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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拔考察一名干部快则十天半个月,慢则三五月或者一年半载。
以地方党委研究干部人事为例。
一、动议。组织部长先提出干部人事调整(包括提拔)的初步方案向市委书记汇报。通过之后,书记召开书记议事会(五人小组会),由书记、市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五人参会,讨论研究人事调整方案,方案通过后,涉及提拔重用的人选,启动考察程序;
二、干部考察。由组织部、纪委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到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开展考察,考察一般分三个程序,推荐、测评及谈话。推荐:在所在单位,召开干部大会,表明来意,组织参会人员投票推荐提拔人选,如果民主推荐,推出的人选与组织意图不符,立即中止考察。如果民主推荐推出的人员与组织意图一致,启动民主测评与个别谈话的程序。
三、征求意见。在单位考察结束后,向纪委、卫健委、综治委等单位征求考察对象在相关方面的表现,部分考察对象还要征求环保、信访、安全生产方面的表现。同时,部分地方还会对考察对象进行家访以及社区了解情况,如果以上都无影响提拔的情况发生,以及家庭、邻里之间也都反应良好的话,则提交组织部部务会研究讨论。
四、组织部部务会研究讨论人事议题。各个考察组就考察情况,向组织部部务会汇报,通过之后,再统一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
五、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通过。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作者:吴刚梁
前面我们说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员工,只有受上级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员都不是。伊利股份原董事长郑怀俊就是这么一个例子。企业里面属于这种情况的人其实是很少的,一般只有高管才是受上级委派过来的。
大家有没有想过,这样就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很多腐败分子可能成为“漏网之鱼”。比如,像工、农、中、建这些国有控股银行,它们实行垂直管理,只有总行的高管才有可能是由上级单位委派的,它们的省级、市级和县级的分支行的行长,都不可能由中央组织部或者财政部、银监会提名或任命,所以他们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这些分支行行长权力很大,掌握的资金很多,别说省级分行,就连县级支行的行长搞贪污腐败,不弄个几百万、几千万,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行长。
所以你看,如果不把他们也当作国家工作人员来定罪量刑,刑法打击的力度就大打折扣了。我们在前面讲过,华夏银行上海松江支行原行长刘某侵吞了4000多万,结果判了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才12年,因为他没有被认定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就可能判死刑。
什么是“间接委派”?
为了解决漏网之鱼的问题,2010年两高的《意见》加了一句话: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句话是加在直接委派那句话下面,所以又叫间接委派。
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直接委派的主体是国有单位,而间接委派的主体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所以,《意见》实际上扩大了委派主体的范围,也就扩大了打击对象。另外,间接委派要求是“批准”或者“研究决定”,要有比较正式程序才行;而直接委派没有这么严格的求,我们讲过,“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问题是,在我们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很多,最核心的是“四会一层”,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那么,哪些机构可以算得上是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呢?
首先,我们来看党委会算不算。我们国家一直实行“党管干部”,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是党的领导在组织人事方面的体现,所以代表了国家意志。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我们这一轮国企改革更加强调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提出要发挥党委会在企业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还规定了前置程序,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作为间接委派的主体。
这里大家要注意一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是。子公司有自己的股东或股东会,有董事会、监事会之类的组织机构,分公司没有,但是,分公司也可以有自己的党组织,也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所以也存在间接委派的问题,银行就是这种情况。分支机构就像人的手和脚,是整个国家出资企业的一部分,自然也含有国有资本,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分支机构的党组织也是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机构,是间接委派的主体。
案例分析一:建设银行基层支行行长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我们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刊物《人民司法》杂志上,这篇文章是当时的主审法官亲自写的。主要案情大家看看PPT。
经中共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静安支行委员会研究决定,2005年至2011年,黄某担任建设银行上海静安支行下辖的上海新闸路支行、上海东海广场支行行长和上海静安支行业务四部经理。
