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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户一宅违建怎么处理?
作为管理过多年农村宅基地工作的笔者,特来作答。
针对农村一户只有唯一住宅的违建,其处理主要围绕建房资格、修建时间、土地性质这三个关键词分类处理,既可能涉及补办手续、整改办证,也可能涉及拆除,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关键词:建房资格。一句话就是“资格不符,只有拆除”。这是最最基础的一个条件,不具有在农村建房资格的人,不管是占用的什么土地、建成了已有多久,都是性质很严重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也不管你到底是不是只有唯一的住房,被拆除的可能性极大,至于确权颁证那是想都不敢想的事。具体来说就是修建该住宅时,当事人是不是土地所在村的村民,若当时户口已迁出或已是城镇户口,无论如何也不具备修建农房的资格。
只有在修建该住宅时,仍在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才会考虑建成的时间及所占土地性质的问题。
第二关键词:修建时间。一句话就是“修建越早越保险”。一般来说,只要是该村的村民,在1998年之前修建的房屋,不管是占用的什么性质的土地,原则上都会按遗留问题处理,给予确权颁证。1998年之后,农村建房管理就越来越严格,特别是近几年来,未批先建、批少建多、占用基本农田建房,都是重点惩治的对象,确权颁证的难度越来越大,拆除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
至于1998年至2008这一段时间违规修建的农房,除建成豪华别墅和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外,不少地方也会作遗留问题给予办证(当然是要具备建房的基本资格:土地所在村的村民和满足“一户一宅”要求)。
第三个关键词:土地性质。一句话就是“基本农田最好莫碰”。这一个关键词,在2008年之后越来越重要,这以前修建的农房(哪怕是占用基本农田)作遗留问题解决的比较多,但在这之后,只要占到了基本农田(D级危先建和地质灾害迁建除外),就是碰到了高压线,特别是最后几年,“拆”是最常见的情况。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只允许一户一宅,但是在农村,一户多宅的违建情况屡禁不止,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又要怎么处理呢?
一、分家未分户
家里的人口过多,原有的房子不适合居住,也符合分户的条件,但是还没有进行分户处理。这种情况及时申请分户,进行土地确权就可以了。
二、家里房屋破旧,重新翻盖,旧房留用
重新建房未经过审批,未经允许直接盖房,原有的旧房屋也未进行拆除,用来搁置闲杂物品。这种情况也是要向村委会申请,还要经过村里大部分村民的同意才可以重新盖房,而且老房屋要进行拆除归还村集体。
三、居住过程中逐渐扩大宅基地范围
农民们想着,反正也是自己家门口,扩建一点方便出行住宅,这是不可以的,产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也是要进行拆除的,如果不愿意拆除也是要上缴占地费用的。
四、父母名下房屋的遗产继承
虽然说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房子是可以继承的,土地又跟着房子走,不可能说一刀切,所以这种情况多数会作为留用,或者拆除给与一定的补偿款,也或者转让给其他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民,还可以获得转让费。
在农村房屋是不允许买卖的,就算拆迁也是不享受土地的拆迁费用,而且多出的房屋也住不上,放着也是浪费,还不如为村集体做贡献,归还土地,在村里还能落得个好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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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建房,应当依法拆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农村一户多宅怎么处理?内容来自网络。
只有这几种情况才算一户一宅!一户多宅在农村还是常见的,虽然实情在农村来说是正常,但是对于国家宅基地规定有所冲突,因此近期国家在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就有传言说要将多余宅基地回收,这到底是真还是假。
虽然被叫做一户一宅,但是我国目前未尝出台户籍法。此地所谓的一户通常是以公安部门的户籍数据为依据,也即使大家所说的户口本。
相关的法规(户籍管理条例)到是有,但是并没有确定哎呀条件下可以分户。分户的条件由各中央政府独自设定。
一、违规占用耕地建设
国家明确规定严禁在耕地上建房,否则就属于非法占用耕地、私自更改耕地用处的行为。这样的事态不予确权,不予发放产权证书,另外责令退还土地老,拆线土地老上的屋宇。
二、非法占用宅基地建设的屋宇
也就是一户多宅和宅基地体积超标的。一户一宅外多出的宅基地,除符合分户条件与合法继承的,是不予确权的。宅基地体积严重超标的,也是不予确权的。
(1)是夫妻即使分户的只能认可一户;
(2)离婚一段时间且未共同生活且户籍分开的算分户
(3)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且户籍分开的算分户。
(4)农户只有一个未成年且未婚子女的,算一户。
(5)农户有两个之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幼子的,父母亲随幼子算一户(算不算种族歧视女孩儿)。
(6)农户有两个之上幼子,其中一人成年的可以单独申请分户,其中父母亲应随一个幼子不得再分户
现在是一户一宅一宅一证我想后面就快要对没证的动手了吧都小心啊
一个字拆,拆。
违部分依法拆除
