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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与事实不一致法律怎么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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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状与事实不一致法律怎么判

如果原告的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不用过分紧张,被告只需要在答辩状中对原告陈述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答辩,并且在庭前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所陈述事实非实际发生,与实际不符即可,法院在审查认定双方证据后会对案件事实作出评判。

原告起诉状与事实不符不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合同纠纷判决有误是指在法院审判合同纠纷案件时,判决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1。上诉或提起申诉。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审判监督部门提起上诉或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或者纠正判决。上诉或申诉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2。申请再审。当事人发现判决结果错误,可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再次审理该案件并作出新的判决。再审申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3。请求法院裁定执行。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院裁定执行判决结果,同时提出异议或申请变更执行方式,要求法院重新审视相关证据和理由,并对判决结果进行调整。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进行处理,当事人都需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同时,建议当事人在处理合同纠纷前,充分了解和理解相关合同内容及法律规定,以尽量避免出现纠纷和误判。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二、如果起诉书与事实不相符怎么办

1.如果起诉书与事实不符,首先要搜集与对方提出的指控不相符的证据。

2.面对这种情况,应积极准备并提交答辩状,清晰地陈述事实和法律依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

4.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答辩状中应详细记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

6.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答辩状还应包括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7.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应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吗?

原创2022-10-2116:00·殷玉航律师案情:张三的房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内,征收部门是区住建局。征收期间,在该征收区域内也开始了违建拆除工作,而拆违主管部门是区规划局。不管是征收还是拆违,具体实施单位均是街道办事处。征收后不久,张三的房屋被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张三遂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收案后,告知张三该拆除是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征收部门为被告,否则就会被裁定驳回起诉。张三于是将被告变更为房屋征收部门,得以立案。

焦点:原告起诉被告主体如果不适格,人民法院可以不经释明,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吗?

答案:法院如果发现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不能未经释明,就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正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原因,谁应为适格被告,如果不变更被告可能被裁定驳回的法律后果。否则,法院的立案工作就存在程序违法之处。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6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原告起诉的被告如果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其中“应当”两字表明了“告知”是法院应尽的义务。如果未经告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则属于程序违法。

另外,“应当告知”不是简单通知,现实中有些法院在收到原告起诉后,发现被告主体存在错误,不履行告知义务而简单粗暴地让原告去修改起诉状,或者只说个被告主体而不释明何种原因,此举都与法律规定本意不符。立案程序当中,人民法院有义务让原告了解被告不适格的原因是什么,应当怎么解决,如果坚持不变更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只有如此,从而使得司法公正透明,增加司法公信力。

提示:

1、如法院未尽到“应当告知”义务,直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以以“应当告知而未告知”作为程序违法作为其上诉理由,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2、注意法院的告知并不是“圣旨”。当事人应充分把握自己案情,全面分析案件利弊得失,抛弃“有求于人”而“必须迎合”的思维模式,避免产生司法误导。

3、如原告无法接受法院告知内容,也先行接受法院的裁判,后再根据案件发展情况选择相应诉讼,但要注意同一个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问题,不要让前诉影响后诉。

4、注意“变更被告”和“追加被告”的不同。“变更被告”是基于被告主体错误而需要变更,“追加被告”则是少列或漏列被告而需要追加。另外,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原告拒绝变更被告,可能会使案件被裁定驳回导致本次诉讼程序终结;原告拒绝追加被告,则法院可以按照职权依法处理,并不影响诉讼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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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怎么办
发布人:kyguangzuo 发布时间:202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