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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实务操作-备用金
备用金是很多企业拨付给企业内部职工个人作为零星开支的备用款项,例如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其他确需支付现金的支出等,通常在“其他应收款一一备用金”明细账户中进行核算。财务在支出备用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一一备用金”,贷记银行存款。员工有两种两种方式还钱,一是直接还现金,会计处理很简单。另一种是员工用发票前来报销,此时,会计处理上借记“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贷记“其他应收款一一备用金”。作为一个内控管理良好的企业,员工备用金管理制度应十分完善,应包括完整的备用金审批和报销流程。需建立备用金台账,方便财务人员追踪借款人及借款期限等。规定员工在多长期间内(不能跨年),需归还备用金或者用发票来报销。该制度是为了保证不存在账龄过长的员工备用金以及员工离职时能归还其借用的备用金。同时,不存在当年借用的备用金,在费用已经发生后的次年才去财务报销的情况。这样无疑是产生了费用跨期的问题。
二、离职前领导给的备用金交给谁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交给财务。因为职员在离职之后,在公司的一切资金都是属于财务的,所以即使是领导给你的备用金在你离职的时候也要交给财务。
离职未办理备用金核销,公司可以扣发工资?|案例研究
原创2022-06-2207:00·劳动案例库
【裁判要旨】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报酬,是维系劳动者生活的必需经济基础。如果双方存在因备用金等财务问题,应另行解决,扣发工资相冲抵,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情简介】1、樊某于2009年7月20日入职原天津某冶建设有限公司,被安排至天津某冶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工作。天津某冶建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即现名称。2、2017年7月20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樊某被撤销项目经理职务,工资标准随之降低。樊某提供劳动至2018年3月,天津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2018年3月。3、天津某建筑公司以樊某借用备用金未核销为由扣发其2017年1月至5月工资34573.51元。4、2021年5月8日,樊某通过顺丰快递向天津某建筑公司书面通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快递已被签收。5、樊某不认可天津某建筑公司扣发工资的理由,认为应支付拖欠的工资。【裁判结果】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21]第589号裁决书裁支付扣发的2017年1月至5月工资34573.51元;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10591号民事判决支付扣发的2017年1月至5月工资34573.51元;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民终1776号民事判决维持维持原审法院支付扣发的2017年1月至5月工资34573.51元的认定。【案例提示】提示用人单位涉及到员工借款以及归还事项,建议双方明确书面约定,明确单位有权在离职时从应发工资及经济补偿中足额扣除。如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可依据未归还备用金扣发工资。提示劳动者单位仅可在工资中扣除法定及约定的款项,即便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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