打击。平台应积极清退、维护社会稳定。都清退完了,得到的结果应该是最好的。打破一切幻想,推进化债,保持稳定,抓紧时间抢进度,完成清偿目标。
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哪个部门,态度都没变。只要是老百姓的钱就必须还,若兑付停止了,跑路了,立马抓你。
加大清偿力度有什么好处?说一点:联系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穷尽一切手段后未清偿的部分,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对于投资人来说,必须明确一点,就是在平台穷尽一切手段后,若仍不足以完全清偿,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这一点是明确的,也是一以贯之的。如果这一点都不认可,闹事的话,可能就构成危害社会稳定。有些投资人预期比较高,希望把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特征的投资当作银行存款,只接受收益不接受亏损。这就不切实际。既然是投资就有风险。当投资获得高回报的时候,把利益据为己有。当风险真的产生的时刻,则同样应自行承担损失。这个是没其它办法的的。
《条例》再次旗帜鲜明地强调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集资协助人”包括公司高管和部分员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在2020年12月18日发公告,要求网贷机构实控人、法人和高管返回岗位履行职责,这跟《条例》的规定一致。一些平台爆雷后,高管和员工就作鸟兽散,对清偿工作不管不问。
明星代言的费用要退还,扩大了对非法集资平台来说,先前向明星支付的广告费、代言费若能追回,则增加一笔资金来源
四、股东依法(强调是“依法”!)承担责任,不过多承担责任
2018年8月1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国十条”,有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说法,有人认为《条例》是一个倒退。这也是误解。
“国十条”规定,要压实网贷机构及其股东责任。但是从来没有哪个机构说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概括地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这里说“概括地要求”,是说有些投资人,在没有其它情节的情况下,仅因为股东出资就要求股东退赔。
如果股东把钱自己拿去了,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当然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但是“国十条”规定是“股东依法负连带责任”。看看这个条文的意思就明白了。要股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依法。
根据《公司法》,股东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意。
五、政府要提高效能,但不兜底
在以往,由于对集资参与人法律地位的定位模糊,再加上有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漠、法律知识欠缺,往往会出现一旦发生非法集资的群体性事件,集资参与人便要求政府兜底的情况。
必须说,政府兜底不了。有的投资人有幻想,说政府会出手对烂帐坏帐进行兜底。这怎么有可能?政府的钱是全体人民纳税交的钱,政府自己没有钱。怎么可能把国库的钱用来为一部分“投资人”投资的损失进行兜底?投资人投资某理财项目,赢了是自己的,输了就要求其他人承担损失。这个没有依据。古今中外,至少我本人没听说过这种事。
以上所说,并不等于说政府就对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不作为。《条例》颁布,正是发挥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条例》建立了以“牵头部门”为首的非法集资处置机制。因为“牵头部门”工作机制将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手段更多,信息更通畅,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将更具优势,也更有利于清退工作。
根据以往的经验,这个机制对于整体社会稳定,和投资人利益的维护,都具有积极意义。这个是好事。
投资人对《条例》的颁布,应持积极的、正面的态度。(完)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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