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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目录
一、房地产案件
1.订立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时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起诉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
2.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验收范围,应依据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定。
3.国家取消住宅小区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制度,不能免除先前缔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
4.房屋因行政规划被拆除并不必然消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违反约定擅自添建高出共墙之建筑物并影响相邻通风、采光构成侵权,应予以拆除。
6.一房二卖案件审理中应合理分配对在后交易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
7.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8.具备房屋转让合同基本内容、签订合同条件已经成就且已部分履行的房屋转让意向书应认定为房屋转让合同。
二、建设工程与承揽案件
9.建设工程款纠纷的处理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依据。
10.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与工程欠款证明的选取。
11.未完工且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应支付合格部分的工程款,不可修复合格的,应扣除拆除和重建的费用。
12.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中标并完工后,不能以此主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3.合同所用印章与工商登记备案不一致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
14.分包承包人向发包方代位行使总承包人的权利应予支持。
15.支付订金方使合同生效的约定,当事人可用行为变更。
1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过期不行使归于消灭。
1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应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而非实际交付之日。
18.虚假诉讼的认定。
19.工程造价应结合合同约定和签证单据综合认定。
20.职工集资建房,单位没有参与则不承担相关责任。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2.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调整。
23.保修金是保修责任的担保,其违约责任不适用当事人关于工程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24.工程预付款收据不一定能证明预付款已支付到位。
25.在建工程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2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价款和享有优先受偿权。
27.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产生争议时的合同解释原则和方法。
28.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问题。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为准。
30.人民法院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结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客观地分析其证明力,不能先人为主地赋予其预决效力。
31.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向公安机关出具的担保书应如何定性。
四、买卖、委托、代理、行纪案件
五、租赁合同案件
六、担保合同案件
七、公司企业案件
八、金融案件
九、其他民事再审案件
十、刑事与刑民交叉案件
十一、行政再审案件
第一、行为人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
第二、被告人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
第三,定罪的事实根据,只能是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罪的案件事实,不能唯结果论
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简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物件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物件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目前尚未听过属于非法集资,新闻上也未见报到,无法给出确定答案,提供集资特点、犯罪手段供参考。
集资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许可权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许可权的部门超越许可权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物件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具体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
(2)编造虚假专案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5)利用网路,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你别自做聪明了,谁说MMM是集资呢,要黑先了解一下再来黑,你都说了,互助金融了,怎么会是集资呢?
非法占用林地罪法定罪名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集资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许可权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跨省非法集资
有审批许可权的部门超越许可权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物件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如果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即构成了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归公安分(县)局的经侦科(处)处理,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是一种庞氏骗局,非法的,应该很快就会管制!拿着后来人的钱堵前面人的窟窿,想想就知道哪来那么高的利润,一不小心就鸡飞蛋打!
毕业论文自述稿应该怎么写 毕业论文自我介绍篇1
尊敬的各位教授,早上好!
我叫xxx,论文题目是《我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研究》,今天很荣幸能向在座的各位教授学习,也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关注个人集资胡棚合作建房的课题。
下面我将从选题、内容、观点、意义等几个方面,简单介绍一下我的论文。
