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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自燃了找谁赔偿,电动自行车起火引燃汽车,保险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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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瓶车自燃了找谁赔偿

_一、从民事责任来看,若电瓶车的燃烧是由于电瓶车质量原因发生自燃,根据相关规定由电瓶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对电瓶车燃烧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电瓶车车主个人原因(充电方式不当、对电瓶车进行改装等)导致电瓶车发生燃烧,则应当由电瓶车车主对该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小区若未尽到相应的警示注意义务,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一、从民事责任来看,若电瓶车的燃烧是由于电瓶车质量原因发生自燃,根据相关规定由电瓶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对电瓶车燃烧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电瓶车车主个人原因(充电方式不当、对电瓶车进行改装等)导致电瓶车发生燃烧,则应当由电瓶车车主对该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小区若未尽到相应的警示注意义务,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二、从刑事责任来看,若电瓶车因车主的不当行为(例改装)产生自燃,且电瓶车的燃烧事先可预测到危险的,那么电瓶车车主可能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单纯是因为电瓶车的质量原因,则该事件则是意外事件,电瓶车车主不负刑事责任。

一方面,商家或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产品质量责任出现的纠纷,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消费者只需证明由于产品受到损害,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至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商家或生产厂家是否有过错,则应当由他们自己举证。只要商家或生产厂家不能证明损害与自身无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本案无法确认电动车自燃到底是由于你使用不当,还是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决定了虽然鉴定部门不能就起火原因作出明确答复,但商家或生产厂家同样难辞其咎。另一方面,你具有索赔选择权。《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也指出:“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即你可以按照有利于索赔的原则,选择向商家或生产厂家索赔。

法律依据

二、电动车着火谁的责任

一、电动车着火谁的责任

1、电瓶车着火由主要事故的起因和责任人赔偿,电瓶车着火把别人车烧了的情况有以下:

(1)电瓶车着火把别人车烧了,如果火灾是辆车车主之外的人造成的,则由造成火灾的人对电动车车主和另外的车的车主负责赔偿;

(2)如果是由于电动车自己自燃,或者因为电动车充电的线路着火导致火灾,则由电动车车主负责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电动车着火的原因有哪些

1、不规范骑电动车进入电梯、室内、楼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充电,使充电器、电池的温度持续发热而得不到缓解,会引起高温自燃;

2、充电时也尽量选择配套的充电器;

电动自行车起火引燃汽车,保险公司赔不赔?

2023-07-31 17:47·洛阳晚报电动自行车自燃起火,不料引燃了停在旁边车位上的汽车。洛阳市孟津区的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他为爱车购买的商业险还遭到保险公司拒赔。7月31日,记者从孟津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了他的损失。

2021年8月,王先生购买了一款25万余元的汽车,并在某保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258900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

去年7月的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将车停在了小区的车位上,不料,在他的汽车后面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突然自燃,导致他的车辆损毁严重。孟津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表明,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遂诉至孟津区人民法院。王先生认为,自己在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优先承担车辆损失费、车辆贬值损失费、拖车费、拆检费、鉴定费等共计18余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王许先生王先生诉求数额过高,不认可。保险公司还辩称,电动车车主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贬值损失、拖车费、拆检费、鉴定费、诉讼费均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其公司不予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先生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该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同时,王先生主张的车辆损失过高部分、车辆贬值损失、拆检费过高部分及其他鉴定费,证据及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结合证据,依法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张先生车辆损失、拖车费、拆检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10万余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先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赔偿原告后可向电动自行车车主代位求偿。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购买爱车后请务必为爱车及时投保,并保留好自己的发票等证据。一旦遭遇事故,若双方协商不成,也可采取相应的合法程序进行维权,向法院申请诉前鉴定等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作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务必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定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切勿发生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行为,以防发生火灾事故,更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洛报融媒记者申利超通讯员韩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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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电瓶车自燃怎么赔偿的
发布人:kupu11 发布时间:2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