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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杂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和行人如果没有违章的话,在遭遇飞来横祸时,相应的交通参与者都是要承担责任的,虽然货车是在正常行驶,但井盖毕竟是从货车车轮下弹出的,造成人员伤亡后果后的赔偿肯定少不了,但责任比例要承担多少,还需要看具体情况,因为这里面涉事的有好几方。
路人无辜被“飞来”的井盖砸倒据媒体报道,江西南昌的万某,在骑车经过洪都中大道时,被路面的飞起的井盖砸中头部,伤情很严重,经过救治无效离世。
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也给受害者家属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这份证明中,主要记录了事发的事实和相关当事人。
司机李某驾驶的是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当时右后轮碾压路面,窨井盖就突然飞了起来,砸倒了货车右侧正常骑车的万某,导致不良后果。
涉事三方的态度在这起事故中,主要涉及到货车司机李某,李某所属的江西某建筑公司,负责洪都大道快速化改造的中铁大桥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井盖所属单位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1、货车司机:货车司机是某建筑公司员工,他认为事发时自己正在正常行驶,没有感觉到有异常情况,是在事发一周后才被通知碾压井盖砸到人了,当时的确不知道。
2、施工单位:洪都大道的施工方中铁大桥局第五工程公司则认为,井盖是他们安装的,但那个井盖并非是常规井盖,并不能承重,因为是临时使用,而且井盖产权是其他单位。
3、井盖所属单位:井盖的所属单位是特变电江西分公司,他们也承认井盖是他们提供的,但井盖没有问题,都是正式的货,当时都是一次性提供给施工单位了,当时施工单位给搞乱了,然后又补发了一遍,是常规井盖,但合格证都有。
正常行驶的货车有责任吗?首先我们需要确定的是遭遇不幸的路人是无责的,那么责任是谁的?
在我看来,涉事司机是某建筑公司的,因为该建筑公司,施工方中铁大桥局第五工程公司以及井盖所属单位特变电江西分公司都是有责任的。涉事车辆是直接导致井盖飞起,施工方存在施工管理和井盖安全维护的责任,而井盖所属单位是井盖的提供方,也是有很大责任的。
至于最终责任如何划分,则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确定,看看涉事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或者违规的情况。
不过,三方也都明确表示等待受害人家属起诉,他们将依法承担责任。
(文中图片为网络图片,和内容无关。)
法律分析:路面上的井盖标识不同,一般而言,都是按用途分属各建设单位管理。井盖上的多种标识代表不同的责任单位。市政地下管线包括自来水、雨水、电话、电力、路灯、光缆、通讯、信号、煤气、天然气等管线,这些管线以及相对应的井盖分别由各单位建设和管理。如雨水井盖由区环保水务局管理、自来水井盖由深水宝安水务集团管理、电信通讯管网井盖由电信公司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河南平顶山一6岁男童出门玩耍时坠入无盖窨井溺亡,事发路段为在建的市政道路工程。12月9日,事发地附近居民表示,这段道路已持续施工近两年时间,配套管网和路面修缮始终没有完工。此前,窨井盖的归属单位——中进公司负责人曾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公司并非故意不盖井盖,而是井盖被盗走。(12月10日新京报网)
6岁男孩坠入无盖窨井溺亡,这对他的父母、亲人和家庭而言,该是多大的伤害啊!这其中,或许有孩子父母监护不到位之责,但笔者认为,更多的责任,则应该是窨井的归属单位——你们怎么能不看管好自己的窨井呢?
附近居民表示,该地段因为施工缓慢,配套管网和路面整修迟迟没有完工,窨井盖损坏、丢失较多。类似的坠井事件曾发生过多次,有的坠井者手部摔骨折,还有的人腰部受伤。事实上,哪怕是在涉事窨井下放置一个防坠网,也可避免悲剧发生。不过,就是没有发生过路人坠亡的悲剧,因此,涉事单位一直没有重视。
涉事单位中进公司称,他们并非没有设窨井盖,而是井盖被盗。井盖被盗就可以不管不顾吗?当然不行!井盖丢失,但你们依然责无旁贷。无盖窨井张着血盆大口,这是多么大的安全隐患,归属单位居然无视危险,长期让窨井无盖,这该是多么不负责任啊。想想,如果你们家的灯泡坏了,你会长期不更换吗?
重新铺上一个井盖,这不是多难的事,也费不了多少钱,为何归属单位置若罔闻?说到底,一是责任心不强;另一个,也与其侥幸心理有关——路人坠亡的概率太小了,哪能发生在我们的窨井上?如此的心态,就是窨井悲剧频发的根源。悲剧发生的概率是小,可一旦发生,对受害者家庭而言,那就百分百的重大事故和伤害。
为了公共安全,窨井归属单位一定要履行好监管责任。其实,尽到监护责任也不难,单位只要将责任细化到人,定期进行巡查,平时注意维护,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发现窨井盖损坏或丢失,就立即更换和铺新,若不能及时更换,就应当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围挡、警戒线等,提醒过往路人。
当然,窨井盖频频丢失,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不过,就在今年4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偷盗窨井盖不再是盗窃行为,而可能涉及到破坏公共交通罪、危险公共安全罪;造成人员死亡的,将被判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另外,还对私自收购窨井盖的经营者进行严格惩罚。这些措施,必将降低盗窃窨井盖的发生概率。
窨井盖丢失、破损不及时更换,这在很多城市都存在,类似的悲剧也一再上演,那么,我们为何非要等到亡羊补牢呢?未雨绸缪不好吗?信任,几乎每一起窨井盖悲剧都可以避免,只不过是归属单位不上心罢了。从这个角度看,窨井盖丢失不重铺,这是对生命的漠视,职能部门应该严惩归属单位,不能再容忍对窨井管理上心的单位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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