期间,黄某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接受请托,利用受理、审核信贷申请的职务便利,为客户在申请贷款方面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9万元。2014年7月,黄某投案自首,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退出全部赃款。
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黄某主体身份错误,罪名不正确,量刑畸轻,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审认为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以受贿罪改判黄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这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就是,分支机构的党组织是不是“委派主体”。一审认为,静安支行本身是国有控股企业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党委委派到更基层的分支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二审认为,静安支行党委也是委派主体,它研究决定,让黄某代表它在上海新闸路支行等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等工作,所以应当认定黄某为国家工作人员。我个人还是比较同意二审法院的意见。原因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了。
关于这个案例,我想补充几点。第一,把分支机构的党委纳入进去了之后,可以解决“漏网之鱼”的问题。但是,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在第1节我们讲的华夏银行案例中,上海松江支行的行长刘某却没有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大家肯定会问,华夏银行的分支机构就没有党委吗?他应该也是受委派的人啊。其实我也比较疑惑,所以去研究了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去查了一下案发的时间,是在2012年和2013年,审判时间是2014年,而规定了间接委派的两高《意见》是在2010年出台的,而且按照国有控股银行的管理体制,分支行肯定设有党委。所以按道理应该适用两高的规定,把刘某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我发现检察院是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起诉刘某的,起诉书根本就没有提他是国家工作人员。检察院为什么会这么做呢?我想肯定是原因的,估计是他们掌握证据尚不能证明刘某是国家工作人员。
我们再深入分析一下,不认定刘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可能的原因无非有两个:一是刘某不符合间接委派的条件;二是他不符合从事公务的条件。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可能性,银行的从上到下,虽然都叫行长,但级别却是天壤之别,现在最基层的储蓄所、办事处也叫支行,但它们其实都没有人事权,也没有设党委的,就像建设银行案例中的上海新闸路支行,就没有党委,只有上级支行——静安支行才有党委。不设党委的支行,行长可能是由上级支行党委决定任命的,也可能是由上级支行其他组织机构任免的,比如行务会或者人力资源部决定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上级支行也没有党委。
总之,刘某可能不是由本级或上级支行的党委研究决定的,所以不符合间接委派的要件。当然实际情况是怎么样我们不清楚,但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
第二个可能性,刘某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被间接委派的人员,必须是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也就是从事公务。但我们说了,银行有些支行就是以前的储蓄所、办事处、分理处、信用社翻牌过来的,行长其实没啥权力,就是给你派任务指标,让你去拉存款,发放贷款,我就听说过一家在北京的银行,只要谁能拉来1个亿以上的存款,谁就可以去当支行的行长,所以行长的职权实际上不是从事管理工作。
有人说发放贷款不是管理工作吗?而且信贷资产就是国有资产。其实支行行长主要是负责贷款营销,找优质客户,审批贷款的权限是在上面的,他们最多就是初步筛选一下项目,主要职责是劳务,而不是公务,所以支行行长不一定算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当然了,实践中每家银行的做法不同,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
最后一个问题,其他组织机构的性质问题。国家出资企业里的各级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属于间接委派的主体,这点目前各界已经没有什么争议了。但是,企业里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人事组织部,都有一定的人事提名或者任免权,算不算呢?
目前主流的观点是,这些机构都不应该算。为什么呢,第一个理由,像董事会、监事会这类组织机构,是对整个企业的资产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包括非国有股东的资产,而不是仅仅针对国有资产。
第二个理由,公司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办公室等提名、决定或批准。如果把这些组织机构也认定为间接委派的主体,那在一个企业里面,除了少数勤杂人员外,绝大多数的人员都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刑法区分是纯国有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就没啥意义了。更极端的情况是,一些民营股东那边过来的人,也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聘任的,结果也变成了国家工作人员了,人家一辈子没有享受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量刑的时候却按这个处罚,“吃肉的时候没赶上,挨打的时候却跑不了。"这不公平。
案例分析二:上港集团中层干部宋某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我们也来看一个这方面的案例。这个是《刑事审判参考》上的一篇文章,这个刊物也是最高院办的,主要是为各地的审判提供案例指导。这篇文章主要是探讨“如何认定国有控股企业中一般中层管理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主要案情,大家先看看PPT。
