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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日服务费是什么意思,充电服务费去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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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京东日服务费是什么意思

京东日服务费是根据每日欠款金额产生的费用。

二、京东白条服务费每期都要交吗

京东白条日服务费是每天都收的。京东白条日服务费只有在用户选择最低还款时才会收取,除去还款金额后剩下的本金,需要按日收取服务费。如果只是使用京东白条的分期服务,不会每天都收,分期服务费按月计算,分期服务费率为0.5-1.2%(月),每月的分期服务费=本金*分期服务费率。

京东白条的订单分期就会有分期服务费,而且提前还款也会收取分期服务费,金额不变,使用京东分期时要弄清楚规则。

拓展资料

“京东白条”是业内首款互联网信用支付产品,让用户可以享受到“先消费、后付款,实时审批、随心分期”的消费体验,迅速成为行业典范,奠定了京东金融在消费金融行业领先品牌的地位。

在定位上,“京东白条”这是一款通过大数据进行信用评估,为信用等级高、有消费需求的用户提供的信用支付服务。用户在京东商城享受先用后付和分期购物服务,最长可达24期,账单还可分期和最低还款,执行利率低于银行信用卡。京东金融消费金融开通用户量过亿。

此后,“白条”还打通了京东体系内的O2O(京东到家)、全球购、产品众筹,后来又逐步覆盖了租房、旅游、装修、教育、婚庆等领域,从赊购服务延伸到提供信用消费贷款,覆盖更多消费场景,为更多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服务。

充电服务费去哪里了?

2025-09-16 16:17·和灰作品声明:内容由AI生成——关于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收益归属的法律分析与责任探讨

一、引言:
充电服务费,到底谁说了算?

在杭州西湖区某小区,业主们最近发现,小区里突然多了一排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大家一开始还挺高兴的,毕竟充电方便了,也不用再把车拉进楼道里充,安全多了。但没多久,就有细心的业主开始琢磨一个问题:“这充电桩是第三方公司投的,业委会说我们业主不用出钱,可是充电服务费收了那么多,怎么从来没人提过这笔钱怎么分?”

这个问题,其实不是个别现象。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小区内建设充电桩的需求日益迫切。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充电服务费到底归谁?

本文将以杭州西湖区为例,结合《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充电服务费去哪里了”这一问题,并探讨其中的法律责任与业主权益保障路径。

二、充电桩建设的法律关系梳理1.什么是小区共有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小区里的公共区域(比如绿地、空地、楼道、地下车库)都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充电桩如果建在这些区域,那么它所占用的土地性质就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2.业委会的角色定位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等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业委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也就是说,业委会并不是小区的“当家人”,而是“办事的”。它没有权力擅自决定小区共有财产的使用方式,尤其是涉及收益分配的问题。

3.第三方公司的角色

现在很多小区的充电桩是由第三方公司投资建设的。这些公司通常会与业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内容可能包括设备安装、日常维护、电费结算、服务费分成等事项。

但问题来了:如果这份协议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讨论、没有公示、没有明确分成比例,那么它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

三、充电服务费的法律归属分析1.充电服务费的本质是什么?

充电服务费是指用户在使用充电桩时支付的费用,通常包括电费和服务费。其中:

  • 电费部分:由电力公司收取,属于公共资源使用费用;
  • 服务费部分:则是充电桩运营方为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属于经营性收入。
  • 这个服务费,正是我们讨论的焦点。

    2.谁有权决定服务费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只要充电桩建在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服务费收入,原则上应归属于全体业主。

    举个例子: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某小区,在小区空地上建了10个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第三方公司投资建桩,业委会只说“不收业主钱”,却从未公示过服务费分成比例。有业主发现,每次充电收取1元服务费,每月服务费收入高达3000元,而这些钱从未进入小区公共账户。

    这种情况,就涉嫌侵犯业主的共有收益权。

    3.收益分配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也就是说,充电桩服务费的分配,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而不是由业委会“拍脑袋”决定。

