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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债是债券的一种类型,指债权人在债务企业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
详细解释如下:
优先债是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债务而言,如普通债务或次级债务。与普通债务相比,优先债在债务企业的破产或清算情况下,其债权人享有更高的受偿优先级。这意味着当企业面临财务困难并需要对其债务进行清偿时,优先债的债权人会先于其他债权人收到还款。
优先债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优先受偿权:无论企业的资产如何分配,优先债的债权人总是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受偿。这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对较高的安全保障。
2.风险较低:由于其受偿优先级较高,优先债的风险相对较低。这使得投资者更愿意购买优先债,尤其是那些寻求稳定收益的投资主体。
3.利息支付:优先债通常需要企业定期支付利息。当企业运营正常时,这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但在企业遇到困难时,利息支付可能会受到影响。
4.限制条款:与某些其他类型的债务相比,优先债可能包含一些限制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了企业如何使用筹集到的资金以及可能对其运营决策产生的约束。
总的来说,优先债在企业融资领域占有重要地位,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了不同的优势和选择。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优势,它成为了债务市场中的一个重要工具。
抵押、质押以及留置是法律规定的常见的物权担保方式,对债务的履行都具有担保功能,一旦发生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发生时,担保权利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那么同一个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如何清偿,清偿顺序怎么判断?
网友咨询:
同一个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如何清偿,清偿顺序怎么判断?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窦慧娟律师解答:
同一个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包括抵押权、质权、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交易和保理交易等非典型的物权);
按照登记生效的时间确定清偿顺序;没有登记的劣后于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比例清偿。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优于其他担保权先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窦慧娟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该规定与《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是一致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理由如下:
首先,留置权一般是由于留置权人就标的物提供了财产或劳务而产生的,为了保证留置权人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应当承认留置权优先。
其次,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如果赋予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功能将减少甚至丧失,从而导致承揽人、承运人、保管人、仓储人、行纪人等的权利无法保障,不利于这些行业的有序发展。因此,当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竟存时,不应以权利设立的时间来判断清偿顺序,应以留置权的清偿顺序为先。
执业十四年,兼具注册会计师、期货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体育经纪人从业资格,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税务争议、公司及股权诉讼,并对执行案件有丰富的经验。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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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的财产顺序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船舶优先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第二十一条
【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优先权范围】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
【优先拨付的费用】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
【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第二十六条
【优先权不灭原则】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优先权转移】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八条
【优先权行使】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第二十九条
【优先权消灭】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年4日24日)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装修装饰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执行回转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保护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27号)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因原错误判决被撤销而进行执行回转,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保护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明规定,我们认为,因原错误判决而被执行的财产,并非因当事人的自主交易而转移。为此,不应当将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的权利作为普通债权对待。在执行回转案件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取回权制度,对执行回转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认定应当执行回转部分的财产数额,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将该部分财产交由执行法院继续执行”
抵押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基本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权基本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留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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