2009年底至2012年8月,宋某在担任上港集团生产业务部生产调度室副经理、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港区码头货物装卸的调度和管理等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消费积点卡、LV包和现金共计21.5万余元。
上港集团于2005年改制为国有控股、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上市。宋某在生产业务部下设的生产调度室,从主管到担任副经理、经理的职务变动,均由其上级部门领导个人提出聘任意见,由人事组织部审核后,由公司总裁在总部机关职工岗位变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即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检察院认为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但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就是,公司总裁决定任免的干部算不算间接委派?我们知道,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高层领导一般是上级单位派来的,是直接委派;而中层干部可这一块,各家企业的做法就不一样了,可能是由党委会决定任免的,也可能是总经理办公室或者其他机构决定的。如果是党委会,我们说了可以认定为是间接委托;如果是董事会、总经理决定任命的,就不能算是间接委派了。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讨论得很清楚了。
但在上港集团这个案例中,情况又更复杂。按照公司的规定,集团总部部门领导的任命,要由集团组织人事部根据相关规定,向集团领导部门提出任用人选,经集团领导部门联席会扩大会议讨论同意,然后发文任命。判决书里面没有说“领导部门”具体是什么,我去查了一下上港集团的组织结构图,看PPT左边,这个领导部门应该就是党委。
宋某是中层干部,但是它没有走党委任免的程序,这说明什么呢?在上港集团,中层干部聘任有两种不同的程序。简单地说,就是一级部门领导由党委批准,二级部门领导由总裁批准。你看,生产业务部是集团部门,是一级部门,它所在的生产调度室应该是二级部门。案例说宋某的聘任不需要走人事组织部门提名、领导部门联席会讨论同意这个程序,但如果是集团部门领导就要走这个程序。所以说,上港集团的一级部门领导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二级部门不是。实践中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做法。
这里还需要特别强调一下的是,很多企业的人事审批流程很长很复杂,一个职位,往往要经过多个部门提名、推荐、决定、审批等多个环节,最后你发现,很多部门都在聘用表上盖了章,签了字,那你到底算是由谁研究决定和批准聘用的?注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看那个部门起到决定性、关键性的作用。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院第1016号指导案例(李培光贪污、挪用公款案)对我们很有启发,李培光是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广铁路NGZQ-4项目部一分部的财务主任,简单地说,他是中铁股份公司下面一家孙公司某项目部某分部的财务人员。案例中提到,在对他任命之前,这个第四公司的总经理向公司党委书记汇报过自己要招聘他,得到同意后才下发了任命通知。那李培光是不是经党委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呢?
案例说,第四公司的总经理对财务人员的岗位人事安排,一般会向党委书记说一下,听取意见,但这只是形式而已,党委书记一般也不会反对,然后由他自己审批签字,由人力资源部发文即告完成。所以法院认为,这种汇报,不是间接委派所需要的“审批或研究决定”,而是按照相关制度和操作惯例“走形式”,并无实质意义,所以实质上,他不是由党委委派,而是由总经理批准聘任的,所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大家好好体会一下这个案例。
大家有没有体会到,国有控股公司与纯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的定性是不一样,纯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可以直接认定是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还有看他是不是符合接受委派的这个要件。案例中,由于一级公司中铁股份公司就是国有控股公司,所以下面的二级、三级企业都不是纯国有企业,所以只能是间接委派,间接委派的主体只能是各级党组织。
好,关于国有企业员工的身份问题,我们花了4节课来讲解,而且讲得比较细,我担心大家陷入在细节里面出不来了,现在,我们来框架式的再梳理一遍。
首先,我们把国家出资企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就是我们说的100%的纯的国有企业,一类是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就是我们现在说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纯国有企业,只有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员都不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只有受委派并从事公务的人员,才是国家工作人员。委派又分为直接委派和间接委派,直接委派的主体是国有单位;间接委派的主体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党组织。
说实在话,其实刑法把国企员工的身份搞这么复杂,我认为没有必要。按道理,不论是国有财产,还是私人财产,既然都成为了企业的资产,在市场中就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所以没有必要再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现在的法律是硬要区分,标准又比较模糊,导致法庭上总是针对这个问题争论不休,个别身份认定不准确,争议大,造成判决结果对当事人不公平。
另外,关于这一块的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有这么几个文件,我上课的时候已经把其中重要的内容都跟大家讲解过了。大家有空再完整地学习一下这些东西,效果肯定会不一样。还有什么疑问,也可以在视频下边的评论里留言和讨论。
专栏国企常见职务犯罪与预防作者:老吴说国企改革99币11人已购查看注:本文为《国有企业常见职务犯罪与预防》课程第4节的文字稿,转载请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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