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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是公司用来融资或是解决目前经济难关的一种方式,不少公司都会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而在发行债券之前,对于它的额度需要有一定的把控,太多太少对公司发展都不利,那么,公司债券发行数额是多少,不超过净资产多少是合理的?
网友咨询:公司债券不超过净资产的多少是合法行为?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李永华律师解答:
公司债券上市发行额的要求如下:
《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债券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是合法行为。
李永华律师解析: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公司债券终止上市有下列三中情况: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或者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或者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三种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消除。
(3)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在这些情形下,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债券上市,并由相关各方办理善后事宜。
根据该《上市规则》,申请上市的公司债券期限应为一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并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债券在交易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交易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债的信息披露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类似的严格规定,发行人需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债券上市期间,如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的事件或者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澄清。交易所将视情况对相关债券进行停牌处理。
债券上市交易后,如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以及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等情况,交易所将对该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可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交易所在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其上市。如违法情况后果严重,或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二年连续亏损等情况未能在限期内消除的,以及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其上市。在正常情况下,债券到期前一周终止上市交易。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理念:专业、忠诚、负责、高效
持续信息披露是指证券上市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的待续披露义务。持续信息披露的信息主要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的主要内容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记载的内容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在定期报告之外临时发布的报告。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这里所说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的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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