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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个人法启用后,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按上月的应发工资申报,还是按上月的...分红个税的申报时间是按照决议时间还是实际发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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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的个人法启用后,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按上月的应发工资申报,还是按上月的...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下,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时间通常是在次月的15日前,不论工资的实际发放日期。比如,如果9月10日发放的是8月的工资,那么你应在10月15日之前完成8月工资的个税申报。这里的关键在于,申报的应是上个月的应发工资,而不是上个月已经发放的实际工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应发工资”是指在工资单上显示的工资总额,包括了所有应得但尚未扣除的工资项目,例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而“实际发放的工资”是指扣除所有费用后的净工资。因此,申报时应以应发工资为准,而不是实际发放的净工资。

此外,具体申报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会根据当地税务局的要求有所不同,建议在申报前详细了解当地的规定。如果不确定如何操作,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者联系当地税务局获取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公司会将上月的工资发放给员工,但为了确保按时申报,员工应在工资发放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个税申报。这样不仅能够避免逾期申报导致的罚款,还能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准确缴纳。

二、有个问题想不通了,比如2月5日发1月工资,这个个税是2月申报,还是3月申...

工资的个税申报时间通常取决于实际发放月份。例如,如果2月份发放的是1月份的工资,那么这个个税应该在3月份进行申报。这是因为个税是以实际取得所得的期间为计税依据,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因此,不管工资是哪个月发放,最终的申报时间应该对应发放当月的实际月份。

企业通常在次月进行个税申报,这是因为个税法规定,企业需要在次月的15日内完成上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具体来说,如果2月份发放的是1月份的工资,那么企业应在3月份进行申报。这个规定是为了确保个税的及时缴纳和税收管理的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地区和企业可能有具体的申报要求和期限,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同时,个税的申报流程和要求也可能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企业应关注相关政策动态,确保个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此外,个人也应注意按时申报和缴纳个税,避免因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个税申报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税收负担,也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税收管理。因此,了解和掌握个税申报的时间和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分红个税的申报时间是按照决议时间还是实际发放时间?

2024-08-16 19:19·逐梦A公司(非上市-民营企业)有两个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是小张持股60%、小李持股40%、2023年10月15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将A公司累计的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分配给公司股东,决议中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为10月20日,分配比例按股比。

财务根据股东会决议,在10月15日进行了账务处理: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

贷:应付股利--小张480

--小李32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00

10月20日,将款项分别转给3位股东,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股利--小张480

--小李320

贷:银行存款800

次月报税征期结束前申报扣款个税所得税,A公司做以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00

贷:银行存款200


假设:A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为11月20日,利润分配决议的日期与实际分配的日期跨月了,具体应该以哪个时间为准?

即使10月分红款项未支付,在10月征期结束前还是需要申报扣款个税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未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的,以现金支付时为所得的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2.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假设:A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中,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分配比例。而且财务也未进行任何关于此次决议的账务处理。是不是就可以认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实际分红了再申报纳税?————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具体的分配决议

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必要条件是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关键在于综合现有信息能否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如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了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分配政策之约定,能够确定股东根据方案应当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的,该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认为是具体的。

例:在某地经营的一家非上市企业A公司有四位自然人股东和一个境内法人股东。2023年3月16日,A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A公司累计的未分配利润2800万元分配给公司股东,但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A公司财务人员根据股东会决议作了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贷记应付利润。直至2024年7月,A公司依然没有向股东实际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法释〔2019〕7号)第四条明确,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当分配利润时间届至而公司未分配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给付利润。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因此,A公司将应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款挂在“应付利润”会计账户,即使没有实际支付,仍然视同自然人股东取得了股息、红利,A公司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当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未约定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时间、分配比例都不构成具体的分配方案。

综上所述:当股东会做出的利润分配决议,需要综合各个方面的信息(分配决议,公司章程,公司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具备具体的分配金额,分配时间并分配对应到具体个人股东名下,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在约定分配时间对应征期申报期结束前代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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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缴纳时间是按照实际发放时间吗
发布人:madang1 发布时间: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