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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股东,为什么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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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主观:

公司股东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管理股是公司股东吗

法律分析:管理公司的股东和不管理公司的关系是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不管理公司是投资者身份,管理公司是属于经营者身份。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股东,股东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故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作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股东,为什么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2024-08-1315:31·鹿泉区宜安司法所作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股东,

为什么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股东与劳动者不同。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与公司之间最基础的关系是基于出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关系。为公司提供实际劳动,受到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和考核管理,企业与股东(当事人)双方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好处。作为小公司股东,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更好地区分投资收益与劳动收益,有利于核算成本,有利于倒逼管理水平提高。作为大公司股东,一旦失去股东身份,签订了劳动合同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处理逾期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加班费等事宜。从劳动角度看,维权第一步就是证明自己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就是最直接的证据。如果没签书面劳动合同,想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难度和成本都会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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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股东与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呢?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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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

索引号|717823004/2005-00145

分类|劳动用工;部发文

发布单位|劳动关系司

发文日期|2005年05月25日

标题|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5〕12号

是否有效|有效

废止时间|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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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管理的股东与公司是否是劳动关系
发布人:mvalvh123 发布时间: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