一、分家未分户
家里的人口过多,原有的房子不适合居住,也符合分户的条件,但是还没有进行分户处理。这种情况及时申请分户,进行土地确权就可以了。
二、家里房屋破旧,重新翻盖,旧房留用
重新建房未经过审批,未经允许直接盖房,原有的旧房屋也未进行拆除,用来搁置闲杂物品。这种情况也是要向村委会申请,还要经过村里大部分村民的同意才可以重新盖房,而且老房屋要进行拆除归还村集体。
三、居住过程中逐渐扩大宅基地范围
农民们想着,反正也是自己家门口,扩建一点方便出行住宅,这是不可以的,产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也是要进行拆除的,如果不愿意拆除也是要上缴占地费用的。
四、父母名下房屋的遗产继承
虽然说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房子是可以继承的,土地又跟着房子走,不可能说一刀切,所以这种情况多数会作为留用,或者拆除给予一定的补偿款,也或者转让给其他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民,还可以获得转让费。
二、一户一宅违建要强拆吗
一户一宅违建不一定要强拆,如果当事人只是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在不违反总体规划和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对于符合一户一宅并满足当地宅基地面积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补办规划许可相关手续,房子就不会被强拆。若违法建筑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并不严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改正,也无须拆除。
比如,虽然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严重,但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就不能拆除。此外,因当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批建手续或翻建手续,但房屋属于村民唯一住宅的情形,也不会被拆除。
但是,如果房屋确实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比如严重影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等被认定为违建的,那么即使符合“一户一宅”,其违法建筑性质也不能得以改变,还是会被强拆。
一户一宅违建的情况有哪些
1、超出规定面积建设:在居住过程中,农民可能会逐渐扩大宅基地范围,超出规定的面积进行建设。这种超出规定面积建设的部分,即使是为了方便出行或住宅扩建,也属于违建,需要被拆除。
2、分家未分户而新建房屋:有的家庭因人口过多,原有房屋不适合居住,但还未进行分户处理。这种情况下,如果新建房屋而没有及时申请分户并进行土地确权,则可能构成违建。
3、旧房未拆除而新建房屋:如果家里房屋破旧,需要重新翻盖,但未经审批直接盖房,且原有的旧房屋也没有进行拆除,那么这种未经允许的建设行为也属于违建。
4、超出“一户一宅”标准但总面积未超标:虽然总面积未超标,但如果超出“一户一宅”的标准进行建设,依然被视为违建。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理。
5、没有农村户口却建房:一些因读书或务工而迁出农村户口的人,如今想回农村建房,但由于没有户口和宅基地,所建的房子可能面临拆除。
6、长期闲置的空房:这类房屋可能因长期无人居住和管理,而成为违建或需要拆除的对象。
7、违建房屋:在建房过程中不遵守建房准则,如建高层、建大户型,或者私加装饰物侵犯邻居采光权等,都属于违建行为,一经发现会被拆除。
8、无人继承的房屋:农村中无人继承的房屋,若因时间久远变成危房,不仅威胁他人安全,也浪费土地资源,这类房屋也可能被统一处理并拆除。
农村实施一户一宅,如何处理一户多宅
2023-10-14 11:55·法妞问答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户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但实践中我们却不难发现,农村村民一户同时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现象却非常的普遍。 网友咨询: 农村实施一户一宅,如何处理一户多宅? 律师解答: 1.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的,但未经批准就另行修建住宅分开居住的,如果宅基地使用符合相关规划,经公告无异议,并经过集体同意的,重新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可以进行依法确权登记。 2.因父母去世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应当给予确权登记。 3.如果一户多宅不符合当时条件下的规定,那么就是不合法的,应当积极退出宅基地,交由村集体统一管理。 律师补充: 关于“户”的认定,地方如果有相关规定,按照地方规定办理。如果地方未作规定,原则上根据公安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在户口本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王荣华律师简介王荣华律师,2008年开始执业。在公司法务、债权债务,劳动关系,交通事故,建工房产、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执业理念:诚信为本,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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