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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结案后三年后又进行手术保险公司赔偿吗,后续治疗费虽非工伤赔偿项目,基于公平原则超出部分应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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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结案后三年后又进行手术保险公司赔偿吗

在交通事故结案三年后,若需进行后续治疗手术,且费用不超过保险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持有异议,他们需承担举证责任,这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医疗费用的确定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当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或合理性存疑时,他们必须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以支持其观点。


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产生的数额为准。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以及可能发生的整容费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在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诉讼请求。


然而,如果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明确指出了必然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合并计算在内进行赔偿。

二、交通事故后期治疗费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后期治疗费的赔偿是可在起诉要求医疗费用时一并提出,如果已经到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且鉴定机构已对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做出鉴定;

可依照鉴定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至法院。交通事故后续赔偿保险公司能承担,不过如果是自行协商的,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

后续治疗费虽非工伤赔偿项目,基于公平原则超出部分应由公司承担

2025-03-06 06:40·法律的生命欢迎关注,欢迎使用本站收费类案检索。文章均为真实案例,标题为裁判观点,碰到法律问题可在我的主页按需搜索。如果需要案号,请关注后在具体文章下评论留言,随后私信。

被告于2020年11月12日起在原告承建的赣州保利天汇项目首开区一标段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11月28日,被告不慎从操作凳上摔到地面导致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赣州市某某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被告于2020年12月3日进行右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被告受伤后住院治疗32天?被告受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原告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行终201号行政判决书支持了上述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告进行伤情鉴定,认定被告伤残情况为七级伤残?因原、被告就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被告遂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在仲裁审理期间,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的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因事故进行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及相应后续治疗费数额进行鉴定,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赣南医中心【2022】临鉴字第18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存在后续治疗的必要性,且每15年进行一次后续治疗,治疗一次的花费数额为6万元?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赣经开劳人仲字[2021]第335号仲裁裁决书,以2020年江西省职工全口径月平均工资5040元作为被告月工资标准,裁决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工伤赔偿待遇35136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天32天=800元;护理费5040元/月30天/月70%32天=376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040元/月7个月=35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40元/月13个月=6552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40元/月(13+25)个月=191520元;后续治疗费120000元-65520元=54480元?)被告认可上述裁决结果,原告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

江西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承担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2.判令由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被告在原告工程项目处工作16天,案外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被告代为发放工资1440元?2021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000元,被告同意该款从原告应付的赔偿款中相应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告应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故原告主张自己无需承担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各项损失问题?被告受伤后住院治疗32天,法院支持其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25元/天32天);被告住院期间原告未安排人员对其进行护理,法院支持被告护理费3763.2元(5040元/月70%32天),原告的垫付款3000元,被告同意相应抵扣,法院确定该3000元在护理费中予以抵扣?被告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法院据此支持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520元(5040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5520元(5040元1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6000元(5040元25个月)?关于停工留薪期,被告受伤造成股骨颈骨折,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法院支持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5280元(5040元7个月)?关于后续治疗费,虽然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规定后续治疗费,但是根据赣南医中心【2022】临鉴字第1800号司法鉴定意见,被告进行后续治疗所需花费系必要支出,被告进行右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所用的医疗器械15年置换一次,一次置换手术相关花费60000元;结合我国现阶段人均寿命78岁及被告发生事故时为45岁的现实情况,法院支持被告还需进行后续治疗二次,所需后续医疗费用120000元;又因被告已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520元,故法院支持被告后续治疗费54480元(120000元-65520元)?

一审判决:一、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卢某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二、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卢某某支付护理费763.2元(已抵扣原告垫付款3000元);三、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卢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5280元;四、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卢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5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5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6000元;五、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卢某某支付后续治疗费为54480元;六、驳回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江西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不是上诉人直接聘请的工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被上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二、即使上诉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的各项金额也过高?1.上诉人通过自己账户向被上诉人发放的工资是1440元,远未达到5040元,一审判决适用5040元/月工资明显过高?2.《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后续治疗费的赔偿项目?即使存在后续治疗费,也应当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准,如有超出,应当实际发生后主张?3.一审判决的其他赔偿项目也金额过高。

卢某某辩称:1.上诉人应对承担被上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的工资适用5040元/月的标准并无不当?3.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后续治疗费54480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关于江西某某公司应否支付卢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或工伤保险责任并非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唯一前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生效裁判文书已认定江西某某公司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业务分包给案外人谭某林,案外人谭某林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该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卢某某在案涉工地上做工,其所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生效的(2022)赣07行终201号行政判决书已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予以认可,江西某某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承担卢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江西某某公司主张其与卢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审不予采纳?

关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江西某某公司未为卢某某购买工伤保险,应按照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卢某某在案涉工程项目处工作仅16天即发生工伤事故,一审法院适用2020年江西省职工全口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卢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无明显不妥,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卢某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后续治疗费虽非法定工伤赔偿项目,但其后期相关的治疗花费是工伤治疗的延续,司法鉴定意见已明确卢某某进行后续治疗所需花费系必要支出,且该项费用超出了卢某某应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于公平原则,对于超出部分亦应由江西某某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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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治疗费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吗
发布人:mengk19940312 发布时间: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