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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是为了什么,太惨!券商员工炒股"猛如虎",6年交易近12亿,最后巨亏642万还被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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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炒股是为了什么

炒股是为了实现投资收益和资产增值。


一、追求投资收益


炒股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期望在股票价格上涨时获得收益。股市中存在着多种机会,研究公司基本面、市场趋势、政策走向等,把握准确可以带来丰厚的回报。这是许多投资者参与炒股的主要动机之一。


二、资产增值


炒股也是实现资产增值的一种途径。通过投资优质股票,长期持有并关注公司的成长和发展,当公司股价随着业绩的增长而上涨时,投资者的资产也随之增值。这种长期的投资行为,能够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的积累。


三、风险与回报并存


炒股虽然伴随着风险,但风险与回报是并存的。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投资知识和经验,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投资技能,降低投资风险。在股市中,既有机会也有挑战,炒股成为了一种考验智慧和判断力的游戏。


四、个人挑战与乐趣


对于一些人来说,炒股也是一种个人挑战和乐趣。关注股市动态,分析市场走势,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这种过程充满了刺激和成就感。尤其对于那些喜欢研究、善于分析的人来说,炒股成为了一种享受。


总的来说,炒股是一种投资行为,目的在于实现投资收益和资产增值。同时,它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性,需要投资者不断学习和提高。对于个人而言,炒股也可以成为一种乐趣和挑战。无论如何,投资者都应该以理性的态度对待股市,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为什么炒股

炒股的原因多种多样,以下是关于人们为何选择炒股的一些主要原因。

一、追求投资回报

炒股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可以带来较高的收益。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期望在股票价格上涨时获得资本增值,或者通过公司的分红政策获得额外收入。对于那些寻求资产增值的人来说,炒股具有吸引力。

二、实现财务自由

对于许多人来说,炒股是实现财务自由的一种方式。通过投资股票,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这些收益可以用于改善生活质量、支付教育费用、实现退休计划等。一些人希望通过炒股改变自己的经济状况,实现经济上的独立和自由。

三、分散投资风险

炒股是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可以帮助投资者分散风险。通过投资于多个不同的公司、行业和地区,可以降低单一投资的风险。股票市场的波动性为投资者提供了机会,可以在市场变动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风险的最小化。

四、对金融市场感兴趣

有些人对金融市场充满兴趣,喜欢研究公司的发展前景、行业动态以及宏观经济影响。炒股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参与金融市场、亲身体验的机会。这些人将炒股视为一种爱好,通过投资来学习和了解金融市场。

综上所述,炒股的原因主要包括追求投资回报、实现财务自由、分散投资风险以及对金融市场的兴趣。每个人选择炒股的动机可能不同,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投资股市都需要谨慎和理性,同时需要充分了解风险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太惨!券商员工炒股"猛如虎",6年交易近12亿,最后巨亏642万还被罚20万

2021-06-20 10:28·券商中国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是不可逾越的监管“红线”。





日前,安徽证监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信达证券员工周某涛涉嫌违法买卖股票交易额接近12亿元,安徽证监局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梳理发现,今年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陆续公开了多名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处罚,显示出从严监管的信号。


信达证券员工违规炒股,交易额近12亿元

安徽证监局查明,周某涛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于2014年2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借用“王某某”、“曹某”等10人共计15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行为。相关账户在周某涛控制期间累计买入6838.45万股,买入金额5.95亿元,累计卖出6835.9万股,卖出金额5.95亿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642.26万元。


安徽证监局表示,周某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当事人周某涛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个别涉案账户初始开立目的并非用于买卖股票,相关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


经复核,安徽证监局认为相关账户初始开立动机与后续买卖股票行为无必然联系,不影响对周某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定性,其主张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多名从业人员因违规炒股受罚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是不可逾越的执业铁律。虽然近年来行业有诸多争议,但新修订的《证券法》依然延续并强化了相关规定。


但一直以来,代客炒股或借用他人账户炒股,都是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灾区,粗略梳理发现,今年来,监管密集公布了多份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罚单,代表监管从严管理的决心。


5月24日,江苏证监局披露一则对赵小伟、郭晓鸣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两人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亏损超90万元,被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5月25日,湖北证监局对中投证券某营业部副总刘延麟违规买卖股票进行处罚。


与此同时,湖北证监局还对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前总经理帖花卫的违规炒股行为进行判罚,对帖花卫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帖花卫处以20万元罚款。


同样是5月份,青岛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申万宏源证券原经纪人杨晓君存在借用客户账户炒股以及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违法行为。其中,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一项违法行为仅获利63元,却被处以5000元罚款。加上借用客户账户炒股的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46424.92元。


4月份,证监会对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单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某借他人账户投入总金额30万炒股,同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投入3675万元,最终合计罚没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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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动机
发布人:ou770222 发布时间:202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