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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上高空坠物归哪个部门管?
高空抛物归公安机关管,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现在的住房基本都是楼房,不可避免的会发生高空坠物的事件的发生,遇到此情况后应该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确认了责任人后,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的要求。
1.首先,与楼上邻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指出他们往楼下扔东西的行为,并强调这种行为对他人和自身安全的潜在威胁。
2.如果沟通无效,应向物业管理反映情况,请求物业介入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社区的安宁和整洁。
3.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开始收集证据,如录像或照片,以证明楼上确实存在抛物行为。
4.一旦证据确凿,可以咨询律师,探讨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向对方表明,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
5.在与邻居交谈时,尽管可能会遇到不讲理的情况,但应保持冷静和理性,用事实和逻辑来阐述问题。
6.需要强调的是,高空抛物不仅破坏了小区的环境卫生,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这种行为对整个社区的和谐造成了威胁。
7.对于低层居民来说,这种行为更容易引发与他们之间的矛盾。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物业也很难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在邻里矛盾中,多年积怨是最难解决的。
家住上海松江区的程小姐和胡阿姨这对楼上楼下的邻居,因为一些生活琐事断断续续吵了6年。今年6月,两人甚至都报了警。
报警后,程小姐和胡阿姨两人都扬言要起诉对方。6月21日,在城中路派出所的调解室,展开了针对这起纠纷的“三所联动”调解会。而与其它调解会不同的是,这次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也参与了进来。
为了调解顺利,工作人员决定先将双方分开调解。据程小姐回忆,她和胡阿姨的恩怨始于6年前。当时,她在一楼的院子里搭建了阳光房。
事实上,阳光房属于违章建筑。拆除阳光房后,程小姐在院子里搭了一张网。这再次引起了胡阿姨的不满。6月中旬,两人的矛盾因为一盆水彻底激化。
面对胡阿姨,法官再三告知她不能再有高空抛物的行为。
胡阿姨的一句道歉,让现场的氛围立马缓和。最终,胡阿姨与程小姐签订了和解协议。
(来源:《案件聚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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