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5、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6、目前一般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高层可增加10平方米。
以上就是对央产经济适用房如何买卖和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相关介绍,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赵某、何某与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已购经济适用房再出售经适房上市交易及过户条件央企房产出售央产经适房上市
【要点提示】
【当事人信息】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案件解析】
央产经济适用房有什么特点?房管单位内部职工之间买卖合同有效吗?能否过户,怎样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终审判决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负责到自己的单位办理交易、立契等手续,直至领取《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所有权证过户给赵某、何某。转让交易费用及过户费用等费用由赵某、何某承担5000元,超出部分由杨某承担。杨某作为出卖人,负有依约将本案诉争房屋过户至赵某、何某名下的义务。现赵某、何某已入住该房六年以上,房产证已经办理完毕,杨某客观上可以取得,应视为对房屋过户所附条件已成就;而杨某作为房屋出卖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故意不领取房屋产权证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本案诉争房屋虽登记为经济适用房性质,但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知,该房屋为央产经济适用房,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同一单位职工之间,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进行的房屋交易,因此杨某应依据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赵某、何某名下,在此过程中需办理的审批等相关手续亦属合同义务,杨某亦应依约办理。
“涨知识”:常见的房屋类型有七种,分别是:普通住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央产房、自住型商品房、廉租房、小产权房。普通住房,一般来说,指70年产权的普通商品住房。
已购公房,即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具体来说包括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一类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在房产证上房屋性质处会标示“经济适用房”。一类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才可以上市出售,且上市前,先由政府决定是否有限回购,政府决定不回购方可出售。二类经济适用房,一般是指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在房产证上房屋性质处会标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这类房屋上市交易不受是否满五年限制,拿到房产证就可以上市交易。
央产房,全称“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即原产权单位为各部委以及中央直属机关的房产。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优惠价)及其他国家认可的优惠办法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务院各部委机关等处的公有住房。央产房是已购公房的一种,央产房的买卖,必须经过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的审批,主要审批事项为:①是否建立住房档案;②是否做好超标处理;③是否属于不宜上市交易的房屋。【本案中的央产房,也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虽不能上市交易,但不禁止同一单位职工之间,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进行的房屋交易】
自住型商品住房简称自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限定销售对象、限定销售价格的原则,满足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廉租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这个“住房”就是廉租房,又称廉租住房。
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一般来讲,小产权房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由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凭借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用于销售的住房。小产权房不具有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廉住房、小产权房均不能上市交易。
【涉案法条】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