第一点,我想先说说为什么要选这一课题。大家都知道,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热,二是新。热就是热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出现短短两年时间,就引起金融界、法律界、房地产界、政界、理论界等领域的极大关注,成为热点中的热点。新就是新颖,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是近两年来刚出现的新事物,老百姓对其了解不深,学者研究不多,操作者也在摸索中,管理处于真空阶段,立法更是空白,所以对各行业、各领域来说个人集资合作建房都是全新的事物。这一个既热又新的课题引起我个人的好奇和兴趣,同时在沈教授大力支持和鼓励下,我也大胆地决定以此为题,了解和研究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并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也希望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第二点,想说说论文的结构、主要观点和大概内容。为了把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这个题目研究清楚散烂,我的论文采用了由浅入深、从面到点的结构方式。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概述。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在各个城市采用不同模式的实施情况,包括的与开发商合作、重庆的委托代建、深圳的盘活烂尾楼等模式,然后从纷繁多样的现象中总结出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概念,最后进一步通过评析目前存在的多种观点,表明本文倾向于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质定性为个人合作行为。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产生原因及存在必要性。本部分首先从思想根源和现实根源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产生原因,然后再从社会意义、意义和法律意义三方面全面论述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存在必要性,表明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出现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第三部分是对国际住宅合作社经验的与借鉴。本部分通过介绍国际住宅合作社的发展历史以及各国发展住宅合作社的成功经验,表明虽然我国暂时未有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但是可以借他山之石,借鉴外国的相关做法。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模式选择,本部分首先阐明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然后提出了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立法原则的两个设想,接着通过介绍现行法律法规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可行性规定,提出了制定《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条例》的立法模式设想,最后针对该条例的具体立法内容,运用比较、提出建议的方式,详细论述建立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制度所需要的法律基本内容构造,包括管理组织模式、土地使用权取得模式、资金监管及建设工程监管模式、房屋分配模式、物业管理及维修资金模式共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点,想说说研究这一课题的价值意义。意义有两个,一是实践意义。自20xx年首次出现的时候,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就受到了许多人的关注和认同,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蔓延开来,许多人将之看作为现今房地产市场高房价的一种对抗,希望能藉此实现自己的购房梦想,而且非常期待能够住进自己建造、自己管理的理想家园。因此,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正常产物,研究该课题具有实践意义。二是理论意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既无成功先例,也无明确而完善的法律指引,因此无论对于主管部门而言,还是对于合作建房者们来说,都仍处于摸索阶段。因此,研究该课题还具有理论意义。希望能藉此抛砖引玉,让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和研究个人集资合作建房。
最后一点,想说说论文存在的一些不足。一方面,由于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本身是新生事物,各界对其认识不深也不全面,人类认识事物都有一个过程,从感性到理性,从浅到深的,这是人类的一条规律,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是个新事物,同样要经历这一过程。另一方面,由于本人时间、能力有限,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理解难免存在偏颇与不足。由于上面这两方面原因,论文可能存在研究不深,探讨不全面等诸多方面的不足,与老师期望达到的水平仍有较大的差距,在论文打印方面也存在一些错别字。因此,恳请各位老师予以见谅并提出宝贵意见。我会继续关注、学习、研究这一课题。
谢谢大家!
毕业论文自我介绍篇2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阅读我的自荐材料!我是xxx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一名09级大三学生——xx,我非常希望能推免到上海交通大学,成为安泰经管学院的硕士研究生。我深知,只有足够优秀的学生才能成为贵学院的学生,因此,我也对自己的情况和能力进行了评估。
首先,三年的大学生活,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打下了坚实的专业基础,系统地掌握了计量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实务、市场营销、国际金融、基础会计等学科理论;熟悉了外贸函电、经贸英语等专业性极强的语言用法,具备较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译能力(英语四级534分,六级547分,托福90分)。大学三年我的综合成绩排名年级第三(全年级一共155人),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校“三好学生标兵”等多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因此我坚信自己能够获得湖南大学的保外推免名额。端正的学习和严谨的学习风格在为我带来优异成绩的同时,塑造了我踏实、稳重的性格特点。
其次,我对科研的兴趣相当浓厚,同时也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大三上学期,我与队友一起参加第二届“中国富强社会创业奖励计划”大赛,策划了以发布实时招聘、实习、创业等各类信息并兼具就业指导、创业指导等培训的网站为依托的“BrainPower”项目,挺进了全国30强。现阶段,我跟随《世界贸易组织概论》课程老师研究学习,并展开了围绕课题“知识产权摩擦问题”的研究工作,从微观的企业角度挖掘知识产权摩擦的诱发机制,探讨知识产权下外企需求与中企供给的不平衡,针对性得研究中国企业在此贸易趋势下的突围策略,并将知识产权作为要素考虑进生产函数中,研究最优配置方案。这一阶段的学习使我了解了科学研究的特点和方法,具备了基础的科研技能,让我坚信自己一定能在研究生阶段有更加优异的表现。
最后,各科经济学专业课的学习,让我一次次加深了对于经济的认识与喜爱,发自内心地觉得经济是一国发展之根本,对于国民生活的改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明确了自己进行深造,继续从事经济学研究的目标。我深刻地感受到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独善其身,改革开放是必然趋势,而中国在如今的巨大成就上依旧任重而道远。作为一名光荣的预备党员,一名未来的接班人,我时刻感觉到自己身上的重任,不敢懈怠,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为祖国的发展进步做好准备!
三年来,湖南大学培养了我“实事求是、敢为人先”的作风,对于经济我有着不竭的动力和热爱,同时,端正勤奋的学习是我学习质量的最好保证。我诚挚的希望能成为贵学院的学生。也许从本科生到研究生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我坚信天道酬勤,皇天不负有心人!我一定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最快地实现这一蜕变,成为贵学院研究团队里一名优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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