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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按什么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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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业限制的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竞业限制的补偿金的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若前述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引用法规

二、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的标准,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未约定的或无法协商一致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协议一般指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的标准,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未约定的或无法协商一致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按什么标准确定?

原创2022-07-19 16:30·常闻律师事务所问题:

关于员工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期间,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有的说是不低于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有的说是月工资的30%,请问究竟以哪个标准为准?

解答:

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进行统一规定,各地区有各自的标准。

在江苏地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月平均工资30%的说法,来源于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是低于江苏地区标准的。我们建议在江苏地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标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另外,如果上述计算后的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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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什么指标
发布人:pi3532043 发布时间:202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