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对女方有什么好处?
每对夫妻面临的情况不同,从离婚中得到的可能大相径庭。我是在婚姻中“当然是选择原谅她”的男人,虽然没离婚,但比离婚难多了。
我34,妻子33,中学同学,相识近20年,相恋18年,结婚4年。今年3月她提出离婚,暗中调查,她出轨,没点破,她只说离婚。问她要什么?告诉我什么都不要。
这之前,我们相处得还不赖。
18岁以后到婚前的学生时代,短途异地。我有一定的独立经济来源,每次见面都特兴奋,白天逛街看碟或者图书馆,找好吃的饭店。晚上小别胜新婚,有时候她带一两个闺蜜来玩,我就回宿舍住,第二天买早饭过去。一晃,四年。
后来我读研,读了些文史,思想也成熟了一些,我对婚姻的理念定型为“两个人的共同成长,大问题上有大不合,随时分”。加上相处久了,亲情的味道便更重一些,逐渐把爱妻当妹妹看了,然后便结婚,水到渠成。
今年春,我察觉不对,而她要求离婚,我通过种种手段得到一些信息。第三者做销售的,口齿伶俐于做技术的我,收入是我七成(我每个月10000上下,三线末城市),名下有一套小居室房产(偏远,基本不能住,自然也不是校区房)。说服我妻子买机票,买房子等等。我得承认,第三者真的很会哄人,来知乎绝对可以开live,但小事上各种小恩小惠貌似AA掩盖不了大事上各种让她往出掏钱。妻子说要离开我租房住,第三者的意思大概是这样的:
◎你出去住委屈你了,有难处和我说,我会尽力;
◎我不想做第三者,不想做破坏你家庭的人,所以我不出面,对不起;
◎房子找个小点儿的,离你父母家(娘家)近一点吧,这样房租低,你负担低一些;
◎买房子的话,50万的房子是我接受的上限,我也没钱,不过可以拿出两三万,不嫌弃的话,你就用
每句话看起来都很贴心,没毛病,实际上句句在甩锅,翻译过来就是你委屈你的,我不能委屈我,租房子你自己掏钱,住的也别离我太近,真让我掏钱没有,两万块钱意思一下还行(我估计到期后编个理由能拿出一万就不错了)。
而我刚工作娶她的时候,在父母的帮助下,五个月就是一个能拎包入住的百平米使用面积婚房。
只有结过婚的男人懂我这种心碎吧,真的想离婚,忍住了。
基于这么多年的感情,我真的希望爱妻即便和我分开了,也能如我所想,过得更好。比如一个物质上能带她商务舱去五星酒店的人,一个不像我一样搬砖获得收入的人,而不是被人骗。
于是很无奈的原谅。
说到这里,如果我真放手了,爱妻会幸福吗?这个女人离婚能够得到什么呢?
◎首先,能得到很多女人梦寐以求的“哄”和“爱情”,或者还有美好的感觉。
◎其次,能得到一个新男人,新鲜感肯定是有的,品质另议
◎再次?真的没有再次了,第三者那个早就单亲的原生家庭和病殃殃的母亲算不?
她说从他那里有我给不了的感觉,说我不爱她。我说离婚,她又不想离,第一次感觉她是这样的人,诠释了“绿茶婊”,基本上是离不开我这个条件吧。唉~
后来我和两个同性朋友和一个异性朋友说,朋友们一番话点醒了我。说现在很多女孩都说自己要求很简单,陪陪抱抱就行,但你要陪她逛本市江景她是不愿意去的,在连锁酒店抱抱也是不想去的,要去国内外旅游,要住四五星的某某酒店,这种女孩互相也聊这些。一方面说着要的简单,另一方面这些要求背后的支撑又着实不简单。“我这么一个简单的要求都满足不了,还指望你爱我?”是她们最常见的话,我觉得,她就是。
二、为什么离婚买房知乎
现在应该少了,以前是有政策,一个家庭只能买一套房子。那有些人为了投资买房,就去离婚,两个人就可以买两套房了,另一套房就用来投资。据说那阵子离婚买房的人不少,后来国家也发现了这个漏洞,政策又变了。总之,围绕房子,折腾不少。
沈阳离婚律师-民法典关于离婚制度的改变
2020-11-2221:19·非著名律师强哥刘强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1.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协议离婚在以前,只要两口子商量好房子归谁,娃归谁,去了民政局就能拿到离婚证。《民法典》实施以后,两个人再拿着协议书去民政局办离婚,民政局看都不会看,只把材料往抽屉里一锁,说:你们回去吧,等30天再说。这30天里,两个人中任何一个人反悔不干,这婚就离不成。可是,你以为30天之后就自动离了吗?没有,接下来30天,你跟你那冤家再忙,再不对付,都要携手再去一次民政局办理离婚,才能离得了。如果你俩30天内忘了,没去。对不起,请您重新来排队。
2.增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增设了一条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即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这一规定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3.增加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增设了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由此,无过错方在通过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时,可以同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能够更好地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但司法实务中就身份行为无效的过错认定和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4.增设了离婚财产处理中对“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
《民法典》中增加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中,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将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有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由于现行的婚姻法认定的离婚过错不包括对于婚姻关系中严重不履行忠实义务的情形,例如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性关系,但尚未构成与他人同居等,法院难以通过认定其具有过错而认定侵犯配偶权,无法在经济上对其予以制裁。婚姻家庭编一方面扩大了离婚过错的认定,司法机关有相对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综合婚姻家庭关系的各方面认定离婚过错,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确认对方侵害配偶权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救济;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无过错方也能得到相应的倾斜照顾。5.损害赔偿制度中增设了兜底条款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过错情形,在这四种情形导致的离婚中,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实践中婚姻中的过错情形有很多,这四种情形不能完全涵盖,而且这四种情形中规定的程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达成。一直以来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要完成举证责任,难度是比较大的。自2000年修改婚姻法至今,实践中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是非常少的。《民法典》增设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一定空间。此条兜底条款未来在司法实践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也可能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增强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6.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情况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民法典》对《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进行了修改,去掉了“离婚时”的限定。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已进入离婚诉讼,只要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均可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其次,《民法典》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将“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统一修改为了“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增加了“挥霍”的情形。夫妻中的一方为了达到减少对方分得财产的数额等目的,任意使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配偶的财产权利。比如说,丈夫因为看网络直播,打赏主播数十万元,或者赌博输掉几十万元,这些都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对挥霍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7.离婚补偿制度中去掉了分别财产制前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比较大的一个进步的制度是离婚补偿制度,《婚姻法》第40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实施分别财产制,即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民法典》去掉了该种限定,即便实施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离婚补偿制度。即离婚时,具有经济补偿的求偿权,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可以预见,在未来的离婚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哪些家庭义务的负担属于可求偿的范围以及经济补偿的标准,尚需进一步明确。整理:陈志鹏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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