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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股权无偿转让需要交税吗?
在股权协议的成立上来看,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协议成立的条件是一样的。无偿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那么,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股权无偿转让需要交税吗?
网友咨询:我公司总注册资金10万元,现在将我自己所持公司80%股权即8万元,无偿转让给别人,那么那个人还需要给税务缴纳我给他无偿转让的80%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吗?
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陈龙吟律师解答:
股权无偿转让是可以的,但要缴纳相关的税。还有进行工商变更手续。
在股权协议的成立上来看,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协议成立的条件是一样的。无偿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 并这两种情形例外。
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 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 关提存保证金。
需要缴纳的税款: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企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陈龙吟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的形式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流程为以下几点: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这个表是在工商局的办证大厅窗口可以领取到。
2、变更营业执照,就是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单的。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
4、变更税务登记证。
陈龙吟毕业于西南政法民商法学学院,现为西南政法民商法学博士,成都理工大学民商法学讲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助教及法律诊所指导专员。《成都日报》,《成都商报》特邀法律评论员成都电视台第四频道法律嘉宾…
二、股权转让可以零元转让吗,零元转让会有风险吗?
股权转让是股权的持有者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经济行为。股权转让会涉及到转让价格,这个价格或者是由双方协商,或者是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得到的。那么,股权转让可以零元转让吗,零元转让会有风险吗?
网友咨询:股权转让可以零元转让吗,有什么风险?
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昌国徽律师解答:
任何股权均可以零元转让,无论新三板还是主板股票。但是零元转让并不多见,经常见到1元或者低价位转让的案例,前者是无偿赠与,后者是有偿买卖。
一块钱事实差别虽不大,法律性质则不同:零价格转让股权,很可能会构成无偿赠予股权;为了逃避债务而零价格转让股权,转股行为可能会被撤销;零对价转让股权,税务局可能不会认可。
因此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经常会以形式上的1元转让方式,而不是零元转让。
赠与人还应与受赠人明确约定股权实际发生转移的条件,否则一旦股权发生实际转移,则撤销权消灭,若此时仍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受赠人有权随时主张该权利。
昌国徽律师解析:
股权零元转让的风险:
1、作为出让方,如果同意以“零元”赠与标的股权,则应当明确处分标的股权的性质为赠与,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为《股权赠与协议》,股权处分的价格明确为“无偿”,协议文意应当明确表现为“赠与/受赠”,则赠与人在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时,可以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赠与人还应与受赠人明确约定股权实际发生转移的条件,否则一旦股权发生实际转移,则撤销权消灭,若此时仍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受赠人有权随时主张该权利。
2、作为受让方,如果同意以“零元”受让标的股权的,则应当明确受让标的股权的性质为转让;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为《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受让的价格最好不要表现为“零元”,双方可以约定为以较低的价格,例如“一元”,如果还存在其他股权受让对价的,应当在协议中列示;协议文意应当明确表现为“有价转让/受让”,则出让方在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受让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标的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昌国徽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监督员,维德公益律师,擅长公司法务等民商事纠纷!
股权转让协议需注意哪些问题
2022-09-24 08:42·人民网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图片源自网络
张律师:
您好!我是在中国定居的美国人,目前想投资一家公司,已经和一家外资公司的股东谈好了股权转让,我想问一下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在中国法律的框架下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读者希尔
希尔先生:
您好,很高兴看到越来越多的外国友人在中国投资,您参与投资的目标公司本就是一家外资公司,所以也不存在变更公司性质的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给您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从受让方的角度来看,股权转让是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对价,取得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交易。既然受让方的目的是取得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就要围绕这一目的来设置。
■对转让方是否为目标公司股东进行调查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受让方有必要进行一个前期调查,查询转让方是否为目标公司登记的股东,目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进行查询。
但有时,目标公司登记的股东不必然就是公司的实际股东,现如今股权代持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在工商系统登记的股东只是名义上股东,其通过接受实际股东的委托,代为持有公司的股权。在股权代持普遍存在的大环境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考虑本次交易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据此,虽然受让方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股权,但为了避免将来发生争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作出书面承诺,确认其所持有的股权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或者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让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都对此次股权转让进行确认。
■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前期调查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还应当注意审查转让方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对于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权的转让,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原股东不再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在前期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官网查询股东情况时,也应当注意审查转让方是否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如果转让方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应当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注意明确后续出资义务由哪一方承担,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设置关键条款保证受让方实现合同目的
受让方的核心目的是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因此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转让款,并为各期付款设置先决条件,降低交易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上述规定,受让方至少应当收到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后,才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转让款。后续的各期转让款也应当设置支付条件,还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付款条件不能成就时,受让方可以单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律师建议
因公司规模等其他因素不同,股权转让协议也有简单与复杂之分,复杂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拟转让股权对价的确定、过渡期的安排、未分配利润处理、公司控制权、股东竞业限制等问题的处理,必要时还是要由专业律师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起草和审查,降低交易风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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