    四、法律责任分析:
    谁该为“钱去哪了”负责?1.业委会的责任

    如果业委会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小区共有部分出租用于充电桩建设,并未公示服务费分成比例,那就可能涉嫌违反以下规定: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业委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监督;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 法律责任后果:业主可以依法申请罢免业委会成员,甚至可以要求赔偿因擅自决策造成的损失。

    2.第三方公司的责任

    如果第三方公司在与业委会签约时,明知未经过业主大会授权,仍然开展经营活动,也可能涉嫌侵犯业主的共有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第三方公司不能以“和业委会签了合同”为借口逃避责任

    3.物业公司的责任

    有的小区是由物业公司出面协调建设充电桩的。如果物业公司知道业委会未履行法定程序,却仍然配合第三方公司进行收费运营,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五、业主如何维权?维权路径详解1.查账:要求查看小区公共账户

    业主有权要求查看小区的公共账户收支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服务费收入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

    建议做法

  • 联名向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提出查账申请;
  • 如果遭到拒绝,可向住建部门、街道办投诉;
  • 必要时可申请法院介入调查。
  • 2.投诉:向街道、住建等部门反映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业主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具体操作

  • 拨打12345市民热线;
  • 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住建局提交书面材料;
  • 要求公开充电桩合作协议、服务费分成明细。
  • 3.召开业主大会:依法表决收益分配方案

    如果当前业委会不作为,业主可以依法提议召开业主大会,重新制定服务费分配方案。

    步骤如下

  • 由20%以上业主联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 街道办指导召开会议;
  • 表决通过充电桩收益分配方案;
  • 依法执行并公示结果。
  • 4.法律诉讼:必要时可走司法途径

    如协商无效,业主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要求确认收益归属、追回不当得利。

    适用法律

  • 《民法典》中关于共有财产和侵权责任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返还、侵权赔偿条款。
  • 六、杭州西湖区案例举证与分析案例一:西湖区翠苑小区充电桩服务费争议

    翠苑小区在2023年引入了第三方公司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充电桩建在小区绿化带边上,属于业主共有区域。第三方公司与业委会签订协议,约定服务费由其全权收取,未提分成。

    部分业主发现后,多次要求业委会公开协议内容,均遭拒绝。后经街道协调,业委会才承认确实未召开业主大会讨论此事。

    最终,街道责令业委会重新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充电桩收益分配问题,并公开服务费明细。该小区最终决定将服务费的30%纳入小区公共维修基金。

    法律意义:此案例表明,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决定共有部分收益归属是违法的,业主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案例二:西湖区文新街道某小区业主集体维权成功

    该小区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业委会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充电桩合作协议,服务费全部归公司所有。部分业主发现后,联合向住建部门投诉。

    经调查,街道认定该协议违法,责令业委会撤销合同,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最终,该小区决定服务费由公司收取50%,剩余50%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用于公共设施维护。

    法律意义:此案显示,只要业主团结一致、依法维权,是可以改变不合理安排的。

    七、结语:
    充电服务费不是“黑钱”,而是业主的“阳光收益”

    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设,本是便民利民的好事。但好事也要依法做,不能变成少数人的“自留地”。充电服务费作为小区共有财产带来的收益,理应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业主们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业委会要依法履职,不能越权决策;第三方公司要守法经营,不能钻空子;街道、住建等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只有各方依法依规、权责明确,充电服务费才能真正“阳光化”,成为小区公共资金的“正道来源”。

    附:相关法律法规摘录(普法小贴士)法律名称

    条文摘录

    意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明确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规定共有收益归属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业委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监督。

    限制业委会权力边界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明确议事方式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需经业主大会同意。

    强调业主决策权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业主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提供维权渠道

    (以上内容均由AI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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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日服务费是每天服务费吗
    发布人:mk6949632 发布时间: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