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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金坛市工商局办理,详细地址:常州市金坛市西门大街70(见地图)。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凡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都应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需再到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指引如下:
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9.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 审验后退回。
二、办理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审核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97号)、《关于下发2018年常州市金坛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意见的通知》(坛食安委〔2018〕1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区食品安全抽检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网络配图)
按照常州市2018年每千人5批次的抽检任务,截止目前,我区共完成食品抽检1671批次,占全年计划的59.68%,合格率为99.04%。本月主要结合我区高温季节重点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抽检,包括种植养殖环节的蔬菜30批次、水果3批次,生产环节的肉制品24批次、粮食加工品30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流通环节的饮料22批次、酒类24批次、豆制品6批次、蔬菜38批次、蜂产品5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0批次、罐头5批次、调味品8批次、食糖6批次、粮食加工品4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餐饮环节的调味品3批次、餐具65批次、酒类1批次、饼干饮料6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其他餐饮食品18批次,粮食环节的粮食加工品16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4批次,共抽检食品及相关产品337批次。
本月抽检不合格品种及主要原因:
餐饮环节餐具5个批次不合格,主要原因是5个批次的餐具中检测出大肠菌群。对不合格食品及其所涉及的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督促不合格产品的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开展调查处理。
(网络配图)
下一步
我区还将重点针对高温季节的重点食品及相关产品来安排抽样,以着力解决食品抽检中的问题为导向,切实提高食品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实现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全区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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