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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裹的退回和处置规则通常遵循以下情况:
首先,一般情况下,快递包裹并不会直接进行回寄。然而,也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包裹会被退回。
第一种情况是收件人明确拒绝接收包裹。在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会按照原路径将包裹退回给寄件人。
第二种情况是,在连续三天内,快递公司无法联系到收件人。此时,快递公司会主动与寄件人联系,征询处理意见。如果寄件人要求退回包裹,快递公司会执行这一操作。
第三种情况是,当收件人和寄件人都无法取得联系时,包裹会被暂时存放在快递公司一个月的时间。若在这一个月内,寄件人仍未要求取回包裹,包裹会被继续保留三个月。在此期限过后,如果仍未被领取,包裹将被视为作废处理。
一周左右。
未签收的一般是在一周左右被原路退回。如果有特殊要求,一般根据收货人和发货人的意愿来决定。
快递公司派送两次以上,造成快递第三次派送时间无法确定会申请退回。可以主动致电快递服务人员,让其帮自己签收,自己去服务点领取也可以。但是不建议贵重物品行此操作。
有消费者反映,快递被驿站签收,自己拿到后想要原样退回,商家却拒绝退货,表示已经超过了7天无理由退货期。消费者无奈只能向消保委投诉,“7天无理由退货期”到底该如何计算?
快递被驿站签收10天,
“7天无理由退货期”如何算?
上海消费者周女士表示,上个月她在一家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条价值2580元的连衣裙,但时隔多日,快递一直未送货上门,也没有收到取件通知。在查看物流信息后,才发现早已被快递小哥放在驿站签收。
周女士到驿站取件后,由于收货心情受影响,于是想将连衣裙原样退货,但没想到商家却以超过了“7天无理由退货期”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周女士向消保委投诉。
上海闵行区消保委接诉后,联系双方了解情况。根据周女士提供的信息,梳理了事情脉络:10月6日,周女士下单购买连衣裙;10月10日,快递公司开始配送;10月12日,显示“已签收”;10月22日,周女士前往驿站取货同时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
随后,闵行区消保委联系商家核实情况。商家提出自己是根据货物的签收时间来看的,周女士的退货申请已超过“7天无理由退货”的时效,所以才拒绝了她的退货申请。这一番说辞从表面来看确实也没有什么问题,但经闵行区消保委进一步核实物流信息,10月12日的签收人是“服务中心”而非周女士本人,从驿站处了解到,10月22日才是周女士签收的正确时间。
基于以上情况,闵行区消保委根据《消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向经营者强调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起算时间,应该是以消费者本人收到商品起开始计算。同时建议商家在经营时应以顾客为中心,在顾客提出问题时也应进行换位思考,避免“一刀切”式的固化处理方式。最终,经营者接受了消保委的建议,并为消费者及时办理了退货退款。
消保委表示,本案中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起算时间。法律上规定以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算,而“驿站”并不能代表消费者本人,其“签收”行为并非消费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商家以驿站签收时间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起算时间是不妥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物流公司也存在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取件的问题,导致消费者客观上未能及时收取快递。
新闻晨报·周到APP记者李晓明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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