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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是否需缴纳个税?申报时应如何填写表格?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本文将一一解答。
首先,关于交通补贴与通讯补贴的个税缴纳问题,根据河北省税务局的答复,可以了解到:
1.对于交通补贴,单位给予职工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照补贴总额的3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此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通讯补贴,行政事业单位给予职工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如在政府规定的标准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单位的通讯补贴,应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但职工的通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标准部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则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则通讯补贴按总额的20%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通讯补贴与交通补贴的申报流程则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的“其他扣除”栏填写,具体填写方式如图所示。
关于不同地市的通讯费与交通费标准,各地政策有所差异,以下为17个省市通讯费与交通费标准的整理,供参考。
接下来,将对通讯补贴与交通补贴的财税处理进行详细说明:
会计处理方面:
1.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处理,即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各项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以票据报销的交通费用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借:各项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
1.随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无票据)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2.对凭票报销的交通、通讯费用应并入职工福利费用,根据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实报实销的交通、通讯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成本和费用明细,按规定税前扣除,如差旅费中的交通费。
以梅松公司为例,其为总经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发放每人1000元通讯补贴(共10000元),随工资发放。针对此案例,梅松公司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00
2.个税处理:
根据河北省规定,企业单位内每人每月通讯补贴500元以内免交个税,因此,梅松公司需对超出5000元的部分(即5000元)进行个税缴纳。
3.企业所得税处理: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交通费、通讯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费、交通费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最近一段时间,有人宣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在其他免税收入中,申报交通、通讯补贴退税,甚至直接指导填写17280元,以减少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交个税,获得退税。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税务专业学位行业导师汪蔚青告诉第一财经,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员工有交通、通讯补贴,单位会在个税预缴时,就已经按相关标准直接扣税。因此员工不能在年终汇算时,再次申报交通、通讯补贴来重复扣税。如果个人无法辨别是否可以申报,可以咨询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企业财务人员。
每年6月30日是个税汇算截止时间,由于在个税汇算时会对上一年综合所得收入重新计税,多退少补,因此纳税人十分关心自己是否足额申报扣税金额。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标准由各省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决定。有些省份已经出台相关标准。
比如广西税务局发文明确了公务人员、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三类公务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扣除标准。其中企业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务交通补贴扣除标准为1200元每个月,通讯补贴为每月不超过240元。这意味着在广西符合相关条件的非高管人员一年可获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总额为17280元。
有人借此宣传个人汇算时都可以在其他免税收入中申报17280元公务交通、通讯补贴,以减少应纳税额,取得退税。对此,广西南宁市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公开表示,这类操作是处于违法骗取退税的边缘试探。如果取得了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并且预缴申报时已经扣除,那么年度汇算时可不能再重复填报扣除了!如果没有取得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请您务必如实申报年度汇算,否则会影响个人纳税信用,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教授告诉第一财经,雇主发给雇员的公务用车费用,通常每月会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并按各省的实际规定进行相应的扣除。预扣预缴的个税金额,实际上通常已经是合并工资与公务用车费用并进行相应公务费用扣除后的纳税金额。如果在预扣预缴时已经扣除了公务费用,则年度汇算时不应重复扣除。
“因此公务交通、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有两点很关键,一是根据法律确定本省是否有公务费用扣除的标准,按标准进行扣除,二是如果法定允许扣除的,可以按规定扣除,但不可以重复扣除。”李旭红说。
因此,对于误操作已经申报公务交通、通讯补贴免税收入的个人来说,为了不影响个人信用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该及时更正相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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