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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定金不交给中介,交给卖房者。但将定金支付给中介,中介再支付给房东的话是可以的。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4、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一、关于买房子必须要中介吗?
关于买房子并不一定要中介来处理,可以自己买房子,不通过中介。二手房买卖交易的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卖方处理好房屋未能满足交易过户条件的相关事宜;
3、买方如果是按揭贷款购房的,找银行申请贷款,并取得银行的书面答复;买方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此步骤就不需要了;
4、双方按当地房管局的要求带备房产证、身份证等原件,前往房产交易所办理交易申请。如果当地要求递件前有部分税费或费用是先缴交的,备好款项。
5、成功递件并取得房产交易所收件回执后,买方付按约定首期房款给卖方。
6、完税、过户手续办妥后,买方支付房款余款,卖方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7、卖方协助买方完成其他相关事宜的过户手续,比如物业管理处、供电部门等等。
二、在购房时需要重点关注问题
1、基本的“五证”齐全。
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3、相关证明文件有效。
如果是买期房(在建、未完成建设、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4、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规范的《文本》,则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5、明确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
所谓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
6、检查房屋质量。
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7、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让永远觉得不舒畅。所以要多看看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如何,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8、重点约定违约责任。
对于期房,甚至现房,都有可能与开发商的描述不一样,此时应该明确合同违约或与描述不一致时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别漏了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有关房产中介的具体情况,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房产情况来进行办理的,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来源:福州日报
房屋刚刚出售,政府就颁布了征收公告,卖家觉得卖亏了想反悔,拒绝交付房屋,买方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林某于去年通过中介公司找到陈某正在出售的一套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购房保证金20万元。然而,当林某要求陈某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时,陈某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想要延长付款与过户的时间。
原来,陈某得知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处于征收范围之内,近期可能发布公告,因此有意拖延。林某多次要求陈某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果,便起诉至鼓楼法院,希望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接手本案后,鼓楼法院法官与房主进行沟通。房主原先以为只是签订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就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找到矛盾点后,法官对陈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调解,林某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陈某按照约定支付林某相应的违约金。至此,双方矛盾得以顺利解决。
那么,在售卖房屋后得知政策变更,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法官表示,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才被纳入拆迁范围,虽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预见,但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不属于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卖方单方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若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便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应该按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等情形,那么买卖双方中任意一方均不能随意反悔,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等于不用承担责任。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即应该承担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享有获得房屋价款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主动配合买方做好房屋过户以及交付手续。建议在购房或卖房前对房屋相关政策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在购房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处理进行提前约定。(记者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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