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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给客户的回扣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销售人员收取商家“好处费”只是行业潜规则?警方: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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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销售给客户的回扣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在公司销售给客户的交易中,如果涉及到给予客户的回扣,应如何进行会计分录处理呢?首先,若回扣是通过现金形式支付的,应当将其计入销售费用。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与此同时,借记“财务费用——现金折扣”,贷记“银行存款”。

对于单独给客户的非现金回扣,如果客户能提供发票,则应当将其视为促销费用处理。这里需要注意,非现金回扣可能包括提供赠品、服务或其他形式的优惠,这些都应计入相关费用科目中。

处理这类业务时,确保遵守当地税法和会计准则是非常重要的。此外,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回扣导致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具体而言,企业应定期审查回扣政策,确保其符合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还应该注意区分回扣与折扣。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给予客户的优惠,而回扣则是一种支付给客户的额外奖励,通常用于促进销售或达成特定的销售目标。

此外,对于非现金回扣,企业还需要考虑其税务影响。例如,非现金回扣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其他相关税费。因此,企业在处理非现金回扣时,应确保遵循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二、给客户回扣算什么费用

给客户回扣一般被视为业务招待费或销售佣金。


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1.业务招待费:在某些情况下,给客户回扣可以被视为业务招待费用的一部分。这种费用是为了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并促进未来的业务合作。然而,这种费用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确保其合法性。


2.销售佣金:另外,给客户回扣也可以视为销售佣金的一种形式。在销售过程中,为了激励客户购买产品或服务,销售人员可能会提供一定比例的佣金或回扣。这种方式在商业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同样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公司政策。


无论将其视为哪种费用,给客户回扣都必须确保透明、合法,并遵循相关法规和道德准则。此外,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回扣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以确保公司利益和声誉不受损害。同时,也应注意避免利用回扣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其他违法行为。


总之,给客户回扣是一种商业实践中的常见做法,但其具体归类和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司政策来定。无论何种情况下,都必须确保合法、透明,并遵循相关法规和道德准则。

销售人员收取商家“好处费”只是行业潜规则?警方: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24-06-12 20:23·封面新闻

刘云涛封面新闻记者陈远扬

从事销售工作的舒某和张某一直认为,他们帮客户在正常价格内租到指定商铺,收取一定的“好处费”,属于这个行业的潜规则,不会违反各种法律。

然而,这件事随着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报案,逐渐浮出水面。6月1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了解到,经警方调查,舒某和张某收取了4家商户的“好处费”,共计16.5万元,其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目前,该案已移送至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嫌疑人接受警方审讯。(雁江警方供图)

帮客户租到心仪商铺

两人收了16.5万元“好处费”

“我们是今年3月份接到的报案。”尹浩宇是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他告诉记者,当时接到资阳本地一公司法人报案称,其公司主要负责城区某商业广场的销售、租赁和后期管理,而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销售经理舒某疑似收取多位商家的“好处费”,为其谋利。

随后,民警通过核实发现,有4家商户共送出16.5万元。原来,当时该商业广场重新打造开业,加之租金较便宜,吸引不少商家想入驻。在多个商家竞争一个铺面的情况下,舒某就找到商家索要“好处费”。

“他当时给商家说,只要你给我好处费,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租得商铺。”尹浩宇提到,此后民警调取了舒某的银行流水等信息,综合研判后,将舒某从成都传唤回资阳。

舒某一开始还未意识到其行为违法,认为只是行业潜规则。然而,通过警方的多方举证和普法,最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交代出本案的另一名嫌疑人张某。

经查,舒某收取商家的“好处费”后,在合同签订时,与项目经理张某互相“配合”,让商家如愿拿到想要的商铺。事后,两人将“好处费”按比例分成,最终舒某拿到8.9万元,张某则获得7.6万元。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记者了解到,目前,舒某、张某两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已被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资阳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燕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对于销售人员、中介收取“好处费”等行业潜规则,记者发现此前曾有媒体报道,2020年7月时任厦门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苏某,在该公司某楼盘开盘销售前,利用主管营销部门的职务便利,事先截留部分优质房源,并且伙同该公司多位销售主管、置业顾问等,向购房户索要每套房子人民币1.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优先选房费,并按约定的比例分成。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利用自身职务,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苏某被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其余人等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而对于销售人员、中介收取“好处费”等行业潜规则,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2020年7月,有媒体报道称,是厦门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苏某,在该公司某楼盘开盘销售前,利用主管营销部门的职务便利,事先截留部分优质房源,并且伙同该公司多位销售主管、置业顾问等,向购房户索要每套房子人民币1.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优先选房费,并按约定的比例分成。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苏某等人利用自身职务,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其余人等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雁江警方也提醒,生活中,许多人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受贿犯罪无关,从而随意索贿、受贿。但这些以“回扣”、手续费为名,看似平常的“外快”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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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截留给客户的回扣
发布人:nongapaofou85 发布时间: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