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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如何处理根据具体情况会有所摘要差异,下面是详细分析:买到凶宅买房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约,能要求退房。卖房者故意隐瞒“凶宅”这一重大事实违反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买房者可主张所购买的房屋因“凶宅”造成经济价值减损,要求卖房者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1、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没约定合同解除条款的,合同没有履行终结的,买房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合同损失。
一、不慎买到凶宅当事人可以解除合约,法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二、解除合同需要走的流程有:
1、协议解除。一般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2、通知解除。通知对方,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
总之,不慎买到凶宅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可以解除合约;没有约定解除条款,合同没有履行终结的,买房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合同损失。一般解除合约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际中,买二手房被欺骗买到凶宅,买受人退房要按以下处理:
1、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买房时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房子不符合要求等即可以退房处理等,
比如买房做婚房,那么现在发现房子其实属于凶宅,按照普遍人的心理,会直接降低房子的舒适度,
所以,可以按约定去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处理。不过,因为出卖人提供了不符合要求的住房,
给买受人造成相应损失,可以主张赔偿。对于合同赔偿金,约定支付赔偿金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照实际合理损失。
2、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条款:因为双方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条款,但是买受人受欺骗买到凶宅,
出卖人属于以欺诈的不正当手段达成合同,买受人有权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并且,在退房时,买受人可以主张以下的损失赔偿:
(1)搬家费;
(2)装修费;
(3)房屋差价损失;
(4)诉讼费。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
买房是件大事,
因此在合同签订以前,往往慎之又慎。
合同敲定、定金付了,
这笔买卖好像就板上钉钉了。
但厦门集美法院最近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林在未知情的情况下,
买到了一套“凶宅”。
已经交了60万定金的他
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协议
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
案情回顾:
去年1月,老余将在集美的一套房子卖给小林。小林支付了60万定金,和老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约定了房款分期支付、产权过户、交房等事项。
交房后,小林竟从邻居口中得知自己买的这套房,此前有人在里面自杀了。
小林想与老余协商解除合同。老余不答应未果。
到了尾款支付期时,小林也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
老余诉至集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林支付剩余购房款112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小林提出反诉请求撤销上述协议。
小林的理由是:
按照传统习俗,发生过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为“凶宅”,不吉利,这是卖房人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老余隐瞒该事实的行为构成欺诈。他还要求老余退还购房款60万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后,向老余释明:
讼争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影响房屋的物理使用,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民间习俗,会对居住人员的心理产生影响。
老余未告知购房人上述事实,使小林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房屋买卖协议,现小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撤销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过法官庭前多次调解,双方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撤销房屋买卖协议,老余同意返还小林购房款。
法官说法: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出售人应当予以如实披露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基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传统心理,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会影响买受人的购房意愿,也对房屋的价值产生较大影响,故房屋内有无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属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出售人在缔约过程中负有向买受人如实告知的义务。
本案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老余隐瞒讼争房屋内发生过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重大信息,致使小林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老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该案房屋买卖协议应予以撤销。
房主出售房屋时,
应该将心比心,
把房子的基本情况告知买家,
让买家做决断,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而买家在签订合同之前,
也可以多打听,充分了解房子的情况,
再做购房决定。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余晶通讯员集法宣
编辑: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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