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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瓶库房储存规定,气瓶充装单位、人员资格要求,气瓶充装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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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液化气瓶库房储存规定

法律主观:

液化气瓶存放国家规定是2021年新出的《气瓶安全技术规程》。1、现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7个原有气瓶的安全技术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的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气瓶基本安全要求,形成气瓶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2、存放液化气瓶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并且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送检气瓶。

二、气瓶充装单位、人员资格要求,气瓶充装许可证办理

一、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

1.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前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满足安全充装条件。对于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充装单位(非经营性充装活动除外)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还需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气瓶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进行气瓶充装。

2.气瓶充装单位需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提供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确保所充装气瓶满足基本安全要求。

3.气瓶充装单位需建立充装电子档案,记录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

4.充装单位需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上传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并确保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和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6.充装作业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以及检查工作,并对其充装、检查工作的安全质量负责。

7.充装单位需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每年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及相关信息。

二、申报材料

1.充装许可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

3.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6.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电子档案;

7.质量保证手册;

8.其他需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等。

三、周期

2个月左右

四、证书有效期

四年

五、充装许可涉及范围:

三、特种设备登记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

特种设备登记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具体如下:

1、按台套办理,适用于办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2、按单位办理,适用于办理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申请该事项需具备的条件

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具体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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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kui34991455 发布时间: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