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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刚刚毕业的人来说,立马买上房子是不现实的,所以就会有几年需要租房生活的过渡期,租房签订租房合同是最重要的,需要我们留心仔细阅读里面的各种条款,防止以后出现矛盾,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跟中介签租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以及租房合同需要房东到场吗。
跟中介签租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合同中要约定好房租具体金额、支付房租的方式、支付房租的时间、是否需要交押金等内容。这些基本要求是一定要在租房合同中提前约定好的,不然这些事情没有明确的合同规定的话,到时候出了岔子是很难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2、必须要掌握房东的基本信息,像什么姓名、*就不用多说,重点是要确实他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房东,也就是说要看他手上有没有你租的房子的房产证。就算带你看房,和你签合同的都是中介,你也是需要看到房产证的。在看到房产证之后,你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份房产证复印件给你。另外如果不是房东本人和你签订合同,那么对方必须要证明他与房东本人的关系,如果是什么家属、朋友等关系,你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也就是房东将房子相关事宜都授权给他负责的证明,有了委托书,就证实他是有义务保障你的租房权益的。
3、不管是哪种租赁方式,租赁时间都只有20年,也就是说即使你在合同中约定了自己租赁时间为30年超过了20年,剩下的10年时间也是无效的。
4、了解自己的租房时间。在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要确定好自己的具体租赁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的时候,就是定期租赁。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就是不定期租赁,以6个月为起步时间。
租房合同需要房东到场吗
租房跟中介签合同应当提前审查中介公司是否具备工商执照和房管局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综合比较各中介公司的服务模式;看房前认真阅读对方提供的“中介代理合同”;不要和经纪人隐瞒公司私下成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租客才住一周就遭驱赶,房东迟迟未收到租金,中介携款跑路……近期,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经侦大队侦破多起房屋租赁诈骗案,涉及700余名受害者,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截至目前,警方已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1人,其中4人已被判刑,7人正在进一步走司法程序。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住房租赁诈骗案件频发,给租客和房东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值得警惕。交了房租却遭驱赶
“我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才住了一周就被赶了出来。”郑州的郑女士说,她通过河南宏某有限公司租了套房子,刚住下不久,房东突然上门让其搬走。
“按照中介要求,我付了一年的租金21000元,合同上也清楚地写着已付全年租金,可房东却说没有收到租金。”遭到驱赶后,郑女士困惑不已,再联系中介时已不见其踪影。 另一名受害人薛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在郑州打工的他,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准备在学校附近租套二居室。河南宏某有限公司给出的租金报价低于市场价格,他立即交了一年的租金18000元,外加押金2000元。可刚刚入住不到一个月,房东同样以未收到租金为由驱赶他。 近段时间,郑州警方陆续接到群众关于房屋租赁诈骗的报警。受害者均表示,与中介公司签订租房合同,支付全额房租后不久就被房东驱赶,房东则称并未收到租金。当租客和房东再去找当初签订合同的中介公司时,发现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关门跑路。 “我们成立专案组,梳理案情,揭开了中介公司以‘高收低租、长收短付’模式的合同诈骗内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陈守亮说。 在对团伙人员、涉案手段综合分析后,多起合同诈骗脉络渐渐清晰,以王某杰为首的合同诈骗犯罪团伙随即落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河南宏某有限公司区域总经理王某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赔本”合同后隐藏猫腻
“我们向房东高价收房,但只付给房东两个月左右的房租;再用低于收房的价格,将房子出租,从租客处收取一年或两年房租,把租客的钱先圈到手里。”犯罪嫌疑人王某杰供述。
经查,涉案中介公司共有三家,该团伙自2023年2月至2023年11月间,共对700余名租客实施诈骗,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房屋租赁中介合同诈骗团伙手段隐蔽,链条完整,大量租客和房东上当受骗。 “他们在作案辖区内注册房屋租赁公司,招收大量业务员,以托管房屋的方式,通过线上和线下收集房源;与房东签订合同时,承诺支付一个月押金并按月支付高价租金。通过‘高收、短付’的形式,他们在短时间内便可积累大量房源。”办案民警介绍。 收集到房源后,房屋租赁中介公司再采用“低租、长收”的形式,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低价房源吸引租客。“我们向外出租时,月租金通常比托管价格低300元至800元。租户租期越长,租金就越低,目的就是为了骗租客签下长期合同,提高支付总费用。”犯罪嫌疑人王某杰供述。 “支付房东的租金是按月支付,而收取租户的却是一次性半年或一年的房租,这样‘少出多进’的方式就能圈到更多钱。”王某杰供述,公司以“高收低租、长收短付”模式骗取租户房租后,就关掉公司,携款潜逃。 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该模式还存在“传帮带”现象,以老带新传授技巧和方法,新公司复刻犯罪手段再次实施合同诈骗。 “在办理河南宏某有限公司案件时,我们发现另外两家公司经理黄某、郭某都曾经在该公司工作。而后,两人分别成立房屋租赁公司,并以相同模式实施合同诈骗。”陈守亮介绍,经并案研判后,发现嫌疑人员互有交叉,形成“托管、出租、复制”为一体的新型房屋租赁中介合同诈骗模式。警惕低价诱惑,谨防租赁骗局
近年来,类似的租房骗局在全国多地陆续发生。今年5月,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文称,在北京市昌平区某社区租房遭遇“陷阱”:租期未到,“二房东”携款失联,房东要求租客搬离。报警后,“二房东”张某被刑事拘留。
2021年4月,公安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要求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 针对房屋租赁诈骗案件高发情形,警方特别提醒广大房东和租户在租赁房屋过程中提高警惕,避免陷入“高收低租、长收短付”骗局。 办案民警指出,房东在选择房产中介公司时,切勿因贪图省事或追求高额收益而轻易将房屋授权托管给来路不明的中介公司。应现场查看其各类手续是否齐全,并重点p> 对于租户而言,在支付租金时,不要因贪图便宜而选择租金明显偏低的中介公司;应了解并参考想要租住区域的平均租金,若租金价格异常低廉,可能存在风险。 其次,租户在租房时,尽可能选择房东和租户直接租赁模式;若遇到“二房东”,务必核查房屋相关证件、授权委托手续等,确保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租户应尽量避免一次性支付超过6个月的房租,以减少经济损失的风险。 此外,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市民,房屋租赁过程中如发现可疑情况或遭遇诈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电话+V: 159999-7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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