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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空置房的物业费政策并未发生变化,业主仍需按照现行规定缴纳物业费。尽管某些业主可能希望因为未居住而免交物业费,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针对空置房免交物业费的政策。因此,即使房屋空置,只要物业公司已提供服务,业主就应按约定支付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后,业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支付物业费。若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并在期限届满后通过诉讼或仲裁追讨欠费。同时,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热、停气等手段来催缴物业费。
尽管如此,若出现特定情况,业主可以合理拒交物业费:
1.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未交付,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2.若房屋已出租,且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物业费由租户支付,则业主无需缴纳。
3.若物业公司未按合同提供服务,全体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但需有相关证据支持。
4.若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
5.若物业服务质量明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若物业公司未提供物价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
7.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8.若物业公司未公开其收费项目,造成业主不满。
即便暂无现居场所,也需缴纳物业管理费。
特定地域若实行空置房物业费优惠政策,则应由业主与其管理公司洽谈并立约,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1.根据规定,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如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后者付费,应尊重其选择,而业主需负连带付款责任。
已竣工但未售出或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费。
2.若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未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缴费,否则物业企业可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物业工作者不得以停电、水、暖气、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过往的二十多年间,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每年数以千万计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当人们进入城市之中,住房问题自然成为首要解决的难题。相较于乡村的宽敞院落,城市的居住形态则是以小区为主,而这些小区往往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从商业模式的视角来看,物业行业的存在无疑为忙碌的都市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他们无需分心于琐碎的小区事务,只需支付一定的物业费,便可享受到专业的服务。
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对于取消物业公司的呼声日益高涨,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愈发激烈。这究竟是何原因呢?在我看来,问题的根源在于物业公司角色的错位。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本应享有充分的权益和话语权,但现实中,许多物业公司却将自己置于主人的位置,以管理者自居。这种错误的定位导致他们在服务过程中态度傲慢,服务水平逐渐下滑。更有甚者,一些物业公司已完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一切以收取物业费为首要目标,对小区的管理却敷衍了事。
当出现问题时,这些物业公司往往将责任推给业主,指责他们不服从管理、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等。但实际上,他们的真正目的只是收取物业费,至于小区的环境和秩序,似乎与他们并无太大关联。这种只看重利益、忽视责任的行为,自然引起了业主们的不满和反感。
遭遇这类物业公司,众多业主自会心生抵触,进而抵触缴纳物业费。然而,倘若物业公司能深刻反省,转而以更加优质的服务来关怀与管理小区,自然能够赢得业主的谅解,使得多数业主愿意重新缴纳物业费。然而现实往往是残酷的,多数情况下,这些物业公司非但不自省,反而将所有责任归咎于业主,固执地认为是业主不愿缴费所致。他们惯用的借口便是:“你不缴费,我何须为你服务?”却未曾深思,何以业主会拒缴物业费。
更有甚者,一些物业公司竟采用停水停电等极端手段逼迫业主缴费,甚至阻止业主回家,让门禁卡失效,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如此行为,令人不禁质疑,这样的物业公司究竟有何存在价值?业主连自己的家都无法回,这样的物业公司又有何用?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看似纷繁复杂,实则根源在于物业费问题。物业公司渴望收取费用,而业主则对服务质量不满。尤其是当物业费收取不透明、随意涨价时,更是加剧了双方的矛盾。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业主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根据民法典中的物业新规,物业公司必须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费的明细及使用情况。这样一来,业主便能清楚了解自己所缴纳的物业费究竟用在了何处,不仅消除了疑虑,还能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和管理进行有效监督。
谈及物业费的缴纳问题,空置房的情况尤为引人/p>
对于空置房是否应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人们的观点各不相同。有人认为,既然业主并未实际入住,自然无需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因此不应缴纳物业费。然而,也有人认为,即便房屋空置,它仍然位于小区内,享受着物业公司提供的各类服务,如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因此,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还有一些人持折中观点,他们认为空置房只享受到了部分服务,因此只需缴纳部分物业费。那么,空置房的物业费到底该如何缴纳呢?对此,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根据新规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这一规定旨在明确物业费的缴纳义务,保障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的服务活动,涵盖了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等多个方面。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业主则应当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无论房屋是否空置,业主都应当认识到,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对整个小区而言的,而不仅仅是针对入住的业主。因此,业主不能以未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显而易见,即便是空置的房产,也必须全额支付物业费,业主无法以未入住为由逃避这一责任。在我看来,空置房缴纳物业费是理所应当的,因为如果允许空置房减免或免缴物业费,那么这无疑会大幅转嫁居住成本至实际居住的业主身上,这显然有失公允。
?事实上,小区的存在并不因空置房的数量而有所改变,物业公司仍需维持既定的管理团队和服务水平,只是可能少了些许垃圾清运的工作量而已。因此,空置房的增加并不会显著降低物业公司的运营成本。如果允许空置房减免物业费,那么这部分费用最终将由实际居住的业主来分摊,这无疑是对他们权益的侵害。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空置房往往掌握在炒房者手中。若是在物业费上给予他们优惠,这无疑是在变相降低他们持有房产的成本,进而助长炒房风气,进一步损害真正有住房需求的购房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空置房缴纳物业费是合理且必要的,这一点已经无需再争论。而对于物业公司服务水平的问题,业主们应当团结起来,通过投票等方式对服务不佳的物业公司进行更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甚至可以采取业主自治的方式,共同管理小区,确保我们的居住环境更加和谐、宜居。那么,大家对此又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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