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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申请住房主要通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两种方式进行。
对于公租房的申请,西宁市实行准入制度,需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家庭人均收入需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在宁无住房的;未租住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同时需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时需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可根据户籍情况,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所在社区进行申请。
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则包括:申购家庭需在本市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一定标准,且人均年收入低于规定数额。此外,申购家庭成员中需有一方为西宁市户籍,或符合其他特定条件如年龄、学历、就业状况等。申请时需填写《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并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房产情况证明等材料。申请流程包括初审、复核、公示等环节,最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购买通知单。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审核工作。同时,申请人也需关注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和通知,以便及时了解申请条件和流程的变化。通过规范的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家庭将有机会获得公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的保障,从而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一)申请: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区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有房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如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有无分房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二)初审:各区行政服务大厅将申请资料移交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组织社区开展入户调查,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10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盖章证明并报市行政服务大厅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窗口。
(三)终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在当地新闻媒体及网站上予以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签署同意意见,并统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销售,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请先后顺序、住房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号码顺序按照原受理先后顺序确定,并按照该顺序进行预购登记后参加选房
。房号确定后购买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
既然廉租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那么,肯定不是随便想租就能租的。它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以青海廉租房申请为例,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凭《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人民政府发放《西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姓名、身份证号、低保家庭人数、家庭人均月收入、房屋坐落、居住情况、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公示期为15日,并将公示结果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县(区)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对申报和调查材料予以审核,并将审核决定再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民政部门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对核实后不予登记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5.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予以批准登记的,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意见。租赁住房补贴的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市区实物配租的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县城实物配租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县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申请人持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
7.申请人取得实物配租房的房号,由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按照困难优先的原则,用一定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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