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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供应商采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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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

招标采购单位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集中采购指的是采购代理机构,另外一个是分散采购指的是采购人。

采购单是指企业采购部门向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等的供应者发出的订单。

1、采购单是做为向供应商采购的一种信息,形式简单,采购单内不含约束供应商的条款,签订采购合同之后采购单才做为合同的一部分,才具有法律效应。

2、采购合同内包含采购物品数量、型号、总金额、到货期、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仲裁等其它约束供应商的条款,需双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如发生纠分,合同就是依据;

采购物品必需有采购订单及采购合同这两样东西。

拓展资料:

采购人是指依法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一般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到实施,都必须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进行。

1.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因此采购人员具有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而且其不需要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

2.采购人具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利。

3.采购人的决策具有政策性。

4.采购人采购行为从策划、决策到实施,都是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行。

二、政府采购项目能否直接委托中间商和厂商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直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不过要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写明。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要求供应商现场演示与现有平台对接,合理吗?

2024-06-1312:11·政府采购信息网


关键词


现场演示;质疑答复


案例回放


某市检察院法律监督综合平台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评审时,演示应用集成平台可对接检察院云平台统一用户体系。招标公告发出后,A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该项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要求对接采购人现有平台是项目建设实际需求,且实现对接无技术难度,此项设置未针对特定供应商。A供应商对答复不满,就该事项再次提出质疑,同时要求采购人提供该市检察院云平台统一用户体系的相关接口、截图等信息。


采购人认为系统对接接口等信息涉及检察院工作网的网络安全,不予公开。采购代理机构认为A供应商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因此不予受理。A供应商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评标现场网络不通,供应商无法对采购人现有云平台进行实时访问,因此所有投标人的演示分均为0分。财政部门认为,因供应商无法在评标现场演示环节实现对接云平台统一用户体系,该项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评审现场,要求供应商演示可实现与采购人现有平台对接合理吗?


2.供应商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并进行演示。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人士认为,要求供应商现场演示与采购人现有平台对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对关键环节进行演示时,应当为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合理的时间。本案例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演示可实现与采购人现有平台对接,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应的接口协议等技术规范,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演示环境。


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事业部总经理李海燕表示,从技术上来讲,系统对接需多方配合,且接入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保证为所有供应商提供相同的对接条件,可能涉嫌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具体到本案例,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副主任侯明睿也认为,财政部门认定该项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采购人未提供云平台统一用户体系的相关接口、截图等信息,供应商无法实现演示目标,可能只有原平台建设供应商才能实现此项功能的演示。二是在评标现场网络不通,采购文件要求演示开发项目与现有平台可对接,但缺乏现场演示应具备的基础条件,使得供应商无法对采购人现有平台进行实时访问,所有投标人演示分均为0分。


问题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业内资深专家认为,此规定主要出于提高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效率考虑,不是强制性规定。根据94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供应商符合质疑条件,且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予以答复。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后,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应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此时,供应商对质疑答复再次提出质疑,采购人可以不予再次答复。


对此,侯明睿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事项的质疑。李海燕也认为,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供应商需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事项的质疑,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


因此,如采购文件中约定需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事项的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只能就质疑事项进行投诉,而不得再次提出质疑。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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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供应商采购代理
发布人:kumanbu0803 发布时间: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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