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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申请再审,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
2.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提供阅卷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案件的书记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协助。
3.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提前与案件的书记员或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4.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时应出示律师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5.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6.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给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对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面清查,并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附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7.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应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复印案件材料应经案卷保管人员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8.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保密。
9.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10.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当事人向法院调卷规定是: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律师阅卷的方式:
一、律师阅卷提倡“三个一分钟”,即律师可直接或电话等形式向案管中心一分钟完成预约;预约后,律师应到案件管理中心一分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一分钟完成电子卷宗刻录拷贝。
二、律师阅看电子卷宗,查阅纸质卷宗均应在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进行,案件承办人或派员在场提供帮助。
三、律师阅卷,阅卷可选择电子卷宗刻录拷贝、拍照或者现场浏览的方式。案管中心不提供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不提供纸质卷